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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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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访谈|2017年4月26日于南京市律协微信公众平台与用户交流

读者一:我是一个农村单亲家庭的男孩,母亲在我十六岁去世。以后父亲又找了个女人结婚,生了一个女孩子。组建了一个新的家庭。家里拆迁,拆了一套房子,写了父亲和晚娘的名字。如果父亲去世后,晚娘肯定会把房子继承给她自己的女儿,我想问,我有没有权利继承。我该怎么做!

崔律师:该房屋由您父亲与您的晚娘(继母)共有,您的父亲拥有该房的一半产权。如果您父亲去世,且未立遗嘱,则该房屋中其拥有的一半产权将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如果没有其他直系亲属在世的话,法定继承人有三人,即:您本人、您晚娘和晚娘的女儿。您能够继承的是该房屋的六分之一。

       如果您的父亲对您比较关心,您现在该做的是让其对生前财产立下书面遗嘱,他可以对自己拥有的房屋中一半产权以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遗嘱最好能够通过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的方式进行。


读者二:70年居住产权房到期后自动续期,那40年商住两用的40年产权到期后有说法吗?有人说40年的产权到期后不续期,拆迁也没有拆迁补偿?是真的吗?有相应的法律条约说明吗?


崔律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厅函[2016]1712)中明确,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二、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因此,无论是70年还是40年的居住产权房,到期后均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也不收取费用,如果转让的可以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您担心拆迁后没有拆迁补偿,是错误的。一定会有补偿,这才符合《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基本精神。

       上述复函只是过渡性的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共同研究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提出相关法律修改议案。但无论如何修改,有一点不会变,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房屋的产权一定会是永久的。不会因为土地使用期限的到达而失去自己的产权。

      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会自动续期。



读者三:您好,我最近去了一家婚恋实体店,在两个业务员的联合推销下,3个小时后签了合同,当时给予好多承诺,但后续的服务做的并不是很到位,且我发现有一个他们的会员入会时间为去年11月,才交3000多员,而我是今年3月底入的,交了18000,想退,可是对方不同意。(当时没给我看合同就让我签约了,合同一研究,没有一条是对自己有利或是保障的,全是对他们公司免责的条款)


崔律师:1、您以另一个会员服务时间长收费少为由,主张自己的收费过高,理由不充分,或许你们二人的服务项目不同;2、您以没看合同就签约提出抗辩,也很勉强,因为签订合同时您一定能够看到合同;3、如果实体店后续的服务确实做得不到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您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如果对方仍不能依合同履行,则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