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释疑
1单位不批辞职合法吗?
网友@熠 :
我想辞职可是工厂不批,请问这样合理吗?每月的15号发工资就相当于压了半个月的工资,如果我自己离职的话就代表我半个月的工资拿不到还要所缴纳的一些社保?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熠,用人单位并没有权利强留员工,《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过EMS快递的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并留存快递回执作为你已经提前通知的证据。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员工工资,你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
您好!熠,用人单位并没有权利强留员工,《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过EMS快递的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并留存快递回执作为你已经提前通知的证据。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员工工资,你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2上班途中不慎摔跤可否认定为工伤?
网友@陈红整烫:
自交职工保险,上班出事故,或雪天摔跤,能算工伤吗?算工伤又向谁主张赔偿?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陈红整烫,上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受伤是不算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这就有三个要求:一是上下班途中,是指往返于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时间、路线上;二是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三是受伤职工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而上班途中自己不小心摔跤本质上是由于自己疏忽或者一些自然因素造成的,也并非是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所造成,所以不能够认定为工伤!【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您好!陈红整烫,上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受伤是不算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这就有三个要求:一是上下班途中,是指往返于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时间、路线上;二是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三是受伤职工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而上班途中自己不小心摔跤本质上是由于自己疏忽或者一些自然因素造成的,也并非是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所造成,所以不能够认定为工伤!
【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合同纠纷
网友@沐阳 :
2016年8月25日沭阳县桃园小区四期B段安置小区抽选房子,9月2日县安置办等相关部门,到小区现场办理上房结算工作(计算一下安置户需要上交多少差价,开单子给你去银行缴纳,拿着银行缴清差价凭证,才可以去物业处办理拿钥匙),沭阳县华润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也在现场说优惠办理燃气报装业务,原价2500元,对现场结算业主,报装只要2200元(现场也放置了敬告牌),以后去燃气公司报装,将按物价局批文,每户按2500元收取。冲着这优惠,我9月12日,现场结算,并且交了两套房子4400元的燃气报装费。2017年8月21日装修好其中一套房子,去沭阳县华润燃气公司申请开通了燃气,另一套房子现在还在装修中(未开通燃气)。现在本小区居民房子装修好去沭阳县华润燃气公司报装燃气只要1800元,我认为如果不是华润燃气在小区结算现场给出的所谓优惠,我不会房子未装修就交燃气报装费,正常都会房子装修好,最后申请报装燃气。(据悉沭阳华润燃气公司从2017年5月1日根据沭阳县物价局文件调价为每户1800元报装费)而且我其中一套是2017年8月21日装修结束申请报装,另一套还没装修好,燃气也还未申请开通。这样的话,按照正常装修程序,装修好房子最后申请燃气报装,我两套房子就可以每套1800元安装,当时根据沭阳华润燃气公司现场工作人员以及敬告牌,说以后报装,按物价局批文收取2500元。是误导我们用户,希望沭阳县华润燃气公司按照1800元收取我报装费,退还我两套房子燃气报装费800元差价。我能要求退还两套房子燃气报装800元的差价吗?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沐阳,这要看2016年9月12日,您交燃气报装费时物价局的批文是否为2500元每户。如果是2500元每户,那么2017年5月1日,虽然燃气公司根据物价局文件将安装价格调整为1800元每户,您也无权要求燃气公司退还两户报装费800元的差价。如果2016年9月12日,物价局的批文不是2500元每户,那么燃气公司就存在欺诈行为,您可以主张撤销合同,要求燃气公司退还报装费。
您好!沐阳,这要看2016年9月12日,您交燃气报装费时物价局的批文是否为2500元每户。如果是2500元每户,那么2017年5月1日,虽然燃气公司根据物价局文件将安装价格调整为1800元每户,您也无权要求燃气公司退还两户报装费800元的差价。如果2016年9月12日,物价局的批文不是2500元每户,那么燃气公司就存在欺诈行为,您可以主张撤销合同,要求燃气公司退还报装费。
4约定利息法定上限
网友@寒冬:
需要借款人的手模,身份证等信息在借条上,月息1.2%,法律认可吗?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寒冬,月息1.2%,年息为14.4%,未超过24%,法律予以支持。
您好!寒冬,月息1.2%,年息为14.4%,未超过24%,法律予以支持。
5如何认定工伤?
