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持 人:江苏新闻广播法治在线 高爽
嘉 宾:崔保华律师
直播时间:2017年12月26日16:30~17:00
频 率:AM702
复播时间:当日22:30~23:30、
次日2:00~3:00
频 率:FM93.7
现场解答
1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听众:您好,老公因为有过出轨,过后悔改并写下:如若以后再出轨,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请问所写的这个有法律效应吗?谢谢!
崔律师: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但是也有倾向性的意见。首先是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忠诚协议,如果一方仅仅围绕忠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而不提起离婚之诉,法院一般是不受理的。其次,如果双方签订了书面忠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且依照协议对财产做出了处分,后又后悔,请求法院重新分割。此时法院可能会驳回该诉讼请求。再次,签订了忠诚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持协议及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法院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支持离婚;但是是否会支持夫妻忠诚协议,要看该协议的内容是否明显的限制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或者对其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但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协议的存在,在财产分配时进行适当倾斜。所以,如果该听众持其夫妻忠诚协议要求法院判决配偶净身出户,法院很难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崔律师建议:如果要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一定要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不可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的情形,且要符合实际。
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听众:我与对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只约定了定金5万,违约金10万,房屋价格50万,但合同中没有约定谁先履行。现在对方不履行,我想要解除合同。另外,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没有经过我丈夫的同意就签订了该合同,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崔律师:您所涉及的有两个问题。第一,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所以您的这种情况,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对方履行,且互负义务的双方的合理时间应该是相当的。比如您现在要求把房屋交付给对方且给其过户,同时要求对方给付对价,这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您还没有把房屋交付且过户给对方,就要求对方先行给付房屋价格,且合同中没有约定这种履行顺序,那这是不合理的。第二个问题,该合同是否有效?答案是合同肯定是有效的,而能不能得到事实上的履行,关键要看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您还是您夫妻二人,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等。在我国,无权处分的合同并不因为无权处分而无效,换言之,即便是无权处分的合同,不考虑其他因素,该合同仍然认定为有效。而所谓的表见代理是: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本案中,无权处分人签定的合同有效,如因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卖,则合同无法履行,无权处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微信释疑
1伤残补偿金标准
网友@朕,君临天下:
高老师,您好。交通事故后的补偿,没有固定收入的补偿标准好像有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请问被补偿人是无固定收入的,户口是农村的,但是在城市居住有城市的居住证,请问这种情况能按城市补偿标准拿伤残补偿金和误工费吗?江苏地区的,谢谢!请问伤残补偿金除一般情况(户籍)外的其他决定因素有哪些呢?能举些例子吗?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朕,君临天下,关于伤残补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可以参照户籍性质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除了户籍以外,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主要收入来源地也为城市的,按照城市标准赔偿。误工费的赔偿并不区分城市和农村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赔偿,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伤残补偿金除一般情况(户籍)外的其他决定因素还有伤残等级、当事人年龄、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等。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朕,君临天下,关于伤残补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可以参照户籍性质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除了户籍以外,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主要收入来源地也为城市的,按照城市标准赔偿。误工费的赔偿并不区分城市和农村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赔偿,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
伤残补偿金除一般情况(户籍)外的其他决定因素还有伤残等级、当事人年龄、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等。
2期间的问题
网友@明明的阳光:
主持人好! 简易程序三个月是指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三个月后没有收到判决书,也没有收到转为普通程序通知怎么办?谢谢老师。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明明的阳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该处的三个月指的是自然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您好!明明的阳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该处的三个月指的是自然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网友@财源广进: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农村拆迁房屋的赔偿情况。我是江苏省泗洪县四河乡人。我们家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楼房是580。平房拆迁是300。买他们的房子是1700。既没有过渡房也没有过渡费,更没有安置房。请问这样是合理吗?我认为拆迁标准是太低了。老百姓也看不到拆迁文件,拆迁标准。老百姓看不到公示标准。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财源广进,首先要确认下是否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如果是则具有行政强制性,否则协议拆迁可以拒绝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为:首先发布征地公告,其次要发布征地房屋拆迁方案并予以公告,最后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具体补偿标准:住宅房屋一般包括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和购房补偿款,此外通常还包括装修补偿费,自行过渡费、搬家费等等。
您好!财源广进,首先要确认下是否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如果是则具有行政强制性,否则协议拆迁可以拒绝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为:首先发布征地公告,其次要发布征地房屋拆迁方案并予以公告,最后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具体补偿标准:住宅房屋一般包括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和购房补偿款,此外通常还包括装修补偿费,自行过渡费、搬家费等等。
4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网友@友情:
你好老师,我想问一下,有一个朋友向我借了一笔钱,协议,上面是欠条,但是欠条以下的内容是啊,我借给他多少多少钱,然后是使用期一年。协议内容还约定,他每个月给我600块钱的利息,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受不受法律保护?恳请老师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友情,是有效的,欠条的内容表明了实际上是借贷关系,至于约定的每月600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的话,向法院起诉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对方如果已经支付了也就不能向你主张返还,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对方可以向你主张返还。
您好!友情,是有效的,欠条的内容表明了实际上是借贷关系,至于约定的每月600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的话,向法院起诉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对方如果已经支付了也就不能向你主张返还,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对方可以向你主张返还。
5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网友@李某军:
您好:请问未成年监护人父亲在服刑,母亲身份信息不清楚,知道家庭住址,怎么样起诉监护人。如果起诉他母亲怎么获取他母亲的身份信息,派出所没有调出,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有责任吗?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李某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本案可以未成年侵权人的父母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获取对方信息应当学校进行了解,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学校也掌握各学生家长的详细信息。《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因此,在学校期间受到来自学校内部的伤害,若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其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区别处在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明责任在哪方。
您好!李某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本案可以未成年侵权人的父母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获取对方信息应当学校进行了解,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学校也掌握各学生家长的详细信息。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因此,在学校期间受到来自学校内部的伤害,若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其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区别处在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明责任在哪方。
6法院该受理不受理怎么办?
