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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辩词|“教科书式老赖”,十六年执行终圆满——交通肇事案《付款申请书》

这是一起人命索赔的民生案件——本案申请人所申请执行之标的,乃亲人生命被剥夺之赔偿款。

这是一起赖不执行的遗留案件——原案判决于2004年,申请人先后于2004年12月和2005年2月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二被告人拒绝执行,拖延至今。

这是一起跨省联动的维权案——申请执行人居于山东省苍山县,被执行人地处江苏省邳州市,执行法院在浙江省海宁市,委托代理人崔保华律师执业于江苏省南京市。

显然,这是一起充满挑战的疑难复杂案件。接受委托后,崔律师于2015年7月26日以邮寄方式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恢复执行的申请,该法院拒绝受理,并将申请材料寄还崔律师。崔律师于2015年9月21日以邮寄方式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起初,该法院以被执行人在异地、无财产线索为由,亦不同意恢复立案。

对此,崔律师指出,两法院如仍不立案,申请人将向两法院的共同上级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其解决民生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经慎重研究,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本案,恢复执行,并于2016年9月20日下达《执行决定书》,将二被执行人石某宁、刘某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其后,被执行人石某宁因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被司法拘留15天。2019年3月15日,崔律师与石某宁、刘某业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二人于2020年1月15日之前分期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2020年1月14日,崔律师接到承办法官来电,称被执行人已经将最后一笔款项75000元付至法院账户,法院同意将该款项先转至律所对公账户后再予以转交。春节前,申请人终于拿到了全部执行款。至此,历经十六年的执行案件圆满结束。
本文推送的即为2020年1月15日寄递的《付款申请书》全文。
责任编辑:陈慕花

付款申请书
申请人一:薄某某,女,汉族,19**年10月0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112X,住山东省**县**镇****村***号。
申请人二:孙某红,男,汉族,19**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1138,住同上。
申请人三:孙某娟,女,汉族,19**年12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112,住同上。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住南京市太平巷16号。
被执行人一:石某宁,男,汉族,19**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83X,住江苏省**市**镇**村**庄***号。
被执行人二:刘某业,男,汉族,19**年04月0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856,住江苏省**市**镇**村**庄***号。

因申请人与二被执行人交通肇事罪一案【原执行案号:(2016)浙****执****号,恢复执行案号:(2018)浙****执恢***号】,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薄某某、孙某红孙某娟同意被执行人石某宁、刘某业按******元支付,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5日支付*****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元。现得知被执行人已将剩余*****元执行款交至贵院,因申请人无银行账户,现特申请贵院将剩余执行款项转账至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账号:015***********261,开户行:**银行***支行),望批准。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薄某孙某红孙某娟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收款方: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