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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7日做客江苏新闻广播法治在线节目录音

主持人:江苏新闻广播法治在线栏目主持人 高爽

嘉    宾:崔保华律师


节目第一部分:法 眼 天 下 


新闻一:网购商品有后悔权,但是商家以包装破损为由拒绝退货怎么办?针对新消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近日江苏省消协、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通知,新鲜出炉的“征求意见稿”中,很多条款令人眼前一亮。比如“问题货”检测费可以由商家先垫付,
网购商品退货7天内必须退钱等等,您给解读一下。

崔律师:我关注的有这么几点:一是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包装损坏等理由阻止消费者退货,货款应当在七日内返还。《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远程购物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经营者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但是下列产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以及消费者无理由退货而再次销售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实施条例》的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商标吊牌、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试用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经营者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二是规定了质量检测费由经营者先行垫付。第五十五条:“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争议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检测、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应当对上述费用提供相应担保,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三是非学历培训不满意可要求退还部分学费。第三十三条:“如果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培训服务经营者有“降低教学水平”的行为,那么“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学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这也是针对教育培训方面,第一次有如此明确的退换规定。

四是预付费应当有第三方金融机构存管。第三十八条中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落实资金第三方金融机构存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也就是说,今后收取预付费的商家都应该将费用存入专用账户,出现消失的情况,消费者有权终止合同要回预付卡内余额。

 

新闻二目前房地产税仍在起草过程之中,今天有消息预计房地产税法最快将在2017年底前通过,慢的话可能会在2017年底提交审议,在下一届人大任期内通过。未来的房地产税主体税种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成。目前免征额和税率没有官方消息,据说收税标准将参照世界通行做法,估算价值100万的房产可能会每年增加约5000元税负。您怎么看?

崔律师: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理是社会经济问题。

参照上海、重庆两地试点情况,房地产税主要针对家族一套以上且面积超过一定标准的家族进行征收。如果人大通过并且实施,我个人判断,会对房地产价格造成较大的影响——降价。因为那些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人会发现投资成本太高,而且只要投资房产在自己手上,该成本将持续不断增加。这对于抑制房价,让更多老百姓买得起房具有公平正义的一面。

 

新闻三:“太湖垃圾偷倒事件”犯罪嫌疑人孙某、曹某、王某等12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仲某、徐某等6人被依法取保候审。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孙某、曹某、王某等人向太湖倾倒垃圾约12000余吨。污染环境罪法律规定的量刑有多少?

崔律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闻四:在日常生活中,各种优惠券已是司空见惯。但近日江苏连云港市灌云县推出的一种交通违章优惠券,却引发质疑。从6月20日开始,灌云县交警大队向违章的市民及电动车发放交通违规“优惠券”。市民违章被罚时,凭劵罚款可以打五折,甚至还有机会免罚。此举引发争议后,该大队目前已将“优惠券”改为“文明交通承诺书”,您怎么看?

崔律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由此可见,行政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其每作出一个行政行为都应当有法律依据,而法律对其赋予的每一个职责,其都应当执行不怠。

本案中灌云县交警大队的做法既不合法,亦不合理。说其不合法,因为交通违章处罚属于治安处罚,其依据是《道路交通案例法》及《治安处罚法》,交警的职责就是根据违章行为的情节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罚打折的做法不合法。说其不合理,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增加违法成本,教育和惩罚违法者,以达到不再违法的目的。而本案中警察的做法似乎在告诉违章者,你交了钱,下次违章的成本就会降低,甚至可以免除,其结果极可能是违章现象越来越多,当然,交警大队账户上的罚款也可能越来越多。

 

新闻五: “公职人员上了老赖榜,还是个领导!”昨日上午,有网友发现,在近期公布的一批老赖榜中,神木县农业局副局长杨艳赫然在列。杨艳和丈夫高忠智涉及民间借贷,本息共计约300万元未能偿还。对此,神木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李进斌表示,上老赖榜说明其诚信出了问题,但没涉及到犯罪,目前还不能对其进行问责。这说法对吗?

崔律师:不准确。党员干部从事民事活动也可能产生债权债务,这是正常现象,不应承担纪律责任。但如果存在从事营利活动等违纪行为,可能会被问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新闻六:郑州的涂女士在给“易到”打车软件账户充值时误充了5万元,同时获得了5万元返还金额,现在余额显示为10万元,“易到”客服说,除非充值时遇到系统故障,否则充值金额是无法退还的。这样算下来,涂女士要打车18年才把这个钱用掉,您怎么看这个事,不能退合法吗?

崔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消费者预付款后可以正常消费,未规定可以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经营者开具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向经营者办理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卡要求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卡。】中虽有相关预付卡三十日内无条件退卡的规定,但该条例还没有通过实施,而且本案中不是预付卡,而是预付款,所以不能适用。

但涂女士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主张自己的行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出现了重大误解,请求撤销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