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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7日做客江苏新闻广播法治在线节目录音

新闻点一:继去年5月上海公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之后,近日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四地相继开展试点。多地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释放出哪些反腐信号?您给解释一下。

崔律师:多地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总体来说显示出中央和地方通过建章立制不断加大反腐力度。具体来说释放了三个信号:1、将反腐败的对象从领导干部本人向领导干部身边人拓展。近几年,中央及地方在“打老虎、拍苍蝇”的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走上腐败之路,很多情况下与共身边人经商办企业关联,表现为“一家两制”“官商一体”。有的领导干部直接为自己配偶、子女做生意提供便利;还有的是第三方通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开办的企业进行利益输送。这样的腐败,看起来并不违法,而且很隐蔽。但其社会危害性有时并不亚于直接的贪污和受贿。2、将反腐败的时点从事后打击向事前预防推进。通过建章立制规范领导干部身边人的行为,实际上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这既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约束,也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保护。3、领导干部级别越高,对其配偶子女的要求也越高。各地均将反腐败的重点界定为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已出台的试点方案中,领导干部级别越高,对配偶子女规范经商的要求越严格。北京、上海、重庆都规定,省部级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正局级领导干部配偶经商不论是否在本地,均在被禁止之列;局级副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干部曾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新闻点二:9年前,江西人吴信平的儿子在浙江余姚被10个人追砍致死,两个“未成年”主犯中的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吴信平发现周某将年龄改小两岁,于是将周某老家的四川古蔺县公安局告上法院。去年4月,法院判决撤销公安局变更周某出生日期的通知。在收到吴信平的抗诉申请近一年后,宁波市检察院或将向宁波市中院提出抗诉。这个案子您怎么看?

崔律师:我的判断,本案因为出现了新的证据,这个新的证据就是县法院撤销公安局变更周某出生日期的通知的判决,推翻了原生效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故而如果宁波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市中院将会决定再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再审的结果,应当会重新改判并加重对被告人周某的刑罚。因为由于新证据的出现,使周某在作案是时的实际年龄从17岁变成19岁,显然是成年人,那么原先减轻处罚的依据将不复存在,如果其也没有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则最低刑期不会低于有期徒刑十年。

 

新闻点三:近日,我省发生了两起因为辱骂交警被拘留的事件。一件发生在武进,一名男子因不服认定,2个月不到发了4000多条微博辱骂、诅咒当事交警;一件发生在如东,一名男子因违停被罚,竟然在网上指名道姓辱骂交警一家。这种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如果对交警处罚有异议,究竟该如何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权益呢?

崔律师:(一)其可能受到的处罚:1、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2、刑事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对交警的处罚有异议,我们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维护权利。

行政复议的期限:60天。行政诉讼的期限:6个月(节目中3个月为口误)

 

新闻点四:近日,一段时长为29秒的情色不雅视频引发网友热议。事发后,有匿名网友通过手机软件发布消息,称视频中女子系国内某知名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但这一说法遭该女子同事的否认,称系造谣并且已向上海网络监管部门举报。在这一事件中,“无秘”平台该担何责?被“人肉”当事人如何维权?上传和传播视频有何责任?

崔律师:这是一起侵害名誉权的诽谤案。所谓诽谤,是指捏造事实恶意的诋毁他人,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本案中“无秘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在接到投诉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被人肉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网络侵权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上传和传播视频者涉嫌传播淫秽信息或淫秽物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闻点五:12岁的李小兵和几名同伴在水塘边玩耍时,同伴落水,他下水施救时滑入塘中,同伴最终获救,而李小兵不幸溺亡。这是去年9月3号发生在徐州铜山的一起意外,事后警方认可了李小兵有见义勇为的行为。然而,8个多月后,李小兵的父母突然将被救少年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补偿,同时还起诉了水塘所处的周屯村委会和王庄煤矿,要求两被告承担管理责任。昨天,徐州铜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小兵的父母之所以突然要求赔偿是因为李小兵的行为没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被救的孩子家人也不曾致谢,有关方面答复未成年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您怎么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崔律师: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省市地区的规定。主要有几种典型的情形: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制止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抢险、救灾、救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6月底《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条例草案,见义勇为者将享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中低收入见义勇为者可以最低房租住公租房、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进入公园等。

从法理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是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更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些规定可作为见义勇为索赔案件的处理依据。

 

新闻点六:日前,网上流传一个微信和视频,是关于吴川吴阳镇某中学一对中学生举行婚礼,男孩子16岁,女孩子14岁。经多方确认这是一个真实的事情。这种婚姻是无效的吧?

