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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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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访谈|法律问题解答快车——2017年11月28日作客江苏新闻综合广播

主  持  人:江苏新闻广播法治在线栏目    高爽

嘉     宾:崔保华律师

直播时间:2017年11月28日16:30~17:00

频     率:AM702

复播时间:当日22:30~23:30、

                    次日2:00~3:00

频       率:FM93.7


网友:聖小峰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一个朋友应聘驾驶员到装货地方才知道不合法,但是货也给装回来了。回来后辞职找老板结这趟工钱老板不给,他可以报警求助吗。他会有什么处罚吗

                            崔律师:

您好,你的这个朋友在明知运输的货物是不合法的情况下,仍然将货物运输了回来,其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其无法主张劳动报酬。至于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要根据具体的运输什么货物而定。

网友:龙少爷 

你好,我是开出租车司机,我开出租车4个月,生意不好就没钱交租了,就没开了,签的合同在公司,我手上没有,现在在公司交的压金钱20000元公司能要回来吗,我该怎么去维权。谢谢

                           崔律师:

您好,虽然您因生意不好,没钱交租,就没开,但如果仅仅是没有开,不代表您已经解除合同,合同也是不能随意解除的,在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您需要继续付租金,履行合同,如果您不履行将构成违约。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押金按合同约定返还或作其他处理,具体要根据合同约定来处理。至于违约责任,如果约定违约金过高您可申请法院进行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基本上是对方的实际损失,可能会多30%左右。

网友:大漠翔鹰 

农家在东台,现在苏州上大学,学校发了市民卡,在苏州看病报销部分,现在是否需要参加老家的“新农合”?户口还在农村。

                 崔律师:

您好,新农合和大学生医保性质一样,都属于国家性质的保险,现在还不是全国联网,所以可以在家里办新农合,在学校办大学生医保。根据2016年12月30日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6〕178号 】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按照工作安排,各市、县(市、区)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从2018年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因此,整合后可避免重复参保,如再参加“新农合”可能就是画蛇添足了。

网友:中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在借贷宝上,借了几笔钱,现在已经逾期一年啦。这个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应吗?可以在,本地起诉他吗?谢谢

               崔律师:

您好,只要电子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不因形式问题而无效。管辖法院问题,具体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合同法》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可在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起诉您,因此,您需要及时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网友:朕,君临天下

江苏农村的借贷合同,没有写借款人的借款目的,也没有写明利息。这样的借贷合同有效吗,写错了,是借条。

                                                             崔律师:  

您好,借条是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根据《合同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没有写借款人的借款目的,也没有写明利息不影响借条的效力,但是并不影响借条的效力,只是法院对利息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如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将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只要出借人不是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借款人的借款目的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奋斗吧骚年 

你好主持人! 本人2017年8月份在无锡惠山实地玫瑰庄园购买一套新房,当时销售给我算的价格总价是779286元,(其中团购费七万)后交首付款一共379286元,等合同下来总房价变成709286元,其中七万团购费没有体现在合同中,而买房时销售给我算价格时说这个团购费抵房价的,还有就是我购买的这套房的总价也已经大大超过在政府的备案的价格,希望贵台能帮我们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谢谢。

            崔律师:

您好,开发商在房价之外变相收取“团购费”的行为,变相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也是规避价格法的行为。根据我国《价格法》第12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针对房价地方政府是有指导价的,开发商之所以在房价之外收取“团购费”,可能是由于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利润太少,形式上是价格低了,本质上是规避价格法,因此,消费者可以向物价局进行反应,也可以通过物价局对开发商的相关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做出相应的惩处。

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的行为是一种变相加价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已涉嫌违规,结合《价格法》,如开发商确实违法《价格法》的规定,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可能无效,您可退房。

(责编:张中豹、梁妙君、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