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前案,法院因债权人撤销之诉胜利后,满怀希望的姜某相继向执行法院递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恢复执行申请补充意见书》,然而该院却回复称:房产未恢复登记回被执行人一许XX名下,难以执行。与此相悖的是,本案执行依据——JN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该房产已经设立抵押权,在未涤除抵押权的情况下,不具备变更登记的条件。执行进入死循环!
因在阿里拍卖·司法网站检索到同样是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房屋被成功拍卖的案例,代理人认为涉案房屋具备上网拍卖的条件,遂于2021年12月29日向执行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但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为此,代理人依据《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第五条及第十条规定,于2022年3月23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寄递下述《执行监督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18日决定受理。
本案维权之路漫漫,后续进展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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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妙君 陈静远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四条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