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6号2楼
邮编:210000
电话:025-84535529
邮箱:9zhoulaw@163.com
 
执行辩词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民商辩词 > 执行辩词
执行辩词|工伤赔偿无着落?社保基金先支付!——《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按语:周一凡(化名)系盐城XF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员工,劳务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4年8月,其被派遣至唐山从事木工工作。同年11月其在支模时摔伤,经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所受伤害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捌个月。2017年6月5日唐山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人仲(20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劳务公司向周一凡支付款项共279967.5元。劳务公司逾期未履行,周一凡向盐城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KFQ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法定代表人徐某勋因病去世,2017年12月29日KFQ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手持生效法律文书,权利却无法实现!
万般无奈下,周一凡通过网络查寻找到了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团队。崔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向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申请等,但始终未果。
后经仔细研究,发现本案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遂于2019年11月19日向盐城市***开发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提交《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社保中心收到申请后,审查发现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唐山,并在唐山市进行了仲裁和工伤认定,是否能在盐城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尚未遇到此类情形。该中心崔科长热心地向盐城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和上级领导进行了请示汇报,经多次交流,最终认定本案可按盐城市社保管理中心标准先行支付周一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020年1月17日,春节来临前夕,周一凡终于拿到了125853.78元,历经多年之努力初见成效。剩余执行款项,代理人将继续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实现。本案后续进展另文推送。

律师助理:戚艳丽 责任编辑:陈慕花


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申请人:周一凡,男,汉族,19**年8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1611,住四川省**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02、151******65。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北劳人仲案【201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2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7348.4元,医疗费6772.24元,共计173320.64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8月经人介绍到盐城XF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工资每天240元或31元每平方米,日平均工资36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20日,申请人在支模时摔伤。2015年12月25日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伤险认决字(2015)130******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为工伤。2016年8月30日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唐山市劳鉴2016年00****号《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捌个月。后经唐山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审理,该委于2017年6月5日作出北劳人仲案(20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盐城XF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2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734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939.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7600元,医疗费6772.24元,伙食补助费1040元,鉴定费600元,护理费5100元,就医食宿费3600元,交通费3767.5元,共计279967.5元。
因盐城XF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盐城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12月29日终结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盐城XF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应当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另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据此,申请人向贵局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2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7348.4元,医疗费6772.24元,共计173320.64元,望准!
此致

盐城市****开发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申请人:周一凡

2019年11月18日

附:

一、医疗发票(发票金额共计35973.63元)及病历、出入院记录原件;

二、*伤险认决字(2015)130******9《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三、唐山市劳鉴2016年00****号《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

四、北劳人仲案【2017】***号《仲裁裁决书》原件;

五、盐城市******区人民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原件;

六、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银行***支行 (开户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账号:015*************61

中国**银行(汪**)账号:621************768

七、律师委托手续一份;

八、代理人联系方式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6号

崔保华律师       13809024288

戚艳丽实习律师   15651825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