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网友@Mrs.Sun:
法治在线节目的律师们好,想咨询问题,我是房屋买卖的卖方,协议是我一人签的名,我丈夫不知情也不同意卖,丈夫要与我协议离婚防止对方起诉,法院强判房子与对方这样行吗?还想咨询,房产是俩个人的,房屋买卖协协是我一人签的,我丈夫不知情也不同意卖,我放弃产权协议离婚行吗?能防止法院强判房子与对方吗?谢谢回答。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Mrs.Sun,一、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卖方是您和您丈夫,而您丈夫未在合同上签字也未授权您代理其签订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未成立。如果合同明确卖方是您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您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二、若房屋尚未过户,您方反悔不愿卖房,需承担违约责任;若房屋已过户,且买方善意的情况下,可善意取得,与您是否离婚无关。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Mrs.Sun,一、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卖方是您和您丈夫,而您丈夫未在合同上签字也未授权您代理其签订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未成立。如果合同明确卖方是您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您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二、若房屋尚未过户,您方反悔不愿卖房,需承担违约责任;若房屋已过户,且买方善意的情况下,可善意取得,与您是否离婚无关。
2退役士兵社保缴纳年限问题
网友@斌:
我户口在连云港,在无锡宜兴工作,曾服兵役四年,现在宜兴已交社保十一年,55岁。请问我还需交几年?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因此,您的服役年限四年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您在宜兴已交社保十一年合并起算一共15年。但是,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中的十五年是最低要求,如果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您可以不再缴纳,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您还未达到退休年龄,一般来讲,有多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年限越长、缴费的金额越多,到龄时领取到的养老金越多。当地具体政策请详询宜兴市社保部门。【相关规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您好!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因此,您的服役年限四年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您在宜兴已交社保十一年合并起算一共15年。但是,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中的十五年是最低要求,如果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您可以不再缴纳,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您还未达到退休年龄,一般来讲,有多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年限越长、缴费的金额越多,到龄时领取到的养老金越多。当地具体政策请详询宜兴市社保部门。
【相关规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拒缴社保有何招?
网友@别来无恙:
律师您好,我在现在这个厂上班十一年了,老板一直都没有给交社保,我去找他,他说让我承担一半的社保费用,我没答应。这个厂也面临倒闭,我想找辖区的劳动局来解决这个事情,请问您我是该起诉厂里不给交社保要求补偿还是要求厂里补交社保?哪个更好一些?麻烦您给解答。谢谢。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别来无恙,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如果你的社保可以补缴(具体可向社保部门咨询)那么除了单位缴纳的部分个人也要缴纳(比例大概为30%),向法院起诉的话,法院对社保缴纳问题不作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及相关答复,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由劳动者直接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投诉反映,由后者强制其缴纳。但是如属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补缴养老保险的情形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您好!别来无恙,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如果你的社保可以补缴(具体可向社保部门咨询)那么除了单位缴纳的部分个人也要缴纳(比例大概为30%),向法院起诉的话,法院对社保缴纳问题不作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及相关答复,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由劳动者直接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投诉反映,由后者强制其缴纳。
但是如属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补缴养老保险的情形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4劳动者社保缴纳问题
网友@追求无止境:
高主持,晚上好,打扰你们了!请问?我在镇江一公司上班,从2015年一月一号上班到2017年三月三十一号辞职,由于公司每月不能足额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保,本人被迫于4.1号离职,公司克扣工资,我五月八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判决我不服,上诉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我胜诉,被告故意拖欠又上诉镇江中院,最终判决我胜诉,请问现在单位同意给我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可以补交吗?】谢谢!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追求无止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具体补缴操作流程请咨询12333或镇江市社保中心征缴管理科电话85342997。【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您好!追求无止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具体补缴操作流程请咨询12333或镇江市社保中心征缴管理科电话85342997。
【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网友@八十对:
我与他人签定了施工合同,施工前,图纸交底,让我接新图施工,并签了字,等工程结束按实结算,现在工程完工了,对方只按原合同价付款,并不按实结算,差四百多万,我成本都不够,请帮忙,我怎么办?请高爽老师帮忙,我现在生不如死,叫天不应,叫地不灵,能否到电视台与高老师,律师帮忙团人员面谈,救法律公正,公平。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八十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因此,您可以先与发包人进行协商,若不能协商一致需要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您好!八十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因此,您可以先与发包人进行协商,若不能协商一致需要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6劳务纠纷
网友@平安是福:
