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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窗断裂女童坠亡谁负责?——2016年7月4日做客南京新闻广播电台《法律365》节目录音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孟豪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16年7月4日下午14:35至15:00

频  率:FM106.7


 【录音】女童玥玥站在6楼护窗上,妈妈给她喂饭。突然,护窗脱离墙体,玥玥坠落到地面不幸身亡,这是4月14日晚发生的一起悲剧。因怀疑护窗质量问题造成女童不幸坠亡,家属起诉至法院。玥玥父母亲在起诉状中写到,自家护窗系经邻居介绍,在赵某夫妻门面定做。依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将护窗制作方赵某、赵某妻子和“众好”生产厂家分别作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起诉,希望法院判令3名被告连带承担向原告支付7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由于“众好”生产厂家是从百度搜索的,经营者地址不详,法官建议原告变更被告。玥玥的妈妈张女士说:“我们决定暂时只向赵某夫妻索赔。”

  而护窗制作方赵某的妻子贺女士说,因为原告方没能出示防盗护窗的发票,无法确定这个护窗是否是自家门面制作的。她说她不认识玥玥的父亲,丈夫赵某也不记得是否给对方制作了防盗护窗。至于防盗护窗零配件从哪里进的货,她和丈夫也不记得了。

  对此,玥玥妈妈张女士说,最初是4楼的邻居先做了防盗护窗,自己见护窗价格便宜,便从4楼邻居处要了电话,联系赵某定做了防盗护窗。玥玥父亲朱先生拿出今年5月份从4楼邻居家拍摄的防盗护窗照片,记者看到,4楼的护窗也有破损的情况。

  对此被告的朋友陈先生说:“如果焊接的地方掉焊,那么肯定是赵某的责任。”陈先生说,当时原告玥玥的父母亲制作了一个光盘,从视频里看到防盗护窗上系了一根绳索。家属说绳索偶尔做小孩的秋千。陈先生说,如果是质量问题,连接护窗和窗户的薄铁片的耳子最多断一个或断两个,而原告的情况是大部分断裂,这应该是家属在上面用作秋千时,防盗护窗耳子经过多次弯折,超过限度断裂了。他表示,如果发现耳子断裂,可以将情况及时告诉制作安装方,可以维修,避免悲剧的发生。

  针对被告朋友称防盗护窗是因为被当作小孩的秋千导致悲剧,张女士否认。她说,她在赵某那里制作了两个防盗护窗,都是耳子断裂的,而且4楼的邻居也有类似情况,这明显是质量问题造成的。张女士希望能找质监部门进行鉴定,看赵某制作的防盗护窗是否存在安全问题。

主持人:护窗这一类的产品是否有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崔律师:关于护窗之类的产品国家标准并不多。现有的相近的规范是《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10.3-4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不应低于0.80M;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6.3规定, 阳台临空高度24M以下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24M以上的,不低于1.10M;少年儿童活动的地方,栏距不应大于0.11M。

主持人:作为原告一方,现在需要举证的内容有哪些?

崔律师:要证明:1、孩子因护窗断裂摔落死亡的事实;2、护窗系从被告处购买并由被告安装。

主持人:到底是生产质量问题还是原配件不过关,这个问题是由原告来证明还是被告?

崔律师:在区分责任之前,我们首先要分析一下本案的法律关系。

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原告是定作人,被告是承揽人,原告向被告按自家农户定制了两个防盗护窗,被告选配材料进行制作并安装。因此,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我认为应由被告承担。因为孩子随同护窗户一同摔落,首先应推定窗户的质量存在问题。应由被告即承揽人继续进行举证,证明自己的产品及服务没有问题。

主持人:由于没有发票收据等内容,本案最终会怎样判决?请律师推测一下。

崔律师:发票和收据当然是证明原被间存在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但欠缺这些材料不影响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原告可以通过邻居作证、电话短信纪录或者扩窗材质的检测等进行证明。

本案的判决结果,即责任承担,我认为可能需要通过质监部门的鉴定来判断。鉴定的结果有三种可能:1、是材料质量问题,即薄铁片做成的耳子不够结实;2、焊接不牢固,出现掉焊等问题;3、原告对窗户的使用不当。当然也可能是上述三种可能的混合。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材料质量问题,属于缺陷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应由产品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即本案的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即焊接不牢固,则应由被告一、二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种情况,譬如证实是原告把护窗当作秋千的支撑,反复作用后导致焊点断开,则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我们应当注意到一个事实,护窗的用途是防止意外发生的,不是用于人的站立的,而本案中原告给小孩喂饭,竟然让孩子站在护窗上面,这种做法本身错误,极具危险性。因此,无论鉴定的结果如何,原告自己将对损害赔偿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