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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强离婚怎么判?老虎咬人怎么看?——2016年10月18日做客江苏新闻广播法治在线节目录音

主持人:江苏新闻广播法治在线栏目主持人 高爽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16年10月18日下午16:00至17:00

频    率:FM93.7 


第一部分:法   

主持人:今年1—9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7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4.3万名,同比上升2.3倍,打掉各类诈骗犯罪团伙6200余个,捣毁诈骗窝点6900余个,收缴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23.4亿元,为群众避免损失47.5亿元。另外,公安部昨天发布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报案注意事项,这个注意事项您给大家说说。

崔律师:一是记住账号,准确记录骗子的账号、账户姓名;二是赶快报案,尽快拨打110或者到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三是紧急止付,及时准确将骗子的账号和账户姓名提供给民警,由公安机关进行紧急止付。

《公安机关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机制》中对“紧急止付”工作的流程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实行“谁接警、谁录入、谁负责”。公安机关刑警队、派出所在接报电信诈骗案件后,要第一时间问清涉案的一级账户(诈骗分子要求汇款人汇入的账户),并尽快(至迟不超过30分钟)将简要案情和一级账户的账号、姓名录入侦办平台。对与电信诈骗案件无关的账户,一律不得录入侦办平台。目前,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创建的“电信诈骗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已上线,为开展止付冻结工作创造了条件。

主持人:备受关注的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案,将于今日下午1时30分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据悉,王宝强本人将亲自和律师张起淮一起出庭。同时,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案,也将在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之后的下午4时开庭。夫妻俩的两场官司,将在同一个法院、同一天下午开庭开打,王宝强亲自出庭。此外,在离婚诉状递交后,王宝强一方新增了诉讼请求,要求马蓉支付10万元精神抚慰金。最高院前不久关于婚姻一方在离婚期间转移财产将有可能被判净身出户的案例指导,是否会被这场离婚官司参考?有观点认为马蓉净身出户几率为零,您怎么看?

崔律师:一、王宝强诉马蓉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必须有事实基础,而且要符合《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条件。婚姻法46条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包括四种情形:1、重婚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的。从宝强案看,可能依据是第2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同居指的是男女双方以非夫妻名义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种两性关系。该请求的举证责任在王宝强,而王宝强想证明到这一点似乎有难度。

二、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纠纷,同样存在举证责任问题。但马蓉只要证明王宝强有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宣告和传播损害自己名誉的行为存在即可,王宝强应当就自己的言论的依据及合法性进行举证。

三、关于马蓉是否会净身出户的问题。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具有示范性,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王宝强确实能够拿出证据证明马蓉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马蓉少分或不分财产。但这只针对隐藏和转移的财产部分,所以本案中马蓉净身出户的可能很小。

主持人: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32岁女游客赵某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再遭老虎咬住。周某死亡,赵某受伤。时隔一个月后,事件调查组认定:游客未遵守规定,对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遭到老虎袭击,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目前,双方就整个事件细节和责任认定隔空对质,各执一词。被老虎咬伤的赵某认为园方要负七成的责任,您怎么看?

崔保华:记得事件刚发生时,媒体舆论一边倒,都说女游客自作孽,不可活”,动物园已经履行了告知和警示义务,因此无责。我曾在微信公众号《实战辩词》中对此事进行分析,并组织读者投票,结果发现支持游客者甚少。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的归责主要看两点:一是看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和案例保障义务;二是看游客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我认为上述两点均存在。

主持人:谁的责任更重一些?

崔律师:作为一名维权律师,结合本案实际,我倾向于保护游客生命安全这一边。而作为强势一方野生动物园,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理由如下:1、动物园是经营者,收取了游客的门票费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不可单方免除;2、对野生动物的习性及游客近距离观赏的危险性,动物园方显然比游客更了解,信息不对称3、对游客下意识脱离自驾车的可能性预判不够,这种下意识有多种可能,譬如本案中女游客陈述的晕车及误以为已到安全区,又假设汽车突然出现自燃、严重故障等情形;4、对突发事件制服猛兽的安全措施无有效方式,例如连麻醉枪都没有准备,仅仅用巡逻车驱赶老虎,保安人员自己都不敢下车;5、事故发生后抢救不及时20分钟后才将受害人救出危险区。死者为失血性休克,重大过失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至于事件调查组认定,不属于安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代表园方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何况这份调查认定,也确认了园方教育培训不规范、应急演练不经常、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不健全等问题。

 

第二部分:说理说法

续签劳动合同有6大误区,你必须清楚,小心被“算计”!