在家给别人干活,老板死了钱要不过来怎么办?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平安是福,您说的不太具体,根据您的陈述,大概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若您在公司里工作,老板去世后将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公司来负责您的工资;第二,若您受雇于个体户或个人,老板去世后,将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您的工资,当然,他的继承人愿意偿还的就不受限制。【相关规定】《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您好!平安是福,您说的不太具体,根据您的陈述,大概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若您在公司里工作,老板去世后将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公司来负责您的工资;第二,若您受雇于个体户或个人,老板去世后,将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您的工资,当然,他的继承人愿意偿还的就不受限制。
【相关规定】《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7工伤赔偿问题
网友@陆万:
高老师你好:我2017年9月5号在贵州工地上发生事故,我跟施工单位没有合同,我就是农民工,施工单位也没有报工伤,我在工地上的月工资是10000元,我现在是九级伤残,我想问一下除了医药费对方还能赔我多少钱,对方想私了这件事。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陆万,除医药费外,您要求单位对您的补偿可以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其中,①伙食补助费按《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每天10元计算;②停工留薪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若您没有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证据,需要综合考虑您的住院时间及出院后状况等,参照类似情况可按6个月计算,停工留薪待遇计算为原月工资x6个月(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延长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③住院期间护理费,参照类似情况,可按住院期间护理费按100元/天计算(若单位安排护理人员,则没有此项);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您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计算九级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该标准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九级伤残分别计算6个月,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6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您好!陆万,除医药费外,您要求单位对您的补偿可以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其中,①伙食补助费按《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每天10元计算;②停工留薪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若您没有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证据,需要综合考虑您的住院时间及出院后状况等,参照类似情况可按6个月计算,停工留薪待遇计算为原月工资x6个月(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延长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③住院期间护理费,参照类似情况,可按住院期间护理费按100元/天计算(若单位安排护理人员,则没有此项);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您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计算九级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该标准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九级伤残分别计算6个月,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6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受表彰人员退休补贴问题
网友@中华:
高老师早上好。听说获得过国家级部门表彰的人员,退休时工资可以少打折或不打折,请问是否有这一规定,是那部规定?请求老师帮我。谢谢老师!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中华,2015年3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该通知第四部分规定;“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详细情况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拨打12333。
您好!中华,2015年3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该通知第四部分规定;“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详细情况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拨打12333。
9子女拒不赡养老人,如何定性?
网友@2018:
您好,我想咨询下做为儿女不赡养老人我们可以报警抓人吗?两位老人七十多,都是农民,土地也都分给儿子们了,现在是没有经济来源。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2018,一般不会,但在条件成就时民事上的责任义务可以转化为刑事责任。一般来说,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构成虐待罪,一般表现为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2、构成遗弃罪,一般表现为对于年老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3、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般表现为老人起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经法院审理后判令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拒执罪论处。【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您好!2018,一般不会,但在条件成就时民事上的责任义务可以转化为刑事责任。一般来说,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构成虐待罪,一般表现为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2、构成遗弃罪,一般表现为对于年老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3、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般表现为老人起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经法院审理后判令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拒执罪论处。
【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服刑人员应诉问题
网友@李抗军:
您好,起诉在刑人是要到牢房开庭的吗?谢谢。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李抗军,服刑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般不能到庭应诉。在此情况下,受理案件的法院一般会安排到监狱所在地开庭,以保证原告的诉权得以正常行使。
您好!李抗军,服刑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般不能到庭应诉。在此情况下,受理案件的法院一般会安排到监狱所在地开庭,以保证原告的诉权得以正常行使。
11业主共有部分权益遭损,如何解决?
