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持 人:江苏新闻广播法治在线栏目 高爽
嘉 宾:崔保华律师
直播时间 :2017年1月24日16:00至17:00
频 率:AM702 复播时间 :当日22:30至23:30、次日2:00至3:00
频 率:FM93.7
主持人:昨天,我们报道了辽宁省凤城市市委原书记王国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同一天,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贪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社会危害性相当、犯罪行为类似的两个案子,为何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相差甚大?今天党报做了解读,您给我们说说。
崔律师:二案确有相似之处:1、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节。王国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9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且多属索贿;其实施犯罪时、外逃之际均担任地方政府、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其实施犯罪后,逃匿美国不归,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形象,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李华波贪污特定专项资金,数额达9400万元,按照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及贪污贿赂解释的规定,属于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贪污罪行。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条一款第(三)项,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二人均有自首情节。二人均属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案也有不同之处:1、投案的方式不同。王国强属于被劝返后投案;李华波属于被遣返后投案。劝返,顾名思义,经过劝告后主动回国归案。而遗返,因为李华波已被外国司法裁判有罪、被剥夺永久居留权,这些客观情况迫使其选择接受遣返回国投案。从主观认罪态度上看,王国强明显要比李华波的态度好。
知识拓展:对外逃腐败分子,目前使其回国受审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引渡、遣返和劝返。引渡必须是两国之间有正式缔结的引渡条约;遣返属于个案合作,需要被遣返人自愿并且构成非法移民;而劝返则是指在外逃贪官发现地国家有关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对外逃贪官开展说服教育,让其主动回国接受处理。由于通过引渡、遣返等方式,不仅需要引渡条约的签署或者司法协助关系的建立,同时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又受到诸多限制,因此在这三种途径中,效率最高的是劝返方式。
2、赃款的追缴结果不同。李华波案件中,除其共犯徐德堂另案中被追缴的以及依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没收的违法所得外,大量的赃款均被李华波、徐德堂用于澳门赌博、血本无归,考虑到这一严重危害后果,法院对李华波量刑时必然从严判处。而王国强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违法所得1499万余元已经全部被依法追缴,国家财产未造成损失。二者比较,显然李华波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更大,徐德堂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犯罪数额上区别。虽然都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在数字方面毕竟还是区别较大。
综上,考虑王国强自首和“真诚悔罪”表现的情形后,应该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对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当其罪、罪刑适应。而李华波虽然也有自首情节,但确实给国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本可处以死刑,适当从轻处罚为无期徒刑,亦属罚当其罪。
【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自首】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临近年关,市场上高收益理财产品增多。投资者们按捺不住,纷纷选择这类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希望能在年末锁定高收益。但这些投资理财产品有时会蕴藏着骗局或未知风险,我们该如何防范呢?
骗局形式:很多被忽悠购买分红险的投资者都是通过银行销售人员介绍和推荐的,夸夸其谈称资金可以随时支取,每年有7%-8%的收益等来误导投资者。
产品实质:目前银行代销的大部分保险都是分红型和投连型保险,这类保险的整体的保障功能不强,整体保费较高,而且分红险中的分红并不保证。
1、如果真有保障需求,就去保险公司或其官网、第三方销售平台或者选择保险代理人购买保障性的保险,分红型或者投连型保险,并不适合所有投保人;
2、一定要留意合同说明,了解产品本质;
3、如果已经购买了分红险,而且已经错过了犹豫期(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20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并退还己收全部保费),那么建议不要轻易退保,否则只能领到有限的现金价值和红利。
分红险属于储蓄兼保障的产品,因此与消费型保险相比,分红型保险的缴费期限较长,保费也较高,比较适合家庭较富裕、有稳定收入,且不太急于用此部分资金的人群。投连型保险属于投资加保障的产品,其投资部分存在一定的风险。
对于一般收入的家庭或个人而言,建议在配足基本保障后,再来考虑购买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保险,如果因购买分红险而占据了过多资金,导致其他基本保障不足,那就得不偿失了。
骗局形式:以“天天返利”、“保本保收益”、“收益可达20%以上”等诱惑性信息为噱头,打着帮投资者购买原始股等有价证券的旗号,让投资者的资金汇入他人账号中骗取钱财。
如何应对:切忌被高收益迷惑,一定要认清销售人员和投资渠道的资质,遇到需要往某人账户中汇款的要求,一定要小心避免掉进陷阱。对于投资者来说,挑选理财平台比挑选产品更为重要。如果平台成立时间较短、没有任何背景或瞎编乱造背景、资金实力不强,这类平台就要小心了,即使不是项目逾期、资金提现困难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
