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包括两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没有遗嘱,遗产归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如果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都没有或者都放弃继承,则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概念,但在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群体,到底有没有继承权,很多人还是比较疑惑。
今天,南京市律师协会与东方卫报合作开办的《美好生活•律师相伴》正式开通,首期栏目就生活中常见的房产类型可能涉及的继承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立遗嘱分房产给子女
房屋过户能否改变遗产继承?
从如今的继承案件来看,房产在继承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然而由于我国房产类型多样,也造成了继承案件中房产处理的复杂性。今天的《美好生活·律师相伴》栏目,邀请了南京市律协律师团队中的崔保华律师,就生活中常见的房产类型可能涉及的继承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秦女士的爷爷奶奶有一套公房,2000年公房改革,因爷爷去世,房产证上写的是奶奶一个人的名字。过了3年,奶奶立了一份遗嘱,称名下房产由四个子女均分。奶奶有三女一男,唯一的儿子便是秦女士的父亲。 平时,奶奶与秦女士父亲一起生活。前段时间,奶奶改变主意,想将房子留给儿子一个人,便办理了房产买卖公证,将房子过户到秦女士父亲名下。虽然拿到了房子产权证,但秦女士一家不太放心,因为奶奶过户房子的事,她的三个女儿还不知情。如果她们知道了,有无权利分房?如果她们将秦女士的父亲告上法院,秦女士父亲会不会败诉呢?
“想要了解这些问题,首先要弄清案例中这套房屋正确的继承方式。”崔保华律师说,案例中秦女士奶奶的做法并不能实现自己的真实目的,2003年奶奶立有遗嘱,明确由四子女共同继承房屋,该遗嘱由其亲自书写,则合法有效。之后,奶奶改变了主意,那么就应该变更遗嘱,可以由其亲自书写也可以公证遗嘱。 其次,案例中秦女士的奶奶是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房产过户至秦女士的父亲名下,那么后者就有义务向奶奶支付房款。“如果没有其他行为和意思表示,没有改变遗嘱,那么按照老人2003年立的遗嘱,我认为,老人去世时如果该房款还存在的话,应当作为被继承的遗产由四子女共同继承。”崔保华律师说。 如果是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能否继承?该如何继承?崔保华律师介绍,关于只有使用权的房屋,其中包括了租赁房屋、公租房等,“租赁房屋方面,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此外还有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也不能继承。”崔宝华律师说,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国家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认此类房屋的产权。“所以,此类房屋不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