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语: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执行申请书》发出后如石沉大海,进而承办法官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执行法官的做法合法吗? 答 案:不合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是:(一)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二)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以裁定形式终结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周方东,男,1952年*月**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区**镇**村*号。 身份证号码:3202221952*******X 电话:138******88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南京市太平巷16号 电话:02586647005 异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终结借款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二案执行程序的相关决定(或裁定); 二、依法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和《发出履行债务通知申请书》,并继续执行二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南京加惠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加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二案【案号分别为(2007)浦执字第00420号和(2008)浦执字第01076号】,经申请人申请,贵院于2016年初恢复执行。根据新发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于2016年8月6日向贵院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和《发出履行债务通知申请书》,申请追加江苏永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汉山为被执行人,另申请向江苏永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 2016年8月25日本案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告知方式通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终止上述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代理人指出,贵院应当先对申请人的上述两份申请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如需终止本次执行程序还应当以裁定书的形式作出,但均被明确拒绝。2016年8月3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寄发的《告知书》一份,内容为:“你申请执行的南京加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企业经营地下落不明,银行帐户无存款,其法定代表人也不知去向,目前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向你告知。” 申请人认为,贵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理由如下: 一、贵院以口头或《告知书》的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四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据此,贵院以口头方式或《告知书》的形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内容上也存在严重疏漏。
二、贵院在既未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又未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情形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 据此,本案在申请人未签字确认的情形下,承办法官以个人意志代替合议庭的合议作出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贵院对申请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和《发出履行债务通知申请书》不予答复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做法侵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申请人根据新发现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执行工作规定,向贵院递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和《发出履行债务通知申请书》,申请追加相关恶意转移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被执行人或向其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但对该上述两份申请,贵院未作任何书面答复,亦未说明具体理由。申请人的申请如同投石于水,杳无痕迹。贵院此举系对申请人诉讼权利的漠视与侵害。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执行异议。鉴于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望贵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执行异议,并举行听证会以利查清事实、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特此申请! 此致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方东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 附: 1、终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复印一份; 2、《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一份; 3、《提请上级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4、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存单复印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