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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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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系列文书之四:《调查取证申请书》

按语:为查清加盖有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专用章的XK家居生活广场一层平面图、《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是否与实情相符,本所于11月9日向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确认印章真伪的律师函》。该公司在收到律师函的3天里,迟迟未针对该函作出回复。与诉讼相似,商事仲裁案件也讲求案件时效,其不仅是一场与仲裁被申请人间的较量,更是一场与时间的博弈。争分夺秒,多一分钟就为当事人多争取一份切实保障其权益的机会,而这也是身为律师的职责之所在。因此,本律师于11月14日向泰州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此申请。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陈同怀(本文所用名字皆为化名),男,身份证号码321************536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镇**村**路***号

联系电话:138*****386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南京市太平巷十六号

联系电话:13809024288

申 请 事 项

一、依法向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无锡市**路***号**大厦**楼,联系人:陈斌,联系电话:139*****193)调取新华市XK国际广场KL家具建材棺工程设计及变更图纸等资料;

二、向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确认如下事项:

1、涉案商铺标示为宽4.2米、进深17米的加盖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图专用章的XK家具生活广场一层平面图(附件五)是否为该公司提供,其上印章是否为该公司加盖?

2、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5日的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变更通知单》(附件六)是否由该公司出具,其上印章是否由该公司加盖?

3、XK国际广场一层1008、1009、1010、1012、1014、1015、1016、1017、1018等商铺房屋结构更改是否通过该院履行了设计变更的合法手续?

事 实 及 理 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华市XK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委正在审理中。申请人曾向仲裁庭递交录音证据一份,证明申请人与代理律师于2016年6月14日上午来到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无锡市的办公地点,出示了加盖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图专用章的XK家具生活广场一层平面图(附件五)的拍摄图,经该公司陈总经理确认,上述图纸并非该公司设计,所加盖的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图专用章也非该公司提供。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新华市XK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拒绝认可上述事实,并坚称该份图纸及其上印章均为真实。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于2016年11月9日向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寄发律师函一封,要求其于收函后3日内向申请人确认上述申请事项第二项内容,并附图纸两份、通知单一张。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次日上午收到该律师函,但至今已逾三日期限,仍未向申请人答复。

申请人认为,上述图纸的真伪直接影响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但申请人尽其所能仍不能得到关键证人——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正面答复。为查清本案事实,现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委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望准!

此致

泰州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陈同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一、《关于确认印章真伪的律师函》复印件一份;

二、EMS特快专递存根复印件一份;

三、新华市东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编制的竣工图纸(设计编号2012-I-21,图号01,日期2012.10)复印件一份;

四、涉案商铺标示为宽4.2米进深17米的加盖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图专用章的XK家具生活广场一层平面图及局部放大图;

五、《设计变更通知单》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