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持 人:江苏新闻广播法治在线栏目 高爽
嘉 宾:崔保华律师
直播时间:2017年4月14日16:00~17:00
频 率:AM702
复播时间:当日22:30~23:30、
次日2:00~3:00
频 率:FM93.7
跳槽后年假变少、跨年遭无偿清零,这些潜规则违法?
主持人:2017年已经过去五个多月,你的年假休了多少?有人攒着年假准备年底休,但又担心跨年清零;还有人刚刚跳槽,被通知“入职第一年只有一两天年假”。其实,单位的这些规定很可能是并不合法的“霸王条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那么年假到底以什么标准来计算?有些单位规定以在本单位的服务时间来确定年假的时限,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崔律师:以在本单位服务的年限作为工作年限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1年”并非是在本单位的1年,也包括前单位。
主持人:如果我经历多次跳槽,更换过很多个单位且在不同地方,那我该如何举证呢?
崔律师:举证方面我们可以通过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的年限或在其他单位的工资表等来证明工作年限。
主持人:有些单位规定,工作年限的界定“以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准”,若社保缴费记录不符合单位的规定,则不具有证明的效力,这种做法对不对?
崔律师:社保缴费记录只是其中一项参考依据,从证据的角度来说社保缴费纪录只是证据的一种,更权威而已,因为缴费年限毕竟是在社保中心有登记的。但其他的证据如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表也是可以证明连续工作事实存在的,显然不能以偏概全。
主持人:有些单位规定,新职工入职满一年后才能享受至少5天的带薪年假,否则其年假按比例计算。这导致很多人在跳槽后第一年只有一两天年假。那么,单位的上述规定是否合法呢?我们之前谈到很多单位把‘连续工作1年’理解为‘在本单位入职满1年’,这是不合法的,按照该观点举例来说,如果在第一家单位工作两年后跳槽到第二家单位,那么在入职后没过多久就要求休年假,这在理论上也是可以的,是吗?
崔律师:可以的,也就是我们之前在其他单位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到了新单位的第一年能不能享受至少是5天年休假的问题。有些单位认为刚到本单位不够一年因此没有年休假或年休假不够5天,这都是违法的。
主持人:年底扎堆休年假的现象并不少见,因为有些单位规定“年假不可跨年度使用,如因员工自身原因逾期未休年假则视作自动放弃”。这种做法也是不合法的,因为我记得有些情况下是可以跨年的,但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有些单位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是可以安排年假跨年的。但如果是其他原因,比如职工的原因,上半年没休,下半年工作多了,不能休了,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崔律师: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果是个人的原因,单位安排休假但自己放弃了这个权利,则年假是不能跨年的。另外一些单位除了法定的年假可能还会有一些福利性的、用人单额外给的年假,这种福利性质的年假如果跨年的话也不合适,因为是奖励今年的工作,就不合适放在下一年休了。因此,不是职工个人原因造成的法定年休假未休的,是可以跨年补休;如果是职工个人原因的,如职工以书面形式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则未休部分可以“清零”,且用人单位不必承担其年休假未休部分的三倍工资补偿。
主持人:还有一个情况,就是像学校老师那样的休了产假或寒暑假,还能休年假吗?
崔律师:职工休的寒暑假超过了年假的期限以及职工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但未扣工资的;累积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请的病假累积两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请病假满三个月以上的;累积工作二十年以上,请病假满四个月以上的;这五种情况不再享受年假,本质上相当于职工已经把年假休完了。
主持人:那诸如其他的假期如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病假等,这些假期与年休假有没有冲突呢?
崔律师:是没有冲突的,不应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则明确提出,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主持人:现实情况中很多人想休年休假但迫于单位的压力而不敢休,怕因此丢了饭碗。在年休假维权的方面,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维权呢?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申请仲裁行不行?
崔律师:首先,企业中可能有工会组织这种内部的维权机构,可以向这种组织反映,也可以直接跟用人单位领导层对话。如果这样行不通,可以更当地的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如果说已经离开了这个单位但没有休假,想休也没有办法休,可以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主张。
主持人:如果我在该单位工作了5年,这5年都没有休年假,那我可以主张5年的年休假补偿吗?
崔律师: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一年的时效,因为存在一个举证的问题,所以我们维权要及时。既然是我们享有的合法权利,该主张就要及时主张。大多数企业都是遵守法律规定的,如果一个单位由于员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开除员工,就没有继续服务于该企业的意义了。
行人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
行人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的理由是:
(1)《刑法》既然没有区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把本罪的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那就意味着所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行人自然也可构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处罚。依据这条规定,对重大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人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人也不应例外。
(3)交通肇事罪所强调的是违反交通规章制度的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而不是交通工具本身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行人违章虽然没有利用对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机动车,但其违章行为本身在特定情况下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财产损失,对公共安全具有现实危险性。
(4)客观地说,行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规章的,完全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如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持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据此,如果一个行人突然出现在一段车辆来往密集的高速公路上,由于汽车时速较高,驾驶人员为躲避该行人转向时与其他车辆相撞致使死伤多人,此时由于驾驶人员并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对事故没有责任,故该行人应负全部责任。因此,以行人不可能单独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为由否定行人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令人信服。因行人的违章行为导致他人驾驶的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5)如果把行人排除在本罪主体之外,就会使某些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无法处理。对行人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其他任何过失犯罪定性处理都是不合适的。
(6)不承认行人的主体地位,还会产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民事责任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脱节,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相悖。
《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只规定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从理论上给行人成为本罪主体提供了依据。所以从理论上来说,行人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而且在实践中,由于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也时有发生。例如,行人违章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横穿,致使过往汽车紧急刹车而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在认定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特别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于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认定。对于只可能危害特定少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在特定情形下乘客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1)乘客违章操纵交通工具行驶安全设施,结果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如公共汽车乘客未到站要求下车,司机不允,乘客私自扳动车门开关,打开车门,致另一站在门口处的乘客甩下车被轧死。又如:乘坐出租车或者网约车时停车开门时疏于观察导致骑车人受害的,结果严重的,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2)乘客要求驾驶员违章驾驶,结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如司机在大雪天送首长去机场,首长催司机加快速度,司机称雪天车速快容易出事,首长则称:“出了事我负责。”结果因车速太快,车轮打滑,酿成一起重大事故。这里的首长,既不是单位主管人员,也不是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而只是一名对司机有特殊影响力的乘客。
(3)渡口乘客强行抢渡引起渡船超载倾覆的,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4)乘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以致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5)乘客成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乘客的违章行为造成了驾驶员或其他保证交通工具正常、安全行驶的人员的工作能力的丧失或限制。如果乘客的违章或违法行为不足以造成上述结果,则乘客就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