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朱先生的指点下,记者来到这个楼盘售楼处进行实地探访。
【(录音)在现场记者问起了首付和房贷相关问题。售楼人员说,“好不好贷看你从事什么职业了,我之前有个客户,有110万的信用贷额度可用,他就是用这110万信用贷付的首付。”记者质疑会被银行查,销售人员表示可以打一个时间差。他解释说:“我们可以先签购房合同,这个时候你不用支付首付款,银行也不会有你的信用贷记录。然后你先到银行过征信,之后再申请信用贷,用这笔信用贷支付首付款。”该销售人员表示,银行和他们楼盘有合作,这么操作基本上问题不大。
看到记者面露难色,该销售人员询问记者是不是负债比较高,得到肯定的答复后,他让记者不用太过担心。“如果你的征信没有问题,你的购房资格没有问题,银行流水什么的都不是大问题。”销售人员说“如果你实在搞不定,我们这边可以帮你想想其他办法,流水什么的都可以做假的。相关费用在1万多块钱。】
文青:信用贷是否可以用作购房首付款呢?
崔律师:个人信用贷款是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所谓资信良好,是指个人工作收入、固定资产、信用纪录等稳定可靠。在银行申请个人贷款,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用途是有要求的。一般银行会规定贷款申请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银监会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投资领域,借款人需要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或者用途声明。
首付款就是买房时按国家比例第一次支付的最低比例款项,可以高于这个额度,但是不能低于它,余下的从银行贷款。首付款应当是自有资金。信用贷不能用于购房首付款。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发布《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调整南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的决议》,对二套房首付比例分别进行了调整。该《决议》指出,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商请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函》(宁政函〔2016〕59号),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就南京市政府提出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意见进行了商议,经表决,同意执行该意见如下内容:一是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高淳、溧水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30%不变,南京市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35%”;二是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高淳、溧水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30%不变,南京市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45%”调整为“不低于50%”。
文青:购房者如果违规用信用贷支付购房首付款或者伪造银行流水,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呢?
崔律师: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其他虚假信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银行可能会提前解除贷款合同,追回贷款。既包括信用贷部分;也包括新购房抵押贷款部分。因为购房人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故意隐瞒了首付款来源于信用贷的事实。
文青:用假资料申请贷款,会不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崔律师:用虚假资料申请贷款的法律风险:1、金融机构可能追回贷款;2、个人信用危机,融资及其他经营行为受限;3、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还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该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