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说法
近日有网友留言:自己从原单位离职2个月后去了新单位,当新单位为自己缴纳公积金时,却查到自己的公积金账户已被封存。公积金账户被封存是怎么回事?封存后怎么启封?如果公积金账户被封存,账户里的钱还能取出来吗?
主持人
公积金账户被封存是怎么回事?
这并不奇怪,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单位与职工中断劳动关系,时间较长一般30天,不能直接转移账户且又不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
是自动封存吗?
不是自动封存,原单位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相关银行办理转移或变更手续。
除因换工作断缴公积金外,还有哪些情况会造成公积金账户被封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7种情况公积金帐户会被封存。(1)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2)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的;(3)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上岗的;(4)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未重新上岗工作的;(5)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6)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限内的;(7)其它原因需要封存的。
被封存的公积金账户还能提取吗?
不同的地区规定不同,南京规定在12种情形下是可以提取的,(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就业;(3)出国定居的;(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5%;(5)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9)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0)离、退休;(11)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1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如何启封被封存的公积金账户?
对于公积金账户的启封,不同城市规定略有不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规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封存、转移、启封手续的,职工可以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公积金断缴后能够补缴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也就是说,如果是单位方面原因造成的断缴,单位可以为断缴公积金的职工申请补缴,如果是职工个人原因造成公积金断缴,一般是不能补缴的。
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有利息吗?
据《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央行一年定期存款为1.50%。此外,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利息将在7月1日转为职工本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在此方面,崔律师对我们的听众有哪些提醒?
离职前要考虑好工作的衔接问题,离职后及时的向单位申请去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不可忽视30日的期间限制。在封存状态时,出现了要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时,符合条件也是可以提取的。
维权法宝
案情回顾
“怕被宰?上XX网。厦门特产,假一罚万。”在这句广告语的影响下,南京市民周某今年10月份在手礼网上买了1680元的“特级”大红袍,孰料经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7项指标中有2项不符合,其中感官品质一项检测结果明确为“低于大红袍一级”。周某遂将该网运营方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至南京市某区法院,并以其宣称“假一罚万”之说,请求法院判决对方退还货款1680元,并赔付1680万元,检验费4450元,合计人民币16806130元。据了解,12月15日,周某缴纳诉讼费122638元。本案中,周某1680万元的赔偿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崔律师,“假一罚万”如何理解?“假一罚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对“假一罚万”会有两种理解:其一、是指客户一次购物,所购商品若非正品,即可获得一万元赔偿;其二、是指若商家所售产品系“假”的产品,则应按所售商品价款的一万倍进行赔偿。“假一罚万”属于格式合同,若商家对“假一罚万”的理解内容对消费者没有明示和说明,将由消费者确认,那么就应该根据通常理解,即“假一罚万”应当理解为如商家所售系“假”的产品,则应按所售商品价款的一万倍进行赔偿。并且“假一罚万”系商家和消费者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根据有约必守的原则,该约定对商家具有约束力。
商家是否必须按所售商品价款的一万倍来承担违约责任呢?
不是必须的。这就需要讲解一下违约金的性质及相关知识。我国的《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侧重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性质,同时也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法律条文表示,我国对违约方“惩罚性”赔偿是有限的,只有当违约金的约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假一罚万”的违约金约定过高,畸重的违约金数额将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如果商家以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该违约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在本案中,若被告请求调整违约金,“罚万”的违约金该如何调整呢?
一般而言,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百分之三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标准,不能机械地适用该条款,将违约金数额减少至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
本案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关系,按照不同的法律条文赔偿的数额也不一样,那么本案具体该适用何种法律呢?
因本案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买卖合同,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以次充好”行为,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特别法,在处理消费纠纷中应当适用该法的特别规定,对《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限额进行增加调整。例如,在手机专卖店买到假的手机,消费者就可依据该条款向手机店主张“退一赔三” ,即要求店家返还价款并主张3倍于商品价款的赔偿。
本案中,案涉大红袍茶叶系食用农产品,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对其质量问题应予严格规制,以特别强化违约金的惩罚功能彰显对食品安全的特别保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本案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可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酌情将本案违约金调整为案涉大红袍茶叶价款的十倍。
后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原告的实际损失远低于“万倍”的违约金,请求法院予以调整违约金,法院也同意调整。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周某退还茶叶50盒,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周某货款1680元,并向周某支付涉案茶叶价款的十倍赔偿款16620元。后周某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