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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辩词|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可追加为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按语:周一凡(化名)与盐城XF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工伤赔偿款执行一案,因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关门歇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盐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眼看这笔279967.5元赔偿款将成为“死账”。
接受委托后,崔保华律师团队先申请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未果。尔后又另辟蹊径,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替周一凡争取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125853.78元【详见:工伤赔偿无着落?社保基金先支付!——《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继而,乘胜“追击”剩余赔偿款。经调查发现:劳务公司《章程》修正案规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已实缴100万元,剩余注册资本应于2020年2月1日前缴纳。不久前,该公司注册资本应缴日期届满,但股东尚未足额缴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春节过后,疫情尚未得到控制之时,为避免执行程序延滞,崔保华律师团队立即向盐城****开发区人民法院寄递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10日后,收到了该法院(2020)苏09**执异*号民事裁定书:追加劳务公司股东周某祥为本案被执行人。
至此,本案又向前迈出了成功的一大步,胜利曙光就在不远处。本案后续进展将继续推送,欢迎关注。

责任编辑:陈慕花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周一凡,男,汉族,19**年8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1611,住四川省**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02、151******65。
追加被执行人:周某祥,男,汉族,19**年8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7036,住盐城市****区**路****园**幢***室。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恢复本案执行并依法将盐城XF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周某祥追加为本案【(2017)苏0991执5**号】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盐城XF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唐山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审理,该委于2017年6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北劳人仲案【2017】***号】,裁决盐城XF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279967.5元。经双方签收后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贵院于2017年12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1月19日,申请人向盐城市****开发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并于2020年1月17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455.14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6398.64元(共125853.78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盐城XF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规定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已实缴100万元,剩余注册资本应于2020年2月1日前缴纳。现注册资本应缴日期届满,股东尚未足额缴纳,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周某祥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执行其名下财产。
此致

盐城市****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一凡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2020年2月11日

附:

1、盐城XF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周某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盐城****开发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复印件1份;

3、授权委托材料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