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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访谈|公产房承租权的可以继承吗?派遣职工的社保由谁缴纳?——2018年1月16日作客江苏新闻广播之微信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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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释疑

1公产房承租权的继承问题


网友@清明月:

高爽老师,导播老师您们好:我是宿迁市的一名出租车驾驶。老百姓常称:的哥。在1985年左右。我们随父母搬进原宿迁县房管所提供的约40平米的一所公房居住。每月交房租至今每年仍交房租。此公房原使用人是我母亲名下。在2000年家母病逝。我大哥租住期间在2009年擅自将使用人我母亲姓名改为自己名下。家父现仍健在,十分气愤,在家父全不知情下,房管所怎么能同意我大哥更改使用人姓名呢?现求助您们,家父想改回自己名下,是否可以,家父家母是结发夫妻。如何起诉,请高爽老师,导播老师,律师老师,给予帮助。此致!多谢!祝江苏台法治在线节目越办越好,收听率节节高升。祝各位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当年是1985年左右,现在已30多年,应该没有合同之类,请待我去房管所求实后,再回复您。祝齐律师工作顺利,新年吉祥!多谢!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清明月,本案涉及公产房承租权的继承问题。按照以往的政策规定,公产房是国家和集体财产,作为承租人其享有“公房居住权”,不能作为私有财产被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其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等等。一般来说,公产房承租权是对他人的房屋以居住为目的而加以使用的权利,不能随意地让渡和继承。

目前,全国对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权的变更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部分省、市虽有相关规定,却不尽相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可见,上海市将户口在本处的共同居住人作为确定具体承租人的首选;其他直系亲属户口在上海的亦有权继续承租,出现分歧时,由公房的所有权人即出租人确定具体承租人,人民法院不作定夺。

然而,也有部分地区在司法政策中直接承认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可继承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规定:“根据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无论是基于单位分配而获利的公房使用权还是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权,均应允许对其所体现的财产权益继承。在发生争议时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精神处理,即可以通过竞价、评估、拍卖使用权房屋的价值等方式解决。

具体至本案,您的哥哥系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属于有权申请继续承租公房;您的父亲系原承租人的配偶,如果户口也在本地,亦有权继承承租公房。您可以向当地的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咨询一下具体的有关继承承租人的资格规定,再确定方案。


2派遣职工的社保由谁缴纳?


网友@坚持到底:

主持人您好,我想咨询下,劳务派遣个人养老保险应该是谁交,谢谢,主持人您好,我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我们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办成了劳务派遣,但是每个月收我1411钱,养老保险钱,而且从来不开发票。我应该怎么办?我都不知道有这一个劳务公司。而且我们承包合同里也没有这钱的条款,我应该怎么办?

一开始以为和出租公司签的,后来去劳动局调交费记录才知道有这个劳务公司,但是我一千多保险钱是出租车公司收的,而且从来没给发票,我现在就是想咨询两个问题,一不管那家公司让我个人全部出社保险钱,合不合法,二个从来没给发展票,是不是公司在偷税漏税?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坚持到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因此,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因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


3借了高利贷怎么办?


网友@彩霞满天:

你好,我是一位大二学生的母亲,昨天去孩子的学校帮孩子还掉了9500元。情况是这样的:儿子1月2号经同学介绍去南京借了3800元,前天下午4点多儿子打电给我说有2个人到他学校门口跟他要15000元,那人拿着儿子打给他们的借条,说你现在还只要还12000元,说叫他先跟同学借,借不到的话他们可以帮他跟别人借,儿子那时才清醒一点才打电话给我,我当时听了如五雷轰顶,时刻提醒他当今大学生存在的借贷情况,让多少家庭面临倾家荡产,儿子他也做了,我当时都快气疯了,想不去管他,让他自生自灭吧!但冷静下来想想还是昨天去了儿子学校,到那里见到那些跟儿子年龄相仿的要钱人跟他们理论,他们说他们是外包的只是要钱的,如果不还钱就起诉儿子,把他的信用拉黑,还会把他当作"老赖"处理,孩子他爸怕影响孩子的前途,他们正是抓住我们的软肋,毕竞培养一个孩子真的不容易,最后还价以9500元收回了儿孑的15000元的借条。这事先放一边,在我们的严励苦逼下问儿孑有没其他借条之类的事了,得到的结论是还有两家一个是24000元,一个是15000元,听完我己无力再教训儿子了,只有想死的念头。我一个月2000元不到的工资面对几万元的借条该怎么办?儿子只要一张身份证就能借到钱,他是学生,沒有经济收入,所有的负担都是我们家长,我们真的承受不起了。帮帮我好吗?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彩霞满天,首先要做的事是让此事回到法律途径上来解决。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因此,具体的借款金额要以出借人实际提供的借款金额为准。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而对于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应予归还,年利率36%以外的部分,已经归还的可以向对方要求返还,24%-36%的部分可以不用归还,已经归还的也不可以向对方要求返还。

您现在需要做的是找到真正的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要怕对方起诉,如果真的存在借条虚高、利息违法的情节,应当通过法庭质证环节还原真相。


4劳动争议起诉


网友@中

老板欠员工工资有欠条,多人可以一起起诉老板吗?立案需要提交什么?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中,《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如果单纯的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涉及其他请求,那么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此种情况经过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是起诉立案时仍要分别起诉立案。立案时提交:起诉状、原告身份信息、被告身份信息、工资欠条。


5用人单位拒缴社保有何招?


