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原案判决于2004年,申请人先后于2004年12月和2005年2月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皆无效果。 去年帮朋友办理此案,顿感法院执行难之悲哀,更感老赖嘴脸之丑恶。遂以邮寄方式向上述二法院提起恢复执行申请。 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恢复执行,并下达《执行决定书》,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沉睡十二年的执行案再现曙光。
申 请 执 行 书 申请执行人:SJH,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山东省苍山县**镇****村 身份证号:37282319500******8 电话:13791****** 申请执行人:BWR,女,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山东省苍山县**镇****村 身份证号:37282319491******X 申请执行人:SYJ,女1971年12月31日,汉族 住所地:山东省苍山县**镇******村 身份证号:37282371******2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电话02586647005。 被执行人一:石*宁,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镇*庄**组**号 身份证号:32038219841******X 被执行人二:刘*业,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北*庄***号 身份证号:32032519610******6 请求事项 一、请求执行(2004)海刑初字第3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债务115821.30元。 二、请求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暂算为115821.30元×1.75/10000×(365×10+30×9)天=79453.41元; 三、请求执行原告垫付的本案申请执行费用779+500+20+20=1319元; 四、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五、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4)海刑初字第3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但二被执行人拒绝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曾先后于2004年12月22日、2005年2月3日分别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始终拒绝履行法律义务。 十一年前,被执行人所驾驶(拥有)车辆因超速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之子孙*进不幸丧身。本案申请人所申请执行之标的,乃亲人生命被剥夺之赔偿款。十余万元赔偿款虽不能抚平申请人失去亲人之痛楚,却是法律对被害人亲属的安慰与补偿。然而,在申请人先后两次申请强制执行并预付了执行费用后,两地法院执行措施均无果而终。 十余年来,二被执行人从未向申请人支付过一分钱的赔偿款项,且利用申请人身处异省、距离较远的不利因素,故意躲避,拒绝履行。二被执行人视他人权益为草芥,当司法裁判为儿戏,突破道德底线,挑战司法权威。为实现申请人依法应得之利益,恢复司法公正公平之秩序,再次申请贵院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并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在被执行人全面履行法律义务之前,将其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特此申请,翘首以盼! 此 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SJH BWR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3、《授权委托书》1份;4、2004年12月22日《强制执行申请书》复印件1份;5、2004年10月22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复印件1份;6、2005年2月3日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7、2004年10月22日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费收据复印件1份;8、2005年2月3日邳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费收据复印件1份;9、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复印件2份;10、被害人孙永进《出车日记》中被执行人经营信息材料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