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今天来关注一起行政诉讼。云南昆明呈贡区政府一纸文书,将5000亩荒山土地使用证撤销,不仅对应的土地资产不在了,上千万的投资也打水漂,历经六年时间,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起诉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案,终于在今年拿到了终审判决:云南高院确认呈贡区人民政府撤消土地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同时,因当年政府撤证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无法挽回,富达公司提出38.5亿的赔偿要求,行政赔偿诉讼案还未宣判。这例“民告官”的案件经历了怎样的曲折?案件背后又折射出司法进程的哪些进步?
【录音】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穆辉怎么都没想到,20年前与呈贡银乐轧钢厂的一纸协议,竟然让他此后与昆明呈贡县人民政府打了六年的官司。穆辉说:“20年前,我们公司总经理认识了银乐轧钢厂的人,银乐轧钢厂就提出了一个问题,说他们需要一条轧钢设备,资金不足,希望我们提供帮助,在谈的过程当中,他就抵押了18000平米的房屋和333公顷土地就是现在5000亩,就同意将1250万借给它,买一套设备租给它使用。”
尽管20年前,两个抵押物评估之后不值1250万,但富达在考察后觉得这个企业办得不错,愿意有抵押的情况下,提供设备,双方通过云南省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
穆辉表示,公证以后,它出示的房产证和土地证都是真实的,都是呈贡县政府颁发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2004年,因欠款无法如期归还,厂房和土地被抵偿给了富达公司,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并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穆辉说:“我们一拿到民事调解书,立刻申请执行,呈贡县国土局就提出来一个问题,今天的呈贡县(2004年)已经和过去不同了,未来的行政中心要搬到那里去了,不能马上变更土地证和房产证在你们名下,必须办手续,因为是原来农村的集体用地上面的房屋以及集体用地的使用权,现在都变成城市用地了,你要办就两种情况,一要么你开发,你们公司找资金在这个土地上开发,欢迎我们开发;要么呈贡县收储。”
2008年,经昆明市政府同意,富达公司与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香港的一家公司签署了一份投资协议,三方商定在富达公司的5000亩荒山土地上共同合作开发“昆明国际社区”项目。穆辉说,这在当时是个大项目:在当时08年、09年是最大的项目,昆明国际社区是20亿美金的投资,要8年投资完。
然而,2009年11月9号,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一个挂牌交易公告,几个交易的地块竟然就在富达公司名下的那5000亩荒山土地范围内。穆辉立即向昆明国土资源局反映情况:“我跟他们反映的时候,我把土地证、市政府的批复、法律文书、判决书几样都带过去了,就提醒他们回忆是不是搞错了。”
经过沟通,一个月后,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中止了这几块地的挂牌交易。令穆辉没想到的是,2009年12月31号,呈贡县人民政府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将这5000亩土地的使用证撤销了。
穆辉说:“意味着对应的土地资产就不在了,你没有土地证了就没有土地了,法院判我们投入的1250万也打水漂了。”
穆辉表示,富达公司和银乐轧钢厂此前都没有接到来自政府部门的任何通知,他认为呈贡县人民政府的做法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我们就注意国家的《行政许可法》,他要公示,要给利害关系人听证,有意见可以复议,提出复议,上级同意或支持,走完这个程序才能做撤证这个事情。
几经考虑,2010年1月,富达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要求撤销撤证决定。代理律师郝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们告呈贡区政府,呈贡区人民法院能受理吗?即便受理了,他能判呈贡区政府败诉吗?没有这种可能。”
同时,因这片荒山经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卖给了一家公司,土地已经被开发,行政行为造成的影响无法挽回,因此富达公司还针对厂房及土地提出1400万及38.5亿元的经济赔偿。穆辉说:“我们找昆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去查了,5000亩土地分39宗全部卖掉了,我们依据查到的资料,到公证处做了个公证,金额算下来就是38.5亿。”
但即使律师做了充分的考虑,穆辉说,昆明市中院和云南省高院还是相继做出裁定,以他们不是利害关系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于起诉不予受理。
主持人:从案例的描述来看,呈贡县政府有没有违法行为?撤销土地使用证的程序应当是怎样的?
崔律师:我们分析县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首先要分析该行为的性质。
我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性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拥有可以从事为法律一般禁止的权利或资格的法律行为)。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通常称它为“行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土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可见,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
本案中呈贡县政府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构成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不属于上述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任何一种情形。
本案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富达公司的重大利益关系。依据《行政认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在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的程序包括:1、提前七日进行通知和公告;2、公开举行;3、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人员主持听证;4、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人签字或盖章。
主持人:昆明中院和云南高院驳回诉讼请求的说法,崔律师是否认同?
崔律师:这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前所述,本案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富达公司的重大财产利益。富达公司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主体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录音】富达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这起案件。2012年,这起案件终于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15年4月,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呈贡区政府在发给轧钢厂5000亩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时,已确定只能用于“绿化”和“综合开发”的法定用途,而轧钢厂没有进行绿化,也没有交纳出让金。土地登记机关在经过调查后,有权作出撤销原土地登记的决定。呈贡区政府作出《撤销决定》时,荒山使用权人仍在轧钢厂名下。所以,富达公司无权要求被告对荒山使用权的处理进行赔偿。驳回富达公司诉请求。这让富达公司方面无法接受。穆辉表示,“抵押给我们的土地证上明文写着是可以综合开发,如果不能作为工业用地怎么会给银乐轧钢厂?并不是交给它做绿化的。第二,抵押给我们,我们报了昆明国际社区项目,是商业开发,这是市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批的,同意我在上面盖470万平米的房子,20亿美金是拿来绿化吗?第三,在最初公证的时候,银乐轧钢厂是给农民叫了200万土地款才获得的这个土地证,如果不交就有证,一,呈贡县政府为什么要颁土地证了?二如果真没给那村委会会起诉银乐轧钢厂,都过了20年都轧钢厂都注销了也没人起诉。”
2015年5月1号,我国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穆辉看到了希望,再次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新《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还有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一些列的实施了,再上诉到云南省高院,会有改观。确实不假,从庭审到整个判决都改变了。
2015年10月29号,云南省高院就行政行为撤销诉讼案及行政赔偿诉讼案进行了二审。2016年1月,云南高院进行终审判决,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作出的判决,确认呈贡区人民政府撤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目前,关于富达公司提出的赔偿的请求,法院还未判决。但从不被受理到胜诉,富达公司长达六年时间的行政诉讼,让穆辉看到了希望。
主持人: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最大的改善在哪里?
崔律师:变化很大,主要包括:1、可诉条件无具体行政行为限制;2、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3、扩大受案范围,不再限定于人身权和财产权。4、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5、法院可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6、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一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二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7、明确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8、进一步明确被告资格,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9、增加规定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旧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等四类判决形式,新法增加了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增加给付判决。10、规定了被诉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新法增加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主持人:穆辉和他的富达公司提出近40亿的赔偿,法院有可能支持吗?
崔律师:应该得到支持。《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本案涉案的5000亩土地分39宗全部拍卖,且有公证,土地转让金额达38.5亿。加上地上建筑物,总额接近40亿。如果这笔钱全部由政府收到,则应全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