网友@还我蓝天:
高老师:你好!我在上班途中遇车祸,车主以赔偿了医药费,单位还能赔偿吗?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还我蓝天,《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此次交通事故需发生在您往返单位及居住场所的合理路线上,其次您不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那么应当认定为工伤。您可以要求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您本人或者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后即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您好!还我蓝天,《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此次交通事故需发生在您往返单位及居住场所的合理路线上,其次您不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那么应当认定为工伤。您可以要求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您本人或者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后即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离婚后可否获拆迁补偿款?
网友@烟花再美,不过瞬间:
请问夫妻结婚两年,感情不合要离婚,男方由于父亲很早就过世,结婚后,母亲将户主转成了男方。现要拆迁,拆迁补偿是户头费加房子钱。如果离婚女方可以要求分得户头钱和征收款不?(女方户口不在男方)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烟花再美,不过瞬间,没有统一的规定。拆迁补偿款里面如果计算了你的户头在里面,你有相关权益;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无新建或加盖,如有加盖或新建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户头费是搬迁补偿费,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都有相关份额。【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院判决,一般而言,房屋是一方婚前财产,那么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迁安置补偿款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项为婚前个人财产的补偿款,但是,其余的附属物及基础设施补助的户头费等补偿款项,为家庭共同财产,应由家庭成员共同分割。
您好!烟花再美,不过瞬间,没有统一的规定。拆迁补偿款里面如果计算了你的户头在里面,你有相关权益;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无新建或加盖,如有加盖或新建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户头费是搬迁补偿费,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都有相关份额。
【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院判决,一般而言,房屋是一方婚前财产,那么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迁安置补偿款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项为婚前个人财产的补偿款,但是,其余的附属物及基础设施补助的户头费等补偿款项,为家庭共同财产,应由家庭成员共同分割。
7如何界定夫妻不忠诚行为?
网友@金山:
你好,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事情这样的,我姐姐跟姐夫之间的问题。我姐姐是一个非常忠厚老实的人,性格也有一点内向。好多年了姐夫一直不学好,在外面瞎搞,这几年几乎是不怎么回家,现在听说在外面有女人了,而且可能也有小孩了,这样应该是已经构成重婚罪了吧,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金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重婚罪有几种类型,包括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你的姐夫如果确实和其他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其行为已经涉嫌重婚罪。你可以查清事实,固定证据,考虑婚姻存续的问题,选择是否向警方报案,或者提起刑事自诉。
您好!金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重婚罪有几种类型,包括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你的姐夫如果确实和其他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其行为已经涉嫌重婚罪。你可以查清事实,固定证据,考虑婚姻存续的问题,选择是否向警方报案,或者提起刑事自诉。
8无车位的业主可否开车进小区?
网友@海阔天空:
你好,我是连云港赣榆人,我想问问我在老家买房子,因为没有租车位,现在物业不给我们业主开车进小区,这样合法吗?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海阔天空,您的车子可以进入小区但不能随意停放。物业不能禁止或变相禁止业主的车辆进入小区,因为业主对自己的房屋拥有产权,对小区的公共面积也拥有使用权。因此,您可以进入小区;但是,如果您进去后要停放车辆,那么问题就来了,小区内没有您的车位,您的车子停放在哪里呢?无外乎乱停乱占,占用公共绿地、道路或他人车位,这样的话,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
您好!海阔天空,您的车子可以进入小区但不能随意停放。物业不能禁止或变相禁止业主的车辆进入小区,因为业主对自己的房屋拥有产权,对小区的公共面积也拥有使用权。因此,您可以进入小区;但是,如果您进去后要停放车辆,那么问题就来了,小区内没有您的车位,您的车子停放在哪里呢?无外乎乱停乱占,占用公共绿地、道路或他人车位,这样的话,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
9职工病假工资
网友@开心每一天:
你好,我在厂里上班,现在生病了不能上班了,要休养一两年,我现在不去那个厂里上班了,我们厂里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买社保,请问一下,能问老板赔偿哪几方面的钱,我在厂里做了六年。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开心每一天,根据您的陈述,您可主张三点:1、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2、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3、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您的该项请求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时效。【相关规定】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布并执行)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您好!开心每一天,根据您的陈述,您可主张三点:1、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2、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3、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您的该项请求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时效。
【相关规定】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布并执行)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10雨雪天可否不出勤上班?
