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否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申请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被申请人(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的内容违法建设的行为,该事实业经《行政处罚决定书》加以确认。能否在庭审之前取得变更规划许可,将违法建筑恢复为合法,成为开发商紧锣密鼓追求的目标。2017年11月1日下午,本律师接到泰州市仲裁委员会的电话通知,拟将原定于2017年11月3日的开庭计划向后推迟。本律师当即表示反对,并寄递了《按期开庭要求书》,但仲裁委员会仍决定将开庭时间推迟至2017年11月24日。 2017年11月8日,江苏省兴化市规划局发布《关于变更星*家居生活广场一层商业项目的批前公示》,拟根据开发商的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变更规划许可,公示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2017年11月17日。按照开发商的预期,开庭之前其将取得变更后的《规划许可证》,违法建筑即变成合法,开发商胜券在握。 为打乱开发商阵脚,破灭其幻想,本律师代理诸申请人在公示期间向兴化市规划局寄递了《不予批准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提出异议并要求该局依法举行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与意见。收到书面申请后,该局同意了申请人的听证申请,变更规划许可的程序无限期向后推延。 2017年11月24日,庭审顺利进行。 2017年12月21日,距离庭审完成已近一个月,仲裁委员会仍拖延作出裁判,故此寄发该《依法尽快裁决要求书》,旨在给仲裁委员会压力,力争早日裁决。 系统关注本案,请点击文末关联链接。本案后续进展将即时推送。
依法尽快裁决要求书
要求人(仲裁申请人):崔某,女,身份证号码:321083**********43 住址:江苏省兴化市*镇*路*号 联系电话:139******** 要求人(仲裁申请人):王某来,男,身份证号码:321202**********31 住址:江苏省泰州市*区*区*幢一单元*室 联系电话:139********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联系电话:13809024288 要求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兴化市XK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K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委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同时期受理的还有徐某根、陶某娟、戴某凯、刘某跃、刘某、陈某芹、王某田、徐某伍、叶某萍与XK公司八个案件。 其中,徐某根两案先后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贵委已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了裁决,解除了徐某根与XK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要求人与XK公司一案自贵委立案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后,一再拖延审理,不确定开庭时间。在包括要求人在内的众仲裁申请人反复催告下,贵委将开庭时间确定为2017年11月3日,并下达了书面开庭通知。然而,2017年11月1日下午,要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崔保华律师突然接到贵委电话通知,取消原定于2017年11月3日的开庭安排。理由是被申请人兴化市XK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有新的证据准备提交,另行开庭时间待定。崔保华律师旋即于当日向贵委寄发了《按期开庭要求书》,指出贵委在原定开庭时间前不到2日内通知要求人取消业经当事人双方及仲裁庭确定一致的开庭计划,极不规范,十分随意。明确表示:不同意延期审理,请贵委按既定开庭日期审理本案,勿再拖延;相关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然而,贵委仍固执己见,将开庭时间延迟为2017年11月24日。该日庭审正常进行,一次性完成了完整的举证质证辩论程序。至今,庭审完成已近一月,贵委仍拖延作出裁判。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第四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要求人认为,《仲裁暂行规则》中规定的“适当延长”并非不受约束地无限期延长。本案自立案受理至今已一年有余,自变更仲裁请求至今亦逾大半年,仲裁庭和仲裁委员会仍然拒绝裁判,无合法正当理由,有偏向袒护之嫌。 综上,要求人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拒绝接受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未经合法竣工验收的违法建筑,要求人也绝不会等待和认可被申请人采取其他措施进行补救,要求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仲裁请求合法合理合情,应予支持。 要求人敦促贵委及仲裁庭依法独立裁决,勿再拖延、不受干扰、杜绝庇护,所作裁决应当经受得住历史法律的检验,经受得住社会民众的监督,经受得住良知道德的考问。特此要求! 此致 泰州市仲裁委员会 并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 要求人(申请人):崔某、王某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