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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辩词|终局之辩:解除限消,恢复自由!——《不当信用惩戒纠正申请书》

 胡某林(化名)的父亲于2015年底去世后,众多债权人纷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林及其母亲偿还其父生前所负债务(为厘清父亲生前债权及债务,胡某林未放弃继承)。数年来,胡某林深陷于被各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枷锁之中作为胡某林多个案件诉讼和执行阶段代理人,崔保华律师团队主动出击、据理力辩,数年之内,接踵而来的惩戒措施逐个解除,越来越少。

    2020年9月,NJ市JY法院再次将胡某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是仅剩的最后一对惩戒措施。代理人随即向执行法官寄递了《执行异议申请书》,但承办人却告知应到立案庭申请立案;其后,立案庭法官又告知代理人,应向NJ中院申请复议。

    11月24日,代理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之规定向JY法院寄递了《不当信用惩戒纠正申请书》。经审查,该院于近日胡某林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并解除了其限制消费措施。至此,两省三市五个法院的十二个信用惩戒措施全部消除殆尽,胡某林终于从桎梏中解脱,自由乘坐高铁、飞机,便捷使用电子支付。

本文推送的即为《不当信用惩戒纠正申请书》全文。文末为关联案件文章链接。

责任编辑:陈慕花


不当信用惩戒纠正申请书


申请人:胡某林(曾用名:胡某川),男,汉族,19**年2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 3201**********1795,住南京市**区**街 ****号*幢 ***室。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6号,联系电话:13809024288。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慕花,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6号,联系电话:15380413367。