网友@世纪之行99:
下雪天,冰冻天上班步行、骑车、驾车是非常容易打滑,摔伤责任在自己,而且算不上工伤。那能否向公司提出当天不出勤并且不扣当天工资?法律方面是否有依据?这应该属于自然灾害天气(包括上面没有的大雾天),是非常不利于出行的。出行就很大可能导致事故方生率,不管事故责任在哪方为了安全就应该停工亦或延时。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世纪之行99,其一,上班途中打滑摔伤是否属于工伤?视情况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大雪天冰冻天上班步行因滑倒摔伤,骑车驾车因本人主要责任打滑摔伤不属于工伤;其二,法律无相关的规定,若公司规章制度有规定下雪天、冰冻天可不出勤并不扣除当天工资,员工可向公司提出相应要求;其三,若自然灾害达到了无法出行的程度,政府会发布停工或延时通知。无论何种天气,出行请谨慎慢行。【相关规定】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二、该条规定 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 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您好!世纪之行99,其一,上班途中打滑摔伤是否属于工伤?视情况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大雪天冰冻天上班步行因滑倒摔伤,骑车驾车因本人主要责任打滑摔伤不属于工伤;其二,法律无相关的规定,若公司规章制度有规定下雪天、冰冻天可不出勤并不扣除当天工资,员工可向公司提出相应要求;其三,若自然灾害达到了无法出行的程度,政府会发布停工或延时通知。无论何种天气,出行请谨慎慢行。
【相关规定】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二、该条规定 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 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11单位未缴社保,如何维权?
网友@佛山科优汇****(无锡分公司) :
你好,公司因工作上的失误,漏买了我9个月的社保(己买两年多),据说现在不能补买,老板说按每个月所扣个人应交部分补给我(漏买期间都有扣个人所交部分),请问老板这样做,是否合理?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佛山科优汇****(无锡分公司) ,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如果您不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由其他无法补缴事由的话,社保应该可以补缴。所以您应该向当地社保部门确认是否可以补缴,若无法补缴,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您的损失。【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您好!佛山科优汇****(无锡分公司) ,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如果您不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由其他无法补缴事由的话,社保应该可以补缴。所以您应该向当地社保部门确认是否可以补缴,若无法补缴,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您的损失。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2民间借贷纠纷
网友@东方明珠:
借钱人,玩失踪怎么办?老板几年,不发工资怎么办?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东方明珠,首先,借款人玩失踪,应该是不准备还钱了,如果借款合同已经到期,那么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借款。其次,老板不付工资,您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还可以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拖欠工资数额较大,您还可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当地公安局进行刑事报案。【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您好!东方明珠,首先,借款人玩失踪,应该是不准备还钱了,如果借款合同已经到期,那么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借款。其次,老板不付工资,您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还可以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拖欠工资数额较大,您还可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当地公安局进行刑事报案。
【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
网友@无锡大屋地产***:
农村土地承包问题,1997年,我家有签订的承包合同,现在开始新一轮确权,现在的村书记和小队长说这土地不是我家的,这土地一直是我家在种,上面还载了树木。因为这个土地马上涉及到征地拆迁,现在不给我家确权,怎么办?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无锡大屋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您已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是无权不给您办理确权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请求调解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您好!无锡大屋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您已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是无权不给您办理确权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请求调解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缴纳社保的等额发票可否抵充等额借款?
