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赖不执行的遗留案件——原案判决于2004年,申请人先后于2004年12月和2005年2月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二被告人拒绝执行,拖延至今。
这是一起跨省联动的维权案件——申请执行人居于山东省苍山县,被执行人地处江苏省邳州市,执行法院在浙江省海宁市,委托代理人崔保华律师执业于江苏省南京市。
显然,这是一起充满挑战的疑难复杂案件。接受委托后,崔律师于2015年7月26日以邮寄方式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恢复执行的申请,该法院拒绝受理,并将申请材料寄还崔律师。崔律师于2015年9月21日以邮寄方式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起初,该法院以被执行人在异地、无财产线索为由,亦不同意恢复立案。
对此,崔律师指出,两法院如仍不立案,申请人将向两法院的共同上级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其解决民生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经慎重研究,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本案,恢复执行,并于2016年9月20日下达《执行决定书》,将二被执行人石某宁、刘某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其后,被执行人石某宁因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被司法拘留15天。2019年3月15日,崔律师与石某宁、刘某业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二人于2020年1月15日之前分期履行全部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