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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履行债务通知申请书

发出履行债务通知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周方东,男,1952年*月**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区**镇**村*号。

身份证号:3202221952*******X  电话:138******88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南京市太平巷16号     电话:02586647005

被执行人:南京加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大道西侧、**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单子荣

第三人:江苏永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街道**村**北路**号,实际经营地南京市**楼**口**号。

法定代表人:胡汉山,联系电话:136******28

请求事项

依法向第三人江苏永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直接对申请执行人周方东履行债务的通知,履行债务范围为(2007)浦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贵院依据(2007)浦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08年6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2008)浦执字第01076号,执行标的120万元。因被执行人账面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工作始终无果。2015年11月20日,申请人再次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该案正在恢复执行中。

经查证,胡汉山利用担任南京加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曾先后于2007年5月18日、5月25日通过擅自变更两张转账支票收款人的方式,将南京市浦口区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给被执行人南京加惠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9074256.58元(两张支票数额分别为1200000元和7074256.58元)恶意转移至胡汉山与其妻王申琴名下的江苏永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成立时间2006年2月28日,注册资本6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汉山,仅有的两名股东分别是胡汉山及其妻王申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本案中,胡汉山及江苏永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采取非法变更支票收款人的形式恶意转移被执行人南京加惠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致使申请人所持生效法律文书历经多年无法执行。该被转移的财产,属非法所得,应由第三人江苏永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南京加惠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在性质上属于被执行人南京加惠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江苏永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

故江苏永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的第三人,特申请贵院向第三人江苏永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直接对申请执行人周方东履行债务的通知,履行债务范围为(2007)浦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

此致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方东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保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附:

1、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授权委托书》1份;

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4、(2007)浦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1份;

5、南京浦口区土地储备中心2007年5月30日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

6、票据号为02384590,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18日,金额为12000000元,用途为浦口**广场土地补偿款,单位主管为胡汉山,收款人为南京加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票据存根及相对应收据复印件一份;

7、票据号为02384592,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5日,金额为7074256.58元,用途为**商贸城土地补偿款,单位主管为胡汉山,收款人为南京加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票据存根及相对应收据复印件一份;

8、票据号为02384590,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18日,金额为12000000元,用途为土地补偿款,收款人为江苏永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票据票面复印件一份;

9、票据号为02384592,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7日,金额为7074256.58元,用途为土地补偿款,收款人为江苏永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票据票面复印件一份;

10、2005年6月22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口分局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11、2005年6月22日南京加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由单子荣变更为胡汉山)复印件一份;

12、2007年6月1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口分局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13、2007年6月1日南京加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由胡汉山变更为单子荣)复印件一份;

14、加惠公司2005、2006、2007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15、2006年2月20日江苏永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纪要复印件一份;

16、永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表格复印件一份;

17、永古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复印件一份;

18、永古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19、2006年2月28日永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

20、永古公司2006、2007年度经营情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21、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截图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