网友@山水:
我不敢投诉,如果投诉非常可能被辞退,我已58岁了,担心再失去这份工作就无法再找到工作了, 我只是想要你解答我,单位不给我用交社保的等额发票冲抵我写给单位的等额借条,这样到某天单位拿我写的借条起诉我,我能,凭着我拿出我的等额社保发票来冲抵而不需要我给单位钱吗? 请你们直接回答我这一咨询。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蹉跎岁月,冲抵不了,因为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个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另一个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公司没有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又不能补缴,也不能完全按应缴社会保险的总额直接给员工经济补偿,因为这两种情况会导致与我国的社保制度相背离,同时,也将给被告单位带来新的不公平。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应缴额,单位应按其应承担养老保险比例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对医疗、工伤以及失业保险部分,应按员工在没有缴纳社保期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与相应的赔偿(发生医疗费、工伤费以及失业事实的,对其实际发生的损失给与相应的补偿)。
您好!蹉跎岁月,冲抵不了,因为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个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另一个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公司没有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又不能补缴,也不能完全按应缴社会保险的总额直接给员工经济补偿,因为这两种情况会导致与我国的社保制度相背离,同时,也将给被告单位带来新的不公平。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应缴额,单位应按其应承担养老保险比例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对医疗、工伤以及失业保险部分,应按员工在没有缴纳社保期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与相应的赔偿(发生医疗费、工伤费以及失业事实的,对其实际发生的损失给与相应的补偿)。
15土地征用问题
网友@姜*东: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法律问题,是这样的:我们村十几年前有条高速路经过(徐宿淮),我们一个生产队有160多口人的土地被取土征用了,几十亩地的土被挖了,也就成了鱼塘,这鱼塘十几年来一直被村书记承包给别人了,但是承包费我们生产队分文没有,我们老百姓靠地吃饭的,想要地书记不给,要钱也没有。我们打政府热线(12345),政府调查后回复说:钱在村财政上,说是用于全村建设。可这土地只属于生产队一百多口人的,不属于全村几千口人的呀!我们生产队想要回属于自己的土地,以及这十五年的承包费,特向栏目组咨询一下这可以吗?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姜*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您需要确认你们被征用土地是否登记在你们“生产队”,①如果被征用土地登记在你们“生产队”,你们可以根据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要回属于你们“生产队”(组)的土地。②如果对于被征用土地的归属有异议,你们“生产队”可以向国土部门申请确权。③如果被征用土地登记在对(行政村)村集体,那么就涉及其调整其承包地的行为是否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据此,在承包期内,(行政村)村集体应该对征用后归还的土地仍由原承包人承包;其次,对于“十五年的承包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发包方违法调整承包地,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您好!姜*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您需要确认你们被征用土地是否登记在你们“生产队”,①如果被征用土地登记在你们“生产队”,你们可以根据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要回属于你们“生产队”(组)的土地。②如果对于被征用土地的归属有异议,你们“生产队”可以向国土部门申请确权。③如果被征用土地登记在对(行政村)村集体,那么就涉及其调整其承包地的行为是否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据此,在承包期内,(行政村)村集体应该对征用后归还的土地仍由原承包人承包;其次,对于“十五年的承包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发包方违法调整承包地,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16特定区域土地拆迁补偿款
网友@我爱我家:
高老师你好!请问淮安经济开发区土地拆迁补偿多少钱一亩?江苏省有无统一最低标准?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我爱我家,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所附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是三类地区,淮安市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是四类地区。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您好!我爱我家,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所附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是三类地区,淮安市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是四类地区。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17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合法与否
网友@越韵君子:
我在银行理财,在桌面上的计算机上操作完了后,才发现上面有个摄像头,我说你们这样合适吗?工作人员回答:你以为监控室是谁都可以随便进的吗?只有公安局查账才能调出监控。请问是这样的吗?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答复您:您好!越韵君子,根据2017年8月23 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10号)第二条之规定,银行应在发售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时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银行在操作的计算机上按装监控主要是为了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行为,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您对此有想一步了解,可咨询中国人民银行消费金融热线12363或银监会公众咨询电话010-662791139。 【相关规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10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简称专区“双录”),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身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自有理财产品)及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您好!越韵君子,根据2017年8月23 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10号)第二条之规定,银行应在发售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时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银行在操作的计算机上按装监控主要是为了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行为,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您对此有想一步了解,可咨询中国人民银行消费金融热线12363或银监会公众咨询电话010-662791139。
【相关规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10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简称专区“双录”),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身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自有理财产品)及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