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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如何书写?——2016年4月28日做客南京新闻广播电台《法律365》节目录音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孟豪

 嘉  宾:崔保华律师


主持人:这两天看到一篇推送的文章,怎样打借条,才能让友谊的小船不翻。说的是打借条的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请崔律师讲解一下,借条,在一般民间借贷中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在法律上有何意义?

崔律师:借条又称借据。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主持人:有人开玩笑说:那些借钱不写借条的,多半是没诚意的。没有借条就借钱,会存在多大的法律风险?

崔律师:没有借条就借钱,会存在风险。

我们生活的社会环境正在经历着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人们之间社交圈越来越广,对契约和制度的依赖越来越强。契约就要讲法律讲证据,而借条就是证据。没有借条而出借款项,一旦借款人抵赖,贷款人将承担损失。


【录音】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主持人:张宗祥会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崔律师: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不被法院支持。但本案中张宗祥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借款合同关系进行变更,确认借条的真正贷款人是自己而不是“张宗样”。当然,最好有出借20万元的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交付出借款的事实。

主持人:如果证据不足,张还有可能拿回自己的钱吗?

崔律师:如果不能确认该借条系王某父子亲笔书写,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王某父子收到借款的事实,张宗祥很难拿回自己的钱。

主持人:有没有什么办法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

崔律师:一是要让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二是要仔细查看借条内容;三是要保留好相关付款凭证。

 

【录音】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主持人:借条是否一定要当事双方本人亲笔签名?

崔律师:是的。证据首先要具有真实性,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必须真实。

 

【录音】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主持人:一字之差真的有这么麻烦的后果?

崔律师:收条与借条法律性质不相同。收条仅证明收到款项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该款项的性质到底是借款还是还款或其他用途。

本案涉及举证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孙某出具的虽然不是转账凭证,但收条与转账凭证均证明了某人收到款项的事实。因此可以参照该法条进行推理。

据此,本案中李某承认收到了孙某交付的7000元的事实,但李某抗辩该款项系函某偿还之前的借款,应由李某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如李某无法证明此前的借贷关系存在,应认定该收条实际应为借条,该7000元系孙某对李某的出借款。


【录音】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主持人:这样的问题,事后如何举证?如何防范?

崔律师:借款数额从2万变成了12万。丁某主张该借条系周某变造后,应当由周某就款项的实际交付等继续进行相应举证。

防范措施:1、数额一定要有大写;2、出借款项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以便将来查询明细。

 

【录音】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借条上不写明,就一定不会算利息吗?有哪些条件是可以不载明的?

崔律师:要区分情况。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则借期内不能主张借期内利息。但逾期未还款的,可以按年利率6%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如果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则要视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持人:请崔律师再强调一下打借条的注意事项,和常见的不规范情况。

崔律师:1、一定要有书面借条;2、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3、借款数额要标注大写;4、写明还款期限、利率;5、大额借款应当以转账方式进行交付;6、仔细审阅借条内容。借条示范如下:

                    借  条

张三因购房需要向李四借得人民币伍拾万圆整,即500000元,所有现金已经收到。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利率为12%,全部本息到期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圆整,即50000元,并承担出借人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保证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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