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周小波(化名)与南京JH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H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二案先后于2007年和2008年申请执行,因查无财产,案件终止执行。
二执行人不服上述裁定,向NJ市中院申请执行复议,该院以原裁定存在程序瑕疵为由撤销原裁定。其后,PK区法院重新作出新裁定,再次追加胡汉山、RG公司为被执行人。
二执行人仍然不服,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PK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判决,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以下为执行异议之诉中被告代理人崔保华律师的代理词。本案终审结果将在后续推文中为您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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