骗局形式:以年利率20%、30%甚至更高的回报为幌子,投资者一开始投入的几万后,尝“甜头”便追加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最终借款人逃跑、企业倒闭。
如何应对:还是那句话,天上不会掉馅儿饼的,民间借贷一定要小心谨慎,尤其是面对如此高的回报。我们更要注意风险控制。
1、只有极少数银行开通了针对某些地区的个人无抵押贷款品种,而且需要到银行面签合同,提供工资卡的银行对帐单等。
2、利率要合理,法律只保护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之内的借款利率,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3、参与民间借贷一定要到对方公司进行实地查看,并签订正式合同而非口头协议,借款合同最好向律师咨询一下有没有违规条款
4、有必要保留对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并辩明真伪。
骗局形式: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跑路平台的特点:没有合作的金融担保机构;平台对借款项目进行自担保;利用高息吸引投机类的投资者,如年化利率高于30%以上。
如何应对:在选择P2P时,平台很重要!不仅要了解平台的背景,如风险控制能力、自由资金实力,平台的运作模式也很重要,如借款人来源,选择有抵押的人作为借款人,基本可以保障100%安全,但以信用借款人,主要以征信单、房产证、收入证明等作为评估参考依据,其风险仍存不可能完全避免。
P2P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以P2P平台为中介机构,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选择有正规资质,规模较大,信誉好的公司进行投资,这样可以使资金得到保障。选择不动产抵押类的P2P理财产品风险相对来说要小一些。
1、存单变保险
“明明是去买银行理财的,怎么变成买保险了? ”近年来,“存单变保单”的事情多有发生。部分销售人员在推销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时,会采用刻意回避产品风险、模糊产品性质、夸大产品收益等“忽悠”话术。
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销售过程中明示产品的代销属性,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不得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在新规的指导下,“存款变保险”的情况会有所减少。建议投资者,在银行买理财产品时,不要将银保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划等号,在银行员工推销时提高警惕,向其详细了解想要购买产品的性质。
2、只看预期收益不看投资期限
很多人在年底都需要准备年货、给父母或亲戚送礼等,开支会非常大,因此要预留出足够的资金出来,如果把钱投到了流动性较差的理财产品中然后发现钱不够用会比较麻烦。
我们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销售人员通常会告知你产品可以提前支取,但需要注意的是提前支取需要支付手续费,持有时间越短手续费越高。
甚至还有不少投资者急于追求高收益,之前投资的产品还没到期就拿出再投资,这其中必定损失不少收益,折算下来未必划算。
如果你短期内可能有较大支出,那么就要选择灵活性较大的产品或是短期产品,比如货币基金、短期银行理财等,如果你对资金流动性要求不高,则可以考虑一些中长期产品,比如长期银行理财、基金等。
3、混淆收益率
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眼花缭乱的理财产品宣传单上唯一能看懂的就是“收益率”。张女士拿着某银行最新的理财产品宣传单,提出了问题:“这款期限90天的理财产品写着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4.30%,认购起点5万元,如果我买5万元该产品,到期就能拿到 ‘5万元×4.3%’的收益么? ”
张女士犯了很多投资者常犯的错误:混淆了“年化收益率”和“实际收益率”。一些销售人员在推荐理财产品的时候会有意地忽略“年化”二字,只是一味地强调收益率的数字。以张女士提到的这款理财产品为例,年化收益率4.3%,到期的实际收益率=4.3%÷12×3,相当于1.075%。
提醒投资者,在年末选购理财产品,除了关注产品的收益率外,还要仔细看产品的说明书,不能“马虎”。想靠理财发大财须小心,有不少人把理财当作发财的一种方式,他们在做投资决定时,想到的只是收益,抱着发财的心理,冲入股市、线下理财等,从未关注风险。提醒投资者,抱着发大财的心态去理财,最后很可能理出了问题来。举个例子,去年,泛亚交易所推出活期理财产品“日金宝”号称可以随时存取,年化收益却高达13%。面对如此高的利息,很多风险意识较弱的普通投资人倾囊而出,最终吃了大亏。
4.银行自营产品也有5个等级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购买到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就代表着“绝对安全”了,银行的理财产品也有风险。
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由低到高可分为R1-R5五个风险等级。R1级风险很低,一般可以保证收益或者保本浮动收益,R2级风险较低,一般是比较安全的非保本浮动类理财产品,但是R3级以上就不能确保本金及收益了。简单来说就是,这五类理财产品按照风险排列为:谨慎型产品(R1)<稳健型产品(R2)<平衡型产品(R3)<进取型产品(R4)<激进型产品(R5)。
投资者不要随便听信银行理财经理口中“绝对保本”承诺,一般银行理财产品从产品属性就可以初步判断风险。可以根据产品投资方向辨别该理财产品的风险大小,“就是你投的钱到底用到哪里去了。打个比方,一般投向贵金属和股票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如果是挂钩债券就比较稳妥”。
而根据理财产品的期限也能间接评估风险。
一般银行理财产品分为超短期产品(一个月以内)、短期产品(1-3个月)、中期产品(委托投资期限3个月到1年)、长期产品(委托投资期限1年以上)。还有一种开放式产品,比较特殊,就是可以每天或者在约定的日期申购、赎回。一般来说,期限越短的产品,流动性风险越小。
如何挑选最靠谱的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可以先自己做一下“功课”,关注下每家银行的业务定位,每家银行都有自己的优势业务所在。比如招商银行主要是信用卡业务,工商银行为央企国企做大型投资,民生银行做小微企业贷款,各地城商银行(就是原来的农村信用社)会比较重视理财,“这个时候就要货比三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行、城商行的产品收益水平不同,后者普遍高于前者。在经过精挑细选后,把资金集中在1至2家银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