申请事项

一、依法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二、依法解除对申请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2020年06月08日立案执行(恢复执行)杨某与申请人胡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01**执1**2号,执行依据为(2017)宁裁字第******号仲裁裁决书。2020年7月7日,贵院对申请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9月3日,将申请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认为,贵院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向贵院申请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并解除对申请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理由如下:
一、基于同一案件,贵院此前曾解冻申请人银行账户、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
2018年3月27日,申请人发现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账号为6228***********571)78921.33元被贵院冻结。经查询得知冻结原因基于(2018)苏01**执9**号执行案件【该案与(2020)苏01**执1**2号执行依据相同,实为同一执行案件】。申请人于2018年4月3日向贵院寄递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认为卡内款项不应被执行,请求贵院及时解冻。贵院经审查后,采纳了申请人的意见,将该银行卡予以解冻(附件三)。
2019年6月27日,申请人向贵院寄递《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附件四)。贵院经审查后,再次采纳了申请人的意见,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删除。2020年9月,在无任何新事实和理由的情形下,贵院再次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感到十分茫然!
二、申请人未实际占有遗产,相关遗产已由人民法院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胡某林在继承郭某强遗产的范围内对郭某强向杨某的借款20001500元承担还款责任。案涉债务实为申请人之父郭某强的生前债务,申请人作为法定继承人,仅在继承到的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目前,申请人并未实际占有父亲的财产。另案中被执行人郭某明、郭某萍名下WL市房产拍卖款杨某正参与分配;江某滨、刘某琴名下LYG市的房产亦已由相关法院查控(附件五遗产清单)。因此,申请人未实际占有郭某强的遗产,无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三、即便申请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也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
(一)申请人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不存在上述六种情形的任何一种。
(二)申请人不符合采取限制消费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然而,申请人不存在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行为,亦无履行能力。
其一,申请人已积极通过诉讼方式向父亲的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债权,为清偿父亲的债务而努力,不存在任何妨碍、规避或抗拒执行的行为。申请人因父亲生前的债务纠纷先后被多个债权人起诉,从而背负了大额的债务(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申请人本可直接放弃继承权利减轻诉累,但在前期应诉中发现,一些所谓的“债权人”,炮制虚假借条等债权凭证,意图通过恶意诉讼的方法来侵占其父亲的遗产(见附件六)。这种卑劣的行为如果得逞,必将损害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之,基于“代父清理债权债务”的责任感,申请人并未如其他继承人一样放弃继承权利,而是积极地通过诉讼方式向父亲的债务人主张债权,为清偿父亲的债务而努力。截止目前,申请人父亲郭某强的遗产为:生效判决确定的案外人郭氏夫妇及江氏夫妇应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及利息。现上述股权转让款均已在执行之中,相应执行款将全部用于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父亲生前债务(详见附件五遗产清单),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亦已联系了申请执行人杨某,杨某的代理人侯竹参加了南京市QH区人民法院的债权人会议(详见附件七《债权人会议记录》)。
其二,申请人仅是一名在校学生,不具备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能力。申请人系法语专业在读研究生,因经济拮据只能勤工俭学,以维持学习、生活需要,其无经济来源,也未实际继承到其父郭某强的任何遗产。
四、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多起执行案件均已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
2019年6月27日,申请人向NJ市QH区人民法院朱法官寄递两份《执行异议申请书》【案号:(2016)苏01**执4**7号、(2016)苏01**执4**1号】,向该院肖法官寄递《执行异议申请书》【案号:(2017)苏01**执1**0号】,请求该院依法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经该院审查,上述三案均已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删除(见附件八)。
此外,申请人还向ZJ省WL市人民法院张法官寄递两份《执行异议申请书》【案号:(2017)浙10**执3**8号、(2018)浙10**执1**4号】,请求该院依法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经该院审查,上述二案亦已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删除(附件九)。
五、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多起执行案件均已解除了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和2019年12月28日向NJ市XW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解除限制消费令申请书》和《执行异议申请书》。该院经审查,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19)苏01**执6**号决定书,决定“解除对胡某林的限制消费令措施”(附件十)。
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19日、2020年5月22日向HZ市XC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解除限制消费令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和《信用修复申请书》,该院经审查,现已解除(2018)浙01**执2**5号一案中对胡某林的限制消费措施(附件十一)。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ZJ省WL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解除限制消费令申请书》,该院经审查,现已解除(2017)浙10**执3**8号、(2018)浙10**执1**4号二案中对胡某林的限制消费措施(附件十二)。
申请人于2019年底向NJ市QH区人民法院朱法官提出口头异议,该院审查后,依法解除了(2019)苏01**执恢8**号一案中对胡某林的限制消费措施(附件十三)。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贵院对申请人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日常学习及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申请人在校时成绩优秀、积极进取,多次被学校组织至外地实践、参加辩论比赛,期间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而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与导师、同学出行,无法使用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缴纳学费及日常消费,引起老师、同学误解甚至鄙夷。申请人所承受的不仅有为了生存下去的痛苦与压力,更背负着因此所带来的精神摧残。
申请人愿意积极配合贵院的执行工作,在实际继承到的遗产范围之内清偿父亲郭某强生前对外所负的债务,并郑重地向贵院作如下承诺:除在名义上通过执行继承了上述父亲郭某强的部分遗产并依法交由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之外,到目前为止本人并未实际继承到父亲郭某强的其他遗产。如若继承到其他遗产,则将全部遗产交由人民法院执行以偿还郭某强生前所负的债务,积极配合执行,本人绝不从遗产中受益。如贵院发现本人违背了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任何法律处罚和制裁!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贵院依法进行审查,及时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并解除申请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此致

NJ市JY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某林

 2020 年11月23日

附:

一、申请人胡某林身份证复印件及律师委托手续(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一份。
二、申请人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信息一份;
三、申请人于2018年4月3日向NJ市JY区人民法院申请删除解冻申请人银行账户材料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人于2019年6月27日向NJ市JY区人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材料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人已知郭某强遗产清单二份;
六、NJ市QH区人民法院胡某娴案驳回原告起诉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浙江省WL市人民法院三案原告王某芬、陈某凝、曾某纷纷撤回起诉的一审裁定。
七、《债权人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
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7日向NJ市QH区人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材料复印件三份;
九、申请人于2019年6月27日向ZJ省WL市人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材料复印件二份;
十、申请人向NJ市XW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材料及该院答复复印件一份;
十一、申请人向HZ市XC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材料及申请人被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前后信息对比截图各一份;
十二、申请人向ZJ省WL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材料及申请人被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前后信息对比截图各一份;
十三、申请人向NJ市QH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后,该院解除申请人限制消费措施前后信息对比截图各一份。
十四、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发现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十一条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