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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1日做客江苏新闻广播法治在线节目录音

主持人:江苏新闻广播法治在线栏目主持人 高爽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16年8月31日下午16:00至17:00

频    率:FM93.7 


第一部分:法 眼 天 下

主持人最高法昨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修订情况,修订后的“文书上网规定”将从今年10月1号起施行。您给我们说说,哪些文书要上网?此举将来带来什么影响?

崔律师:一、这次修订,本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除确实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驳回申诉通知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刑罚执行和变更决定书、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不含普通民事调解书)等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二、《规定》的修订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司法裁判文书的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倒逼公开。其影响是:1、促进司法公开透明;2、强化法官责任意识;3、提高审判质量水平(杜绝暗箱操作,减少冤假错案);4、加强职业共同体的学习交流。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主持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天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演员天价片酬”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确实针对演员天价片酬,法律当有所作为,您怎么看?

崔律师:这里有一个利益权衡的问题。一边是市场主体的意思自由、合同自治原则的体现;一边是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问题。

我注意到,近来大家比较关注的是电影制作成本过分向演员尤其是明星演员倾斜的问题。因为天价片酬会严重影响电影制作中编剧、布景、配音等相关制作环节的经费,导致电影空有明星阵容,而在故事情节、拍摄水平等方面的质量日益下降。

但演员片酬一般来说是由演员与制片方签定的合同确定,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这也符合国际上主流电影国家的做法。从个人角度不太赞成直接立法对“演员片酬”进行具体规制。但天价片酬又确实对电影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制约。我的建议是:在相关法律规范中,明确由电影行业组织制定相关标准或规范,进行良性引导;此外,是否可以考虑对主要演员的收入进行公开(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限制),由广大观众自己作出评判,片酬是否合理,电影整体质量是否下降。当然还可以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细化,引导电影服务进行良性竞争。

 

主持人:李萍是一名普通的公司职员,在办公室从事文秘工作,从来没与人发生过纠纷。然而,不久前她却被卷入一起涉及千万金额和9套房产的纠纷,原因是她把身份证借给了一位公司领导。您怎么看?

崔律师:具体要分析:1、合同由谁所签?如果仅借给别人身份证,被别人冒名签订的合同,李萍不承担合同权利和义务;2、如果合同为李萍所签,付不起购房余款,但房子还有价值,可以变卖拍卖以冲抵相关违约金。

 

主持人:杨慧与宋喆离婚案开审的同时,王宝强离婚案也有了些许进展。王宝强提出离婚诉讼后,就一直未能与自己的子女相见。在案件开庭前,王宝强向法院递交了申请,希望借助司法力量,强制马蓉“交出”孩子,因为开学在即,王宝强对自己离婚案或将对子女造成学业上的影响表示很担心。他能强制马蓉“交出”孩子吗?

崔律师:我认为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孩子的抚养权还没有确定下来,法院缺乏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其次,即使法律最终判决两个孩子归男方抚养,强制执行也不是直接针对孩子本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如果法院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将孩子交由男方抚养,甚至阻碍男方行使抚养权,法院可以对女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有一种情形可以在法院判决前行使权利。即人身保护令。但本案不符合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二部分:讲理说法

   民间借贷什么情况债务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如果有以下这些情况,则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不需要先还钱。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已被修改,《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9、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