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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学问多,听听看看涨姿势——2016年9月30日做客南京新闻广播《法律365》节目录音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16年9月30日下午14:35至15:00

频   率:FM106.9


第一部分 以案说法

从如今的继承案件来看,房产在继承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然而由于我国房产类型多样,也造成了继承案件中房产处理的复杂性。今天节目就生活中常见的房产类型可能涉及的继承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

一、拥有所有权的房产

【(录音)秦女士的爷爷奶奶有一套房子,是公房,2000年公房改革,因爷爷去世,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奶奶一个人的名字。过了3年,奶奶立了一份遗嘱,称名下房产由4个子女均分。奶奶有三女一男四个子女,唯一的儿子便是秦女士的父亲。平时奶奶是与秦女士父亲一起生活的,随着年龄越来越大,奶奶考虑起身后事。前段时间,奶奶改变主意,想将房子留给儿子一个人,便办理了房产买卖公证,将房子过户到秦女士父亲名下。虽然拿到了房子产权证,但秦女士一家不太放心,因为奶奶过户房子的事,她的三个女儿还不知情。如果她们知道了,有无权利分这套房子?如果她们将秦女士的父亲告上法院,秦女士父亲会不会败诉呢?】

主持人:这套房屋正确的继承方式是什么样的?

崔律师:首先,本案中姐姐的做法不能实现自己的真实目的。2003年奶奶立有遗嘱,明确由四子女共同继承房屋,如果该遗嘱由其亲自书写,则合法有效。奶奶如果要变更遗嘱,必须重新设立遗嘱。

其次,本案中奶奶是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房产过户至秦女士的父亲名下,那么后者就有义务向奶奶支付房款。如果没有其他行为和意思表示,我认为,老人去世时如果该房款还存在的话,应当作为被继承的遗产由四子女共同继承。

二、只有使用权的房屋

主持人: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这类是产生纠纷最多的一类。只有使用权的房屋有哪些?能否继承?分别如何继承?

崔律师《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1、租赁房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公租房。《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3、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谓的“小产权房”,也不能继承。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国家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认此类房屋的产权。所以,此类房屋不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公民 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继承。

4、军产房。分为两种:一是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继承。另一是公寓房,不能继承。

主持人农村宅基地及上房屋,是否可以继承?

崔律师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才可申请取得,而且有“一户一宅”原则,所以,它的继承还关系到继承人的身份问题。

如果继承人和死者一样均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其继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 一般都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甚至已经成为城镇户口,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体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同样,继承后如何真正实现居住、使用的权利,依然需要有关法律和规定不断探索和完善。

第二部分 律师在线

主持人:微信网友提问说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公司老板电脑可以查到每个员工的电脑,包括QQ及微信的聊天记录,这种情况属于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吗?如果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员工该如何去维权?

崔律师: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员工应告知老板已经构成侵权,如已经泄露个人隐私,员工应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