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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访谈|同居期间共同还房贷如何定性?买车库仅有收据,行不行?——2018年3月15日作客江苏新闻综合广播之现场解答

主  持  人:江苏新闻广播法治在线栏目 高爽

嘉     宾:崔保华律师

直播时间:2018年3月15日16:45~17:00

频     率:AM702

复播时间:当日22:30~23:30

                   次日02:00~03:00

频       率:FM93.7


问题1

同居期间房屋问题

主持人:有一位叫“东海哨兵”的朋友问,男女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是没有领结婚证,仪式后男方父母花钱付首付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没有女方的名字,二人住在里面,期间还有还贷问题。如果离婚这个到底算谁的?没有领证那就是同居关系呀,同居期间父母付首付买了一套房,这个财产是男方的吗,您给分析一下?


崔律师登记在男方名下,也没有结婚,那么跟女方是没有关系的。


主持人那么女方还贷的部分,这个怎么算?


崔律师:女方还贷的部分,我认为是男女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房屋的所有权与女方无关。若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的房屋,她参与了还贷,而且明确女方投资了多少钱在里面,我认为这可以主张是一个债务,相当于借款,但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连利息都得不到支持。或主张不当得利,想主张房屋的产权是很难成立的,包括房屋的增值部分可能都不能主张。


主持人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还了房贷,比如还了5万。那女方只能把当时的5万拿回来?


崔律师:从法律上来说,应该是这样的,因为仅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除非双方当时约定了份额以及比例,这就是按份共有,即便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我们约定了份额,所有权也有女方一份。那么,将来分割的时候,女方投入的钱款和它增值的部分,都应该可以要回来。


主持人既便约定了份额,但房产证上没有体现出来呀?


崔律师没关系的,因为我们的房屋所有权是对外公示制,但有可能实际所有权与登记的所有权人不同,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但是男女方二人之间这个合同是有效的,第三人对他来说可能不认可,你们二人之间的约定,我只看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我就与谁签订合同。

Q
&
A

问题2

车位租赁与买卖

听众:两位老师好!我住的小区,去年开发商把地下车库重新整修了一下,卖地下车库的车位,上面有民防工程的牌子。他们不跟我签订合同,只给我开票,请问有无法律效力?


主持人昨天,我们已经跟这位朋友反打过去,了解到情况,是这样的,他不清楚小区车位是什么性质,是开发商所有?还是全体业主所有?还是一个民防工程,没有两证就办不到证?原来车库上挂着一个牌子是人防,后来牌子被取走了,之后开发商就把车库打扫后开始对外出租或销售,但是没有合同,只有一个收据。现在请问只有一个收据行不行,有没有法律效力?


崔律师:首先,这个车库到底是不是属于民防工程,是可以在相关建设登记档案中查到的;另外,这个车库是出租还是销售,平时用于车库是可以的,法律上是允许的,那么出租的话,涉及权利人是谁?建设方是不是这个车库的权利人,这个也可以在相关建设登记档案中查到的,如果是开发商出资建设的,他是有权利出租的;第三点是能不能销售的问题,这是一个有争议,比较复杂的问题。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卖的时候,开发商说是一个长期使用权,不是所有权,而且是长期使用权,时间还挺长的。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它实质上是租赁,那么租赁超过20年是否合法的问题,也就是这份合同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但是看的相关案例,认定其有效的多。可以要求开发商签订合同。


主持人:如果开发商不签呢,只有这个收据。


崔律师:双方实际上是一个事实上的合同,口头上的约定,要看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如果开发商有权出租且收据上已经注明了车位位置、租期及租金等必要条款,则合同已成立,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