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 姜某执行异议申请一案(执行法院拒绝调取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证据?违反法律规定!——姜某《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辩词)获得被执行人许某通过签订离婚财产协议无偿转移财产的有利证据后,为推动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尽快实现姜某的债权,崔保华律师团队代理姜某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主张撤销许某和章某之间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并将涉案不动产变更登记回许某名下。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应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减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成本。 本案最终审理结果如何,姜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获得支持?案件后续进展将于本公众号另行发文推送,敬请关注! 协办律师:梁妙君 责任编辑:梁妙君
原告:姜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联系电话:******** 被告:许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联系方式:******** 第三人:章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对南京市******18号108幢306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房屋转让行为; 二、依法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回被告名下; 三、依法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承担原告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许某和案外人张后发因公司资金周转、工地材料款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5万元整。经多次催要,许某和张后发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最早于2017年12月8日就与许某、张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事向南京市***人民法院(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苏****民初*****号。因故撤诉后,于2018年5月2日重新起诉,案号为(2018)苏****民初****号。2019年1月29日,**法院作出(2018)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一许某和张后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后被告一许某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19)苏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许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和张后发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执****号。 经原告申请,**法院于2021年1月7日调取涉案房产不动产登记变动材料发现:2017年10月30日,被告将原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涉案房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 因此,被告许某在借款以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妻子第三人章某名下,至今未向原告偿还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姜某 代书人:崔保华
2021年2月3日 附: 一、起诉状副本二份; 二、证据及证据清单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