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王成忠是吉林辽源中院民三庭原庭长,2017年9月1日,由他主审的一起民事案件被裁定再审,之后他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1月,该民事案件再审还未有结论,王成忠已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的指控理由是其“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作出的终审判决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8年1月16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上,王成忠表示没有受他人授意,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并称“如果让我再判一次,依然会这样判”。
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成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正是他原供职单位——辽源中院。
11月8日上午9时30分,吉林法院庭审直播网开始直播该案的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史震、康丹晶、李志华三人组成。
法庭调查前,审判长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报告中称,对于案件管辖和回避问题,控辩双方存在争议。检察员认为,本案是普通刑事案件,案件发生在辽源市,一审由中院指定西安区法院管辖,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辽源中院对该案二审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
合议庭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回避的对象只能是正在办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等个人,申请合议庭、人民法院等审判组织整体回避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合议庭认为,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后上诉到本院,本院不存在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本案也不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对管辖异议和回避申请予以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审判长宣读完庭前会议报告,王成忠就提出管辖异议,再次要求全体合议庭成员回避。
再次提出回避遭拒,王成忠情绪激动,而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庭审只持续了半小时。
王成忠辩护律师徐昕说,休庭后审判长表示对于回避申请的问题一时无法做决定,将在研究之后再做决定,下次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
主持人文青:很多听众朋友对本案涉及到的罪名可能还不是很熟悉,什么是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法官有哪些行为的时候会涉嫌此种犯罪?请崔律师给我们先介绍一下。
崔保华律师:我国刑法规定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区分民事审判活动还是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而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犯罪客体指:1、民事、行政诉讼审判活动秩序;2、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
从行为上看,主要表现为:应当采信的事实不采信、应当调查核实的证据不核实、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不适用等。
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往往同时存在循情枉法、循私枉法的故意。
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王成忠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情,故意对应当采集的证据不予采集,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
主持人文青:很多朋友会说,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常常会不一样,例如二审与一审法官意见不一致,或者再审与二审、一审不一致,那到底是什么样的情节会导致法官涉嫌犯罪?
崔保华律师:刚才讲的是主官方面的故意,还有另外一个客观要件,就是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司法机关认定,王成忠的错误裁判行为,导致上诉人被判令支付林地转让款542万元,且62万元存款、价值400余万股票被冻结,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主持人文青:那到底是什么样的民事案件,让它的主审法官涉嫌刑事犯罪呢?
崔保华律师: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是一个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双方间签订了一共三个合同,一份合同上没有写转让价格,一份上面写了600万价格,另一份是60万价格。一审中,原被告双方间有一些(根本)分歧,原告认为这个地卖给被告签的是600万的合同,虽然不是本人签的,但是代理人签的。被告认为,不是被告买原告的林地权,而是原告欠被告100余万元,将林地权先转到被告名下作为抵押,然后由被告代原告将林地权卖掉。虽然双方签的合同有三份,但是只有最后一份60万的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共同在土地登记管理部分现场签的。 三份合同均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第二份600万元的合同系原告等人一手炮制,并非被告本人签名,虽有被告代理人的签名,但被告不予追认。
然而,一审法院却认定,原被告双方间600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有效,被告应给付原告林权林地转让款542万元。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王成忠亦判决,原被告双方间的林地林权转让价格为600万元,备案的转让价款为60万元的协议属双方为规避法律而虚拟提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协议,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7年9月1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成忠审理该案确有错误,裁定再审。2017年12月28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对王成忠提起公诉。2018年月日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我认真研读了该案民事二审判决及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刑事一审判决,分析了民事案件中三份合同的签订过程,结合刑事案件中16位证人的证言,初步判断,民事案件从一审到二审的审判过程,确实存在人情案的极大可能。普通的一个民事案件,原告方竟然影响了一、二审法院从立案庭、审判庭直至院领导在内的多位法官、庭长、副院长等人,二审中甚至出现将已分配至民四庭其他法官审理的案件,人为划转至民三庭王成忠审理的异常现象。目前,民事案件的相关人员因涉嫌诈骗犯罪亦被立案追究,本案刑事部分实体裁判的可能结果暂不推断】
主持人文青:哪些情形法官需要回避?到底能不能审理前同事呢?
崔保华律师: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三十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具体到本案,我认为,审判长及其他合议庭成员与上诉人王成忠属于同事,应属于具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正如王成忠的辩护律师徐昕所说:“王成忠在辽源中院工作多年,三位合议庭成员和王成忠是同事,同事之间有可能是有很好的关系,也有可能是不好的关系,这样一种利害关系会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
主持人文青:本案中的辽源中院是否具有本案的管辖权?
崔保华律师:(一)本案辽源中院有管辖权
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其中级别管辖指不同层级的法院审理不同类别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地域管辖规定在刑诉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规定在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指定管辖规定在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王成忠案一审法院管辖正是依指定管辖确定,由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基于此,二审由辽源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辽源中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刑诉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除了合议庭史震、康丹晶、李志华三人外,包括法院院长在内的整个审判委员会成员与王民忠均属于同事关系,如需整体回避,则辽源中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此时,其可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移送管辖,吉林高院可以指定其他地级市的人民法院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