网友@马春杨:

律师下午好,我是扬州人,06年4月1号到苏州张家港一家私莒企业上班,到现在我有十二年了,他一这没有给我交养老保险,我在2000年提出叫他给我交养老保险,到现在他一直没有给我交,我过了年就62岁了,到时他要叫我回去我该怎么办?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马春杨,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如果你的社保可以补缴(具体可向社保部门咨询)那么除了单位缴纳的部分,个人也要缴纳(比例大概为30%),向法院起诉的话,法院对社保缴纳问题不作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及相关答复,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由劳动者直接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投诉反映,由后者强制其缴纳。但是如属于单位未为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您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您可以起诉单位,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详细赔偿情况请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的规定。

【相关法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补缴养老保险的情形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6劳动者养老保险缴纳问题


网友@2018年:

请问老师,我们农民工到厂里上班,他们不和我们工人订合同,养老保险他们说:一天加10元钱,他们还说:如果工作不到一年,养老保金就不给,这个厂做的对不对?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2018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故该厂的做法是不对的。例如江苏扬州市就明确要求,自2011年1月起,农民工应按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1〕103号】


7减刑案件的公示期限


网友@懂你:

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在减刑之前有一个程序叫网上公示,请问这个公示期到什么时候结束?这个刑期(包括减刑在内)已经结束了,这个网上公示是否可以撤销了?刑期五年二个月,2012年7月19日一2017年9月20日(减刑九个月)。既然刑期已经结束而且已过几个月,这个公示依然放在网上,这对以后的工作、生活误必会带来一定的影响,请主播能否给一个回复,谢谢!请问这个公示期什么时候撤掉?因为整个刑期已经结束,主持人,我想请问下王律师,五年二个月的刑期已于二O一七年九月十九日结束,这个公示期到什么时候截止?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懂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公示期限;” 因此在法院作出裁定前,都要对拟减刑的案件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即包括公示的期限,故在公示期满后即可以撤销公示。


8社保缴纳年限计算问题


网友@单荣堂:

我是江苏大丰人,在镇办企业上班30多年,可保险只缴了15年,都是自己缴的。请问在企业的工龄还能有说法吗?谢谢!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单荣堂,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2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9人身损害赔偿金范围


网友@莫名其妙(乔):

我有个朋友在2017年4月驾车撞死人一个行人(63岁),事故认定各负同等责任。其妻60岁,女儿32岁,儿子21岁。受害方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其中要赔偿其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0年。我朋友认为,已经赔偿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应该由子女赡养。请问:这样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吗?因为我朋友的商业险只保了50万,不够赔,十分焦急,恳请你们能给我一个答复。万分感谢!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莫名其妙(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外,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还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该法院的判决有法律依据。  


10申请住房补贴流程


网友@李抗军:

高老师你好。请问申请租房补贴,在公众号收南京房产微政务后,怎么操作?麻烦老师。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中华,南京房产微政务是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的官方公众号,您应该向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住房补贴。在网上登录“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搜索“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须知”,按照提示进行申报即可。


11工伤待遇主张问题


网友@一轮明月:

主持人、律师:你们好,我把公司给我3个工资钱写成一次性工伤补偿金了,以后合同到期后会影响我向公司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吗?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一轮明月,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向您支付的,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因此,公司给您的3个月工资钱的性质如果是一次性工伤补偿金,您可要求公司按标准向您足额支付。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只要您满足条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会影响合同到期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张。


12股权转让问题


网友@AA众悦汽修:

你好!我朋友自己注册了一家公司,现在他想让我出10万元转让给我25%的股份。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有没有股权转让的范本给我参考一下。多谢。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AA众悦汽修,简单的注意事项有一下几点:1、了解该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等情况;2、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确定转让价格,明确双方权利义务;4、如果该公司有其他股东,确认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5、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股权转让范本鉴于篇幅关系,不在此提供,请自行在网上搜索。


13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保问题


网友@小甜甜

主持人好,律师好,我年51岁,家住城郊,最近我们这要拆迁。我想问一下,我是农村户口,迁户口时,没有赶上招工,也没有赶上分土地。请问有没有政策,拆迁后我有没有生活补贴,可不可以提养老保险?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小甜甜,《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第二十条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您处于劳动年龄段,如果您是自由择业(灵活就业),安置后可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4房屋征收人违反征收补偿协议,怎么办?


