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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访谈|上下车时因开车门导致的事故如何理赔?——2015年7月15日做客南京新闻广播电台《法律365》节目录音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15年7月15日下午14:35至15:00

频   率FM106.9


出租车司机将车停在斑马线上之后,开口叫乘客下车,乘客看也没看,就推开车门下车,结果,导致行人受伤或者身亡的事故,我们都曾在新闻中听过,但是您知道因为“开车门”导致的事故到底该如何理赔吗?乘客因为自己的疏忽要付多大的责任呢?

      
【(录音)今年1月31日下午,南京的刘杰抱着孩子搭出租车去热河南路,当出租车行驶至目的地时,出租车驾驶员王勇将车停在一路口北侧人行横道线上,并示意刘杰下车。随后,刘杰在没作任何观察的情况下,一手抱孩子一手推开车门准备下车,岂料,就在车门打开的一刹那,骑助力车的杨锦突然从后方驶来,由于处置不及,杨锦的车子一头撞上出租车车门,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杨锦因摔倒时头部着地,当即血流满面,不省人事。事发后,杨锦被被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由于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7天后不幸身亡。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中,出租车驾驶员王勇在路口内人行横道线上停车下客,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乘车人刘杰在打开车门过程中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杨锦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杨锦不治身亡后,王勇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因为赔偿之事迟迟未能达成共识,杨锦的妻子、儿子将王勇、刘杰及相关保险公司和出租车所在公司一并告上鼓楼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近百万元。
     

庭审中,尽管有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但王勇和刘杰还是打起了太极。王勇认为,交警的责任认定不妥,是刘杰不经观察打开车门撞到了杨锦,就算有责任,他和刘杰应承担同等责任。对此,刘杰却认可交警的责任认定,认为王勇停车没按规定靠边,且违章停在非机动车道上,这才是造成事故的必然因素,应担主责。】


主持人: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起什么作用?


崔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主持人:交警的责任认定没有责任比例划分,这个比例在法院审理中如何确定?


崔律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责任认定分为五种情况: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不负责任。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规定,对于上述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其赔偿责任要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如为机动车之间,参照以下比例确定:1 、负全部责任的,承担 100 %的赔偿责任; 2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 3 、负同等责任的,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 4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 5 、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6 、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 、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


如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按照以下比例确定:1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 80 %至 90 %; 2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 60 %至 70 %; 3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 30 %至 40 %; 4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 20 %至 30 %。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主持人:司机王勇已经受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了,还需要承担民事部分的赔偿吗?


崔律师: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一个人做出了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承担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民事责任,如赠礼道歉、赔偿损失;第二种是行政责任,如罚款、拘留;第三种是刑事责任,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三种责任的承担不是选择关系,而是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侵害的对象等,同时承担一种或数种法律责任。本案中司机王勇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乱停车的行为,既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持人:民事部分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定? 司机王勇和乘客刘杰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崔律师:这里需要提示的是,交通事故的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不是同一个概念。


交通事故的责任,是根据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应负的责任,一般根据其以事故发生所起作用、个人过错程度来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就是这个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事故当事人实际应当承担的赔偿标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方过错程度,在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情况下分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条款》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为:(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拿本案来说,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应当先行承担120000元。其余部分应当按照司机和刘杰的过错责任比例分别承担70%和30%,因为二者均属于机动车一方。


【(录音) 7月10日,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法院予以采纳。根据王勇和刘杰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法院依法认定王勇承担70%的责任,刘杰承担30%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王勇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后,差额部分由王勇自担。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两原告62万元,不足部分6.77万余元由王勇承担,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刘杰赔偿两原告24.33万元。】


主持人:如今在人流量大、车多为患的城市,因开车门疏忽观察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不断增多,应引起关注。对机动车,尤其是出租车而言,停车一定要守规则,不能挤占慢车道或人行道;而作为驾车人或乘客,车子无论停在何处,开车门时都不能疏于观察。只有这样停车或开车门引发的事故就会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