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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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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系列文书之五:《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按语:庭审过程中发现,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所依据的竣工图纸与实际建筑不符,其图纸上所展示的商品房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后经有关部门证实,进一步肯定了涉案商铺未经合格验收这一事实。如此,开发商无法交付经合格验收的商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将仲裁请求由撤销合同变更为解除合同胜算更大,阻力更小。

 此申请仅涉及先行审理的两份合同。另外七份合同暂不变更仲裁请求,仍依撤销合同进行主张。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陈同怀,男,身份证号码321***********536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镇**村**路1*1号

联系电话:138*****386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南京市太平巷十六号

联系电话:13809024288

 

申 请 事 项

请求将本案仲裁请求变更为:

一、依法解除编号分别为xkgjgc1**5和xkgjgc1**6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裁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购房款人民币2765367元;

三、裁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自房款支付之日至实际返还全部房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

四、裁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隔层装修损失20000元;

五、裁令被申请人承担仲裁全部费用。

 

事 实 及 理 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华市XK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委正在审理中。其间,申请人发现,2014年11月28由江苏省KC勘查开发公司(勘察单位)、江苏HD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新华市D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江苏HC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和新华市XK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共同参与的竣工验收所依据的竣工图纸与实际工程不符,竣工图纸一层平面图中北侧商铺开间标示为8.4米宽,进深为8.6米,而申请人所购买的相同位置的商铺(1015、1016)实际尺寸为宽4.2米,进深17米。

2016年11月10日,新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向申请人等出具《关于陈同怀等业主请求事项的情况说明》,明确:“XK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开发的KL一层商铺(北侧),原设计为8.4*8.6米,后建设单位擅自变更为4.2米*17米,我站对此变更不知情。建设单位于2014年11月28日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相关人员对该工程进行验收时未对此变更提出异议……。”故此,编号为xkgjgc1**5和xkgjgc1**6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宽4.2米、进深17米的涉案商铺,至今未经合格验收。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了涉案房屋的交付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前,且明确了交付的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第九条第1款第(2)项规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XK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逾期交房远超过合同规定的90日,且涉案商铺至今仍不具备交付条件,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九条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新华市XK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现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委提出如上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望准!

此致

泰州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陈同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一、新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向申请人等出具《关于陈同怀等业主请求事项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

二、《调查取证申请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