网友@惜缘:
开发商用公摊面积建储存室合法吗?建了被城管拆了,我们也拆。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惜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同共有,未经业主同意,开发商不得擅自建造储存室。此外,开发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的储存室亦属于违法建筑,可以向城管部门举报将其拆除。
您好!惜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同共有,未经业主同意,开发商不得擅自建造储存室。此外,开发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的储存室亦属于违法建筑,可以向城管部门举报将其拆除。
12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网友@天煞孤星:
丧失劳动能力,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本人要签名吧,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本人基本工资计算还是按照交完保险工资计算。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天煞孤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劳动者签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因此,经济补偿金应该按照未缴纳个人社保部分之前的应得工资计算。
您好!天煞孤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劳动者签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因此,经济补偿金应该按照未缴纳个人社保部分之前的应得工资计算。
13起诉条件问题
网友@yangyonggang: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村1组的土地租地金1000元/亩,被我村支书租的,两年了没给该怎么办?村民多次到乡,县信访办反映此事,一直没解决。我们当时签的合同村支书拿着的,前几年的钱也给了,就这二年不给了。我们手里没证据能上法院诉讼吗?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yangyonggang,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但是,若在诉讼过程中您不能拿出证据,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您最好在立案前收集好相关证据。
您好!yangyonggang,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但是,若在诉讼过程中您不能拿出证据,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您最好在立案前收集好相关证据。
14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网友@大男人:
请问律师年假怎么给? 我社保交22会,有拆迁给的15年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大男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对于征地社保的15年是否计算为工作时间,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并且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请详询当地社保部门。【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您好!大男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对于征地社保的15年是否计算为工作时间,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并且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请详询当地社保部门。
【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15拖欠工资如何维权?
网友@山水:
高爽老师您好!我与企业老板发生矛盾,他赶我走,我已离职,但工资还要到发工资的时间给我,我们之间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保险,工作一年多了,我现在怎么去维权。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山水,您可以搜集能证明曾在该企业上班的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卡、考勤记录等,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补半个月工资)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部门投诉。
您好!山水,您可以搜集能证明曾在该企业上班的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卡、考勤记录等,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补半个月工资)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部门投诉。
16住房公积金可否代领?
网友@宽宏大量:
员工离职啦,住房公积金别人能代领?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宽宏大量,一般可以代领,具体可以分为下面三种情形: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地的具体操作办法请详询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您好!宽宏大量,一般可以代领,具体可以分为下面三种情形: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地的具体操作办法请详询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17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问题
网友@嫦娥奔月:
你好!我咨询一下,年龄满五十岁在南京交社保不满十五年的淮安人。失业金领取需要户籍所在地社保中心开接收证明。可我咨询过老家社保中心。他们回复不可以开。请问律师我从哪里领取。谢谢!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嫦娥奔月,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服务指南》载明,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南京领取失业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您如果选择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金的,持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水西门大街61号二楼失业保险经办窗口)。
您好!嫦娥奔月,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服务指南》载明,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南京领取失业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您如果选择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金的,持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水西门大街61号二楼失业保险经办窗口)。
18户主变更手续
网友@淡定:
改户主要什么手续,要村里证明吗?我的父亲是户主,快七十岁了,我去派出所改户主,派出所说要村里出证明,我想问户口本证明不了吗?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淡定,一般办理户主变更的所需材料为:(1)居民户口簿;(2)新户主居民身份证;(3)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材料。实践中各地对户籍管理规定不一,如当地派出所要求提供村委会开证明,请您按照当地派出所的要求,由您所在村委会开出证明即可。
您好!淡定,一般办理户主变更的所需材料为:(1)居民户口簿;(2)新户主居民身份证;(3)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材料。实践中各地对户籍管理规定不一,如当地派出所要求提供村委会开证明,请您按照当地派出所的要求,由您所在村委会开出证明即可。
19医保报销范围问题
网友@雨后彩虹:
主持人您好,我醉酒骑摩托车摔伤,江宁医保卡能看病吗?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雨后彩虹,不可以。根据《南京市江宁区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第四部分第2条的规定,本人违法违章所致伤害的医疗费用以及因酗酒所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您醉酒驾驶摩托车,因此不再报销范围。【相关规定】《南京市江宁区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四、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标准及限额 2、不予报销范围: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报销:(一)参加者本人违法违章所致伤害的医疗费用;(二)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所致的医疗费用;(三)车祸、工伤、医疗事故等所致的有第三方赔偿的医疗费用;(四)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南京市范围外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江宁区域外一级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五)2018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六)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手术、洁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义眼、义肢、医学美容、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七)新生儿出生3个月后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费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八)其他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您好!雨后彩虹,不可以。根据《南京市江宁区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第四部分第2条的规定,本人违法违章所致伤害的医疗费用以及因酗酒所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您醉酒驾驶摩托车,因此不再报销范围。
【相关规定】《南京市江宁区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四、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标准及限额 2、不予报销范围: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报销:
(一)参加者本人违法违章所致伤害的医疗费用;
(二)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所致的医疗费用;
(三)车祸、工伤、医疗事故等所致的有第三方赔偿的医疗费用;
(四)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南京市范围外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江宁区域外一级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五)2018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六)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手术、洁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义眼、义肢、医学美容、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出生3个月后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费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20低保受益对象
网友@思情:
请问哪些残疾人不可以吃低保了?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思情,是否能享受低保与是否残疾人无关,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有关。《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对高龄老人、残疾人、大重病患者等有特殊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适当上浮其保障标准或者给予特殊照顾。
您好!思情,是否能享受低保与是否残疾人无关,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有关。《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对高龄老人、残疾人、大重病患者等有特殊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适当上浮其保障标准或者给予特殊照顾。
21商品房质量有问题如何维权?
