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开庭要求书
要求人(申请人):崔某,女,身份证号码:321083**********43
住址:江苏省兴化市**镇**路**号
联系电话:139********
要求人(申请人):王某来,男,身份证号码:321202**********31
住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区**幢一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要求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兴化市XK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委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3日,贵委在与要求人共同确认的基础上,决定2017年11月3日开庭审理,并向要求人的代理人寄发了开庭通知书。要求人及委托代理人积极准备按期开庭。
今日(2017年11月1日)下午,要求人的委托代理人突然接到贵委电话通知,取消原定于2017年11月3日的开庭安排。理由是被申请人兴化市XK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有新的证据准备提交,另行开庭时间待定。
要求人认为,贵委在原定开庭时间前不到2日内通知要求人取消原经当事人双方及仲裁庭确定一致的开庭计划,十分随意,极不规范。本案从立案至今已一年有余,开庭时间一再拖延,在此期间内被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其逾期向要求人交付合法房屋的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要求人无法对涉案商品房完整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基本权能亦处于持续状态,要求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更是处于持续状态。现贵委再次以被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延期审理本案,系对被申请人的故意袒护,也是对要求人仲裁权利的不当限制。
本案虽与其他诸案同时提起仲裁申请,但均为各自独立的案件,仲裁申请人不同、委托代理人各异,仲裁申请费用也各自缴付,应当分别独立审理。
今天,要求人在接到取消开庭电话通知时当即明确表示不同意延期审理,现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请贵委按既定开庭日期审理本案,勿再拖延。相关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此致
泰州市仲裁委员会
要求人(申请人):崔某 王某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