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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吃人谁之过?——2016年7月27日做客南京新闻广播电台《法律365》节目录音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唐莹

    嘉    宾:崔保华律师


主持人:7月23号下午,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两名自驾游女游客在猛兽区下车后,被老虎袭击,造成1死1伤,后经证实,死伤者系母女。此前,网传,女游客下车原因是与家人发生争吵,昨天,伤者的朋友对此说法予以否认,称女子当时感觉不舒服、以为已经到了安全区,所以下车了。来听报道:

(音频:老虎伤人 11分18秒)

目前,伤者昨天已脱离生命危险,伤情稳定,但仍不能排除感染的可能。对于病情,主治医生表示,病人的气管、动脉及脑血管等要害部位没有受伤,但是身上有多处伤口,其中大部分为撕裂伤,失血较多。

提问一:之前的报道说,两名游客是先下了车,然后受到老虎攻击的。实际上,动物园在浏览区内设置了“不能下车”的提示牌。那么,这起事件的责任将如何认定呢?

崔律师:本案中,游客与动物园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人身损害,属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从归责原理上看,合同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一般属于过错责任。本案中,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其实是一致的。因为合同中部分条款的约定可能无效,最终将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这些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实就是侵权责任。本案中可能适用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包括:《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系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提问二:动物园之前向游客做出了“珍爱生命 禁止下车”的提示,同时还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也明确告知了注意事项。这些举动是否能认定动物园可以免责?有了这些告知和协议书动物园还需要再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吗?

崔律师:我个人认为,这个免责的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
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上述免责事项,无论是写在合同里,还是悬挂在墙上,均不能免除动物园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主持人:在中国,类似事情发生过多起。2010年6月,两名游客误入西安秦岭野生动物园虎区(车行区)大门,进入老虎散养区,造成一死一伤;2012年10月,游客刘女士与亲属一行人开车到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游玩,刘女士在逛到华南虎区时下车如厕,被蹿出来的老虎撕咬伤了脸。

提问三:野生动物园和普通的动物园有区别,普通动物园有具体的管理规定,发生意外动物园方面要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野生动物园的动物都是散养的,这个责任有没有相应的条款来约定呢?

崔律师:虽然是野生动物园,但这些动物本质上还是属于被饲养的动物。相关责任有法律规定约束,具体包括:

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注意:此处的过错概念比较含糊,过错至什么程度不明朗。

2、《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上,本案的归责主要看两点:一是看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和案例保障义务;二是看游客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我认为上述两点均存在。谁的责任更重一些?本人认为动物园的责任更重,理由如下:1、动物园是经营者,收取了游客的门票费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不可单方免除;2、对野生动物的习性及游客近距离观赏的危险性,动物园方显然比游客更了解,信息不对称;3、公园未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据了解,在国外野生动物园内坐车浏览,通常是由园方提供特制车辆由专人驾驶,安全系数很高,很少听说有老虎吃游人的新闻。而中国的上海野生动物园猛兽区,据悉也是不允许游客私家车自驾浏览的。4、园方的应急措施不到位。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游客擅自下车,但从其下车到老虎突然袭击,中间有数秒的时间,这期间公园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哪里?视频监控室值班人员有没有及时通过喇叭警戒下车游客立即回到车内?老虎准备袭击及袭击过程中安全人员有无采取武力射杀等紧急防御措施?这些问号需要一个个拉直。 

提问四:允许游客自己开着私家车进入猛兽区的规则合不合理呢?

崔律师:综合以上分析。我个人认为,私家车进入猛兽区是不科学、不安全的。本案中据说是因为吵架导致游客冲动下车,忘却自己的处境。我们无法保证会不会因为其他原因(如车辆自燃、尿急等原因)造成下一个悲剧发生。此外,即便游客不下车,如果出现了争抢投食或受到惊吓等情形,狮虎等猛兽也可能袭击车辆和游客,此时这种未安装任何加强防护措施的私家车其实是不堪一击,数吨的攻击力量打破窗户似乎轻而易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