网友@明明的阳光:
我想咨询一下投诉商品房质量问题,行政机关答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不走行政诉讼,走民事诉讼开发商依投诉答复意见为由抗辨法院会支持吗?(实际以虚假材取得售房许可证,违反强制规范) 是否一定要走行?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明明的阳光,一、商品房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交付使用或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以虚假材料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销售许可证。【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您好!明明的阳光,一、商品房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交付使用或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以虚假材料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销售许可证。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2医疗报销是否有地域限制?
网友@百岁旺:
高爽老师你好,医疗报销江苏全省连网吗,句容医保卡在南京瞧病就在南京直接好报销吗,请你高老师回复信息,谢谢你高老师。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百岁旺,从2015年2月1日起,江苏省已经统一发放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新的社保卡打破了江苏省内的区域限制,可以在江苏省范围内享受医疗看病等社保服务。您需先按规定在句容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然后持句容发的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及异地就医登记表到南京的各区社保中心、街道劳动保障所或南京市民卡中心办理在南京就医的确认手续后,即可在南京的省内联网医院看病,发生的医疗费可凭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结算,不需个人先垫付费用回句容再报销了。
您好!百岁旺,从2015年2月1日起,江苏省已经统一发放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新的社保卡打破了江苏省内的区域限制,可以在江苏省范围内享受医疗看病等社保服务。您需先按规定在句容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然后持句容发的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及异地就医登记表到南京的各区社保中心、街道劳动保障所或南京市民卡中心办理在南京就医的确认手续后,即可在南京的省内联网医院看病,发生的医疗费可凭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结算,不需个人先垫付费用回句容再报销了。
23借款应何时归还?
网友@王素洋:
主持人你好,我想咨询关于借条的事,我去年十月份借给一位朋友十万元钱,当时也打了借条,但没有注还款日期,想问一下这样的借条法律规定是几年?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王素洋,如果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您可随时要求对方还款,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自您向对方主张还款时给予的履行期限结束开始计算。
您好!王素洋,如果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您可随时要求对方还款,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自您向对方主张还款时给予的履行期限结束开始计算。
24共同贷款房屋还贷问题
网友@小辣椒:
各位律师大家好!咨询并想了解下法律知识,我们是再婚家庭,我有个女儿,男方到我家招婿,但,我们俩没有共同的孩子,买房我父母拿了十万,男方也拿了七万,还有房贷,房产证上是我们共同的名字,房贷也是共同还的,现在男方不交钱归家,房贷也不还,还款人登记是男方的名字,如不还房贷,会是怎样?承不承担法律的责任?还有离婚了房子怎么分?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小辣椒,如不还房贷,银行将依法进行催收并产生相应的罚息,经多次催收仍不还贷,抵押在银行的房产将被冻结;若银行协商后仍不还款,那么银行将会通过法律程序对房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将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个人的征信也将有相应的记录。房子的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您好!小辣椒,如不还房贷,银行将依法进行催收并产生相应的罚息,经多次催收仍不还贷,抵押在银行的房产将被冻结;若银行协商后仍不还款,那么银行将会通过法律程序对房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将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个人的征信也将有相应的记录。房子的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5大学生住房补贴年限
网友@大脸猫璇:
你好,请问下大学毕业3年,住房补贴还能申请吗?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大脸猫璇,根据《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须知》的规定,需在毕业2年内申请。【相关规定】《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须知》1.毕业2年内申请,符合领取条件的均可享受补贴,最多领取不超过36个月;2.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是在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
您好!大脸猫璇,根据《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须知》的规定,需在毕业2年内申请。
【相关规定】《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须知》1.毕业2年内申请,符合领取条件的均可享受补贴,最多领取不超过36个月;2.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是在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