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淮南女大学生扶老人”事件,一直受到大家的关注和热议。最终,经淮南警方多方调查取证,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女大学生骑车经过老人时相互有接触,女大学生承担主要责任,老人承担次要责任。
虽然这起事故的认定结果已经出来了,但是由这个事件发酵的法律和道德方面的思考却还没有结束。
我们先回顾一下这个事件:
【(录音)今年9月8日17时许,淮南师范学院学生袁某在其辅导员陪同下,来到龙泉派出所求助:请求值班民警帮助调取监控,查看其当日上午7时40分许骑车经过中国一汽淮南服务站门口时,是否撞到了一位老太太桂某某。
事发当晚,淮南师范学院学生袁某发微博称,当天早上她在校门口扶起了一位摔倒的老太,结果被对方要求负全责,因而寻找事件目击者证其清白。该微博发出后引起广泛关注。
事发第二天,至少有两位目击者愿意作证,其中一位已在当天前往派出所做了笔录。
15日晚 安徽当地电视台播出节目中,3位目击者表示,曾听到女大学生在现场向老太太道歉,并承认是自己撞倒。
21日 警方认定袁某骑车经过桂某某时,相互有接触。此事件属于一起交通事故。袁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桂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主持人:从执业律师角度如何看待这样的反转剧情?
崔律师:从一名法律职业者的角度来看本案,有一个关键词: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证据的分类包括: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两类。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言词证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或者记载的内容思想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实物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4、本证与反证——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能否定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的目的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提出的事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袁某是否撞到了老太太桂某。如撞到,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无未未撞到,则属于乐于助人行为,不仅不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受到赞赏和褒扬。上述事实如果双方意见不一,则需要事实来证明。
那么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呢?个人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桂老太及其家人想主张袁某撞到了老人,则举证责任在桂老太一方,袁某无须自证清白。因为救助他人的行为并不当然推断出救助人撞倒被救助人的结论。
最终警方得出了袁某骑车经过桂某某时相互有接触的认定。其依据是4名现场目击者的证言,他们证实,曾听到女大学生在现场向老太太道歉,并承认是自己撞倒。上述证人证言在常理上属于言词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主持人:事情发生后网上出现了一些攻略教大家如何扶老人不会被讹。我们先来选取其中一个攻略,听听看有没有道理:攻略上说,按照法律,在所有“扶老人”这类民事案件中,扶老人者都根本不需要自证清白,反而是老人一方需要证明对方撞了自己。这是因为,民事案件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攻略说的对吗?说起【扶老人者】要自证清白的想法,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源于2007年的“南京彭宇案”。 当时因为彭宇根本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做好事,最终还是被法院判了赔偿。
主持人:为什么彭宇案中需要扶人者自证清白?
崔律师:不需要。彭宇案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认定被告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
【(资料) 南京彭宇案的真相,其实早在3年前已经被多家媒体披露过,彭宇与老人确实发生了意外的碰撞,只是在警方调查过程中两人都搞不清楚是谁撞的谁。但因为老人重伤骨折,而彭宇又不想赔那么多钱,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
然而,当第一次开庭后,彭宇就突然开始改口,宣称自己没有撞老人,而是做好事。不过,因为他根本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做好事,最终还是被法院判了赔偿。】
主持人:如果发生了类似的事情,没有监控和证人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做好事?
崔律师:一、首先我认为要去救,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是每个社会公民的最基本的义务。
二、其次讲究方式方法。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求助措施。
三、及时向受伤者和其家人说明实情,做好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