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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为何被认定为借款合同的担保?—— 2016年8月16日做客南京新闻广播《法律365》节目录音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16年9月1日下午14:35至15:00

频  率:FM106.9


 主持人:近70平方米的房子,3万元就买到了手,买卖契约中还写明卖家将房子清空交付,但房子过户后,卖家却仍住在里面,一住就是近10年。一方说是买卖房屋,一方却说是以房抵押借款,没有买卖的意思。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 录音)2003年,黄先生购买了单位的一套位于鼓楼区的房改房,房屋面积近70平方米。

  他在诉状中写道,2006年家里困难,他向赵先生借了3万元。对方要求他把房子的权属证及身份证拿来抵押,并要求双方去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他表示,去年12月,因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去房产局调档,发现房子已在2007年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到了赵先生的名下。

黄先生认为,对方只是要求他把房子作为抵押,虽然此前双方签订了《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但并不是真的要买卖房屋,契约不能成立。他请求法院判令将房屋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

主持人在哪些情况下双方签订的买卖契约无效?

崔律师:以下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补充几点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主持人:到底是抵押借款,还是买卖房屋套现?我们接着听听双方进一步的阐述。

[(录音)一审时,赵先生辩称,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不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有黄先生本人的签名,不存在欺骗。价格由双方商定,售价低是因为黄先生买房改房仅支付2.5万余元。黄先生没有其他住所,赵先生同意他在涉案房屋居住,所以价格才优惠。

    双方争议的这份《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上到底怎么写的呢?

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12月底,双方签订《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按契约黄先生将房屋以3万元卖了。双方于2007年2月交付房屋,黄先生要在此前将房屋腾空、清空户口,双方申办更名手续。

合同签订前,赵先生已支付3万元。2007年1月,双方提交了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当月,房子转移登记到赵先生的名下。此后,房子由黄先生实际居住。2007年,黄先生支付对方3000元,说是借款利息。

一审法院还查明,2007年3月,赵先生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借款28万元。他用这套房子做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主持人:凭借现有证据,您认为黄先生和赵先生之间到底是抵押借款还是买卖房屋?

崔律师: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黄与赵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是真的为了卖房,而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理由如下:1、该房的价值远超守3万元;2、3万元的交付早于《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签订,这不符合常理;3、黄先生于一年后向赵先生支付3000元,符合利息的特征;4、赵先生在房屋过户后允许黄先生居住该房屋内长达十年,不符合常理。本案中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应认定为非典型的担保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既然属于担保,就应遵循物权法有关禁止流质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

 

  【(录音)一审法院认为,契约不能成立生效。赵先生应当将房屋返还给黄先生。

  但由于房子设有抵押,客观上尚不具备恢复登记的条件。黄先生要求将房子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未成立生效,驳回黄先生其他诉讼请求。赵先生提起上诉,近日,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主持人:虽然法院判决房屋归黄先生,但是房子依然没有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这是为什么?

崔律师:因为房子上面存在银行的抵押权,属于物权。而黄先生的房屋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因而房屋不能恢复登记。

主持人:从判决结果看来双方是抵押房屋借款的关系,为什么他们之间会引起这一不必要的争议?

崔律师:准确说,是非典型担保下的民间借贷关系。之所以发生争议,在于当事人不懂法律规定,特别是物权法规定。不知道抵押权设定的方法和程序。

主持人:抵押借款正确的办理方式是什么?

崔律师:1、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2、双方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以特定房地产作为借款人还款的担保;3、出借人交付借款;4、双方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