网友@清风明月:
高老师,各位律师请帮助,我之前问的就是孩子判给母亲抚养,孩子奶奶死活不给,也不让母亲去看孩子,母亲今天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受理,说孩子不好执行,法院不受理对吗?没有过申请时效,不到两年,是我记错了,我是泗阳的请帮助。谢谢!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清风明月,孩子母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抚养权,法院应受理,法院不受理是不正确的,如法院仍不受理,您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要求法院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执行的相关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形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若该法院仍不予受理,您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给您。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当面申请立案却不立案的情形,还有一种简易的办法:通过邮寄发式送达执行申请书。
您好!清风明月,孩子母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抚养权,法院应受理,法院不受理是不正确的,如法院仍不受理,您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要求法院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执行的相关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形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若该法院仍不予受理,您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给您。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当面申请立案却不立案的情形,还有一种简易的办法:通过邮寄发式送达执行申请书。
7环境污染几时休?
网友@百岁旺:
高老师你好,句容城市边界郊区小饭店,烧的油呛味熏人鼻子,非常熏鼻子,现在人鼻炎多了,油呛味熏的喉咙发炎人也多了,要采取措施治理,油呛味伤害人民身体健康。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百岁旺,您可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你还可以相邻权人的身份以侵权为由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
您好!百岁旺,您可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你还可以相邻权人的身份以侵权为由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
8申请强制执行财产受阻问题
网友@从头再来:
你好,我有一笔执行款到邳州市碾庄法院有7个多月了法院一直不给我,我到法院找了六七次了最后庭长要先给我一半,让我先签终止!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从头再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您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
您好!从头再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您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
9房屋份额转让
网友@成兵:
我父亲一套房产,证上面有我百分之一的份额,现在我打算放弃这个份额并从房产证上除名。使用什么方式与何种手段能尽快处理好?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成兵,从房产证上除名类似于房子的份额转让,其流程与正常的房屋买卖和赠与的流程相似,需交相应的契税、营业税、个税等费用。您可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您好!成兵,从房产证上除名类似于房子的份额转让,其流程与正常的房屋买卖和赠与的流程相似,需交相应的契税、营业税、个税等费用。您可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10彩礼款何时可退换?
网友@永伴:
主持人你好,我想问你一个婚姻问题应该怎样解决,事情是这样的,我和我老公结婚了,可是没办结婚证,有真实婚姻,我们是2016年结的婚,结婚不到一个月,我老公在QQ上发表说说他有一个美丽善良的小姑娘想爱,为此条说说我俩在感情上有隔害,可我也没在意,可他很小心眼,僻如说我和一个女的好,他都怀疑我有作风问题,可我俩就是顶两句口角,他都抱着被子去跟他奶奶睡,后来我们一起出去打工,他不给我和租一间房子,再后来我俩顶嘴了,他骂我,敢叫我滚,为此我感觉我俩没法在一起生活,我就走了离开了他家,可他爸妈,现在找到我爸妈给他退彩礼,请问应不应该退彩礼?还有我娘家,陪我的嫁妆,和陪的钱,能不能抵彩礼,另外他家的财产应不应该给我分一少部分,就是他爸妈给我们买的那套结婚的婚房,现在离婚了应不应该有我的一分,婚房是他爸妈出全款买的我们俩,结婚一年了,也没孩子他对我那样,我应不应该走,我们结婚男方给了4万元,我妈给我买嫁妆用了1万8千万,又陪了我2万6千元,我妈还贴钱到他家,他现在还要要彩礼钱,应不应该给他退彩礼钱?彩礼钱都包括那些?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永伴,第一个问题,何为彩礼?彩礼的范围:依据彩礼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金钱彩礼”和“贵重物品彩礼”两类。金钱彩礼是指在订婚和举行结婚仪式时,男方通过媒人给付女方及其家人的聘礼,数额往往较大。对于平时男、女方及其家人、亲属相互之间的金钱赠与,数额较小,不属于彩礼。贵重物品彩礼主要是指大量衣物和首饰。在谈婚期间,男女双方相互往来,由一方给付另一方或者双方相互给付的财产,包括烟、酒、食品、化妆品、少量衣物、礼尚往来500元以下的小额礼金及女性专用物品,包括按习俗进行相亲、订婚、认门、举行结婚仪式的请客酒席费用等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第二个问题,是否应该退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此,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返还彩礼的数额应综合婚约解除的原因及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第三个问题,嫁妆的归属: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第四个问题,是否应该分割婚房:婚房为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购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该婚房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您好!永伴,第一个问题,何为彩礼?彩礼的范围:依据彩礼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金钱彩礼”和“贵重物品彩礼”两类。金钱彩礼是指在订婚和举行结婚仪式时,男方通过媒人给付女方及其家人的聘礼,数额往往较大。对于平时男、女方及其家人、亲属相互之间的金钱赠与,数额较小,不属于彩礼。贵重物品彩礼主要是指大量衣物和首饰。在谈婚期间,男女双方相互往来,由一方给付另一方或者双方相互给付的财产,包括烟、酒、食品、化妆品、少量衣物、礼尚往来500元以下的小额礼金及女性专用物品,包括按习俗进行相亲、订婚、认门、举行结婚仪式的请客酒席费用等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第二个问题,是否应该退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此,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返还彩礼的数额应综合婚约解除的原因及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第三个问题,嫁妆的归属: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第四个问题,是否应该分割婚房:婚房为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购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该婚房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