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继续接续、维持原来的劳动关系,就必须续签劳动合同。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时常有一些容易混淆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观念和做法。下面这6个案例可以帮你擦亮眼睛,防止被用人单位带入误区。

一、劳动关系自然延续“等于续签”?

【案例】家居农村的王某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到某公司做操作手,成为一名农民工。去年他已在这个公司工作近一年,年终合同到期,他结算了工资就回家过年,年后他又回到这个公司,所干的活依然,所给的工资照旧。一切都在按原来的合同履行。最近,社会保险机构来公司搞执法检查,他才发现,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延续”。公司没有给他上工伤、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险。

【说法】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留用,劳动者继续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出劳动,领取报酬,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在第16条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虽然按原来的劳动合同履行,可因原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新劳动合同没有订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处于的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状态。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书面劳动合同的保证。

 二、续签劳动合同条款可“单方决定”?

【案例】吴某毕业后在某汽车修理厂找到了一份工作,工厂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厂方拿来了一份打印好了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让他签字。吴发现合同上的劳动强度比过去加大,可工资没有提高。吴某对此表示疑义。厂方态度强硬:“续签合同条款与原合同条款变动不大,不签字就走人”,“走人无补偿”。

【说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确定,而不能由一方决定强加给另一方。即使续签的合同条款沿用了原合同的条款,也有重新协商的必要。因为厂方的原因不能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吴某离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以《劳动合同法》第47条确定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倒签的劳动合同有“溯及力”?

【案例】邹某和韩某等几名大学生毕业后应聘到某企业当技术员,入职后一干两年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继续留用他们在原岗位从事原来的工作,却没有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就这样,他们又干了将近一年。最近,企业才与他们补签劳动合同。而合同的起始日期,追订为一年前的老合同到期之日。

【说法】《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合同没有法律上的“溯及力”,劳动合同也是如此。倒签续订劳动合同不能免除《劳动合同法》第82条等确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等期间,应续签没续签的法律责任。

四、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

【案例】钱某和来自家乡的几个姐妹,在某服装厂打工已经二个年头。二年前,她们在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曾在劳动合同中附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1个月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二年继续有效”,“双方未在合同到期前提出异议的,将视为本合同按照原合同条件自动续签二年”……她们不知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现在物价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她们想重新签劳动合同确定工资待遇。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终结。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续签就是在实施这一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社会在进步,生产在发展,劳动的条件、劳动者的待遇在提高,正如钱某等人所说,物价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劳动者的报酬等也有所变化。事先约定劳动合同延续,不合理也不合法。劳动合同到期,继续留用劳动者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五、续不续签劳动合同“无所谓”?

【案例】李某毕业后在某企业工作了近三年,该企业一般一年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因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等没有变化,企业认为续签没必要,除来该企业工作的第一年,企业与他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第二、第三年就没办续签手续。由于房价贵,企业解决不了住房问题,他和他的女朋友成了“逃离北上广”一族。前不久提出辞职,单位准许,办理离职手续时,李某提出了没续签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问题。

【说法】双倍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李某的要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者也面临可能随时被解雇的风险。

 六、续签是新合同的开始可规定“试用期”?

【案例】张某是某企业的操作工,干活实在,刻苦好学,厂子实行技术革新,是厂里不可多得的生产骨干。实行合同制之后,厂方和他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厂方提出和他续签劳动合同,可劳资部门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既然是开始,就应当履行试用程序,规定试用期。张某对此表示疑义,请求厂领导否决此意见。

【说法】续签不但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更重要的是旧合同的延续。《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且《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既然张某过去已在本企业工作三年,厂方认为他是厂里不可多得的生产骨干,说明他早就已经结束了“试用”,用人单位就不应再考核再试用了,尤其是续签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