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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访谈|“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吗?