网友@2-901: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房子的问题。我们这有近200户被政府征迁当时赔偿金折算进购房款了,等待2年后上房,合同上房型,楼层高度与住房面积都标注清楚的,现在通知上房了,房型变了,楼层原来设计建造是18层,现在建成30层,住房面积增加了10多平方,还让我们加钱。大家都接受不了,麻烦你们给予帮助。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2-901,依据您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执行。如果征收人违反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权。

法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5申请强制执行遇阻问题


网友@追求无止境:

主持高爽,各位律师晚上好! 我以前提的劳动争议,单位拖欠工资,未交社保,我最终镇江中院判决单位依法支付,现在我的2月,3月工资16000元,补偿金20000万,诉讼费5元,合计36005元,由于对方藐视法律,判决书收到后任然不支付工资及补偿金,我于2017年12月22申请强制执行立案,而今天丹阳执行厅给我回复说:对方法人已变更,法人现是企业人的爸爸约70多岁,没发带走,请问现在的企业正常运转,拖欠工资就不支付,就没有法律了吗?请指教走哪途径有效,严惩这些企业老赖!谢谢!我想去纪委,是否可以给执行厅点压力, 还有一个想法可以通过媒体采访?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追求无止境,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以及第八条的规定,您可申请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由法院发出报告财产令,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第二、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若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可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三、对执行法院不作为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1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赔偿金?


网友@李开春:

政府要对单位部分土地征收拆迁,现在单位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给予员工工龄赔偿一年一个月的次年平均工资是否合理?我们听说现在是一年二月的平均工资是否有依据?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李开春,《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政府要对单位部分土地征收拆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后未能变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用人单位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无须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17注册中介服务公司流程


网友@十哥:

想成立一个环保公司,这公司不是本身有设备处理相关产品,业务主要是介绍给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去处理,是第三方,不知道成立这种公司需要那些材料和具体流程?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十哥,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只需成立一个中介服务公司即可。注册流程包括:1、核名,核名通过后,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租房,办好租房合同后要到税务局买印花税。3、编写公司章程。4、到工商局现场办理营业执照,带齐:公司设立申请书、公司章程、董事法人监事任免书、总经理任免书、全体股东法人身份证原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去刻印公章、财务章。6、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章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7、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公章到所在地的国税或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具体可向工商局咨询。)


18知假买假可主张惩罚性赔偿吗?


网友@liaohongjian建建1号微信:

你好,请教一个问题,现在开超市的,经常遇到”职业打假”,他们专门来找问题产品买去后,过一段时间到法院起诉要求赔钱,他们有公证员现场公证书,我如果能提供现场购物视频,视频里没有显示出现公证人员现场公证,那么这个官司我会赢吗?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liaohongjian建建1号微信,201612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2条规定:“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除外(超出合理个人或家庭使用能力范围并提出惩罚性赔偿是否可以定为牟利呢,经营者当然要举证,但认定还是在法院)。对于非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于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3条规定:“在食品、药品以外的普通消费领域,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应当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其仅提出购买者明知作为抗辩,未提供初步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经营者能够提供证明购买者明知的初步证据的,转由购买者就其受到欺诈进行举证,购买者不能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明知。本案的关键并非公证员现场公证书,您关键需要举证证明对方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是否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此外,您的视频里虽然没有出现公证人员,不代表公证人员就不在现场。


19房屋征收款与户口有关联吗?


网友@剑:

我想请问:我本人是安徽的,我和我妻子2012年离婚了,我老婆是南京浦口人,我们有两个小孩,大的女儿跟她妈,小的儿子跟我,我本人现在是白血病患者,我想把我儿子户口迁到他妈那里,但是他妈住的地方拆迁了,但是拆迁安置房还不知道哪一年能拿的到,假如我把儿子户口迁到他妈的名下,那他妈能多拿到35个平方吗?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剑,第一,需要确定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第二,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户口基本没有关系。但实践中,出现由于历史上原因,大城市房价、生活成本比较大,往往出现在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遇到房屋面积小但是居住人口多的情况。即对于上述情况,个别省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若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第十八条)因此,具体的拆迁安置政策仍需详询拆迁安置管理部门。第三,如果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是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补偿,一般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装修费用,房屋营业损失、过渡安置费、奖励费用等方面补偿;而安置则是对涉及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居住最基本权益的保障。所以说,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部分,与户口基本上没有关系,而安置部分与户口有一定关系。针对具体涉案项目补偿安置问题,地方政府会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中体现安置与户口的关系。

【相关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0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个体户?


网友@山水:

高爽老师您好! 因为不知道老板是个体户还是公司性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两种性质是否能得到双倍工资,还有社保,经济补偿金,但老板对外声称是公司,因为招不到人,现在只有5人,接到大批的订单是外发加工的。希望详细回答一下。谢谢! 谢谢!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山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与个体经济组织都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均适用劳动合同法,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1如何向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主张投资款?


网友@从头开始:

主持人您好:我是当地理财公司投资者,现在案件到了法院,听说追赃了一半,因为当地的三个老板都年轻,有能力还清钱的而不去还,我们应该怎么主张才能要回本金?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从头开始,根据您的陈述,该案件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且已进入了审判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此您需要先向办案机关报案,进行报案登记,确定您被害人的身份,待案子判决后办案机关会将追缴的财产根据相应比例向您返还投资款。后续您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被告人向您返还相应投资款,确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