崔律师:当然是无效婚姻。《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男性的法定婚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的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法》第10条第(四)项将未到法定婚龄列为无效婚姻的情形。

 

(二) 说理说法

你是不是“法定继承人”,这六点说了算

你是不是法定继承人?继承人序列又有什么说道?


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只要与被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即使没有同居生活,彼此之间也存在法定继承权。若与被继承人所建立的婚姻关系无效或者被继承人死亡时婚姻已解除的人,则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是,夫妻双方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在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需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不具有当然解除婚姻的效力。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已达成离婚协议,但在依法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仍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关于事实婚姻的配偶的继承权问题。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我国现在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由于特殊国情,我国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事实婚姻的配偶关系享有继承权。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即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只要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处理。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以配偶关系享有继承权。

2、子女

父母死亡后,子女理所应当就成为法定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我国《继承法》第10条中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也是生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其不仅有继承其生母的遗产,并且也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不论其生父是否认领该非婚生子女。因此,亲生子女,不论是男是女,不论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或姓其它姓,不论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不论是否已结婚,不论婚后女到男家落户还是男到女家落户,不论是在生父母生前确认亲子女关系还是死后才确认亲子女关系,均是法定的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依法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子女。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随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成立,同时,被收养的子女与其亲生父母间的关系解除。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当然就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由于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已解除,在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恢复前,养子女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另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的年龄相差悬殊时,尽管双方往往以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相称,但实际上双方之间仍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所以在发生继承时,应当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进行继承。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并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要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扶养关系。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彼此不具有法定继承权。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在法律上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相互间互为法定继承人。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可见,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双重继承权,既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也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种“干亲关系”,即没有亲属关系的人通过结拜而形成的类似父母之间的一种关系,长辈称为“义父”(“干爹”)、“义母”(“干妈”),晚辈称为“义子”(“干儿”)、“义女”(“干女”),这是一种民间习俗。由于义子、义女与义父、义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法律上不承认他们之间的所谓父母子女关系,所以,他们之间并没有法定继承权,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3、父母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对其亲生子女有法定的继承权,不论该子女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但是,亲生子女已由他人收养的,生父母对其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权。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子女间依法恢复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生父母对其生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

在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是养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养父母离婚与否不影响其对养子女的法定继承权。无论养子女归养母抚养,还是归养父抚养,只要没有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法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就依然存在,养父母仍有权继承养子女的遗产。

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有继承权。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存在名义上的关系,而实际上并未形成扶养关系,则继父母无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可见,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双重继承权,既可继承继子女的遗产,有可继承其生子女的遗产。

4、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相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有继承权。

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结拜的兄弟姐妹,不属于继承法上兄弟姐妹的范畴,彼此间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亲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又称同胞兄弟姐妹,是指同一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之间有平等的继承权。

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间互有继承权。而被收养人于其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彼此不再相互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相互间的法定继承权也随之消除。被收养人于其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相互间互有继承权。

在现代各国继承法中,大多不承认继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认为继兄弟姐妹间是姻亲关系而非血缘关系。我国立法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这是我国继承立法的独创。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互有法定继承权,关键是看他们之间是否已形成扶养关系。如果继兄弟姐妹之间没有共同生活或仅仅共同生活,相互间并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则继兄弟姐妹间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只有相互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互有继承权。继兄弟姐妹间继承权的发生,并不以继父母子女间发生的扶养关系为依据,而是以继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的扶养关系为根据的。此外,继兄弟姐妹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的,不影响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也即享有双重继承权。

5、祖父母、外祖父母

依据我国《继承法》,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的规定中可看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继承权包括:(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生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享有继承权;(2)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养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享有继承权;(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享有继承权。这儿应注意,法律排除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对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的继承权。我国现行《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特别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所含的范围,根据法律精神,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应包括有自然血缘关系的生祖父母、生外祖父母,和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的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

6、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是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他们之间也就没有赡养、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一般也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

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说,这是我国继承立法的独创,是世界继承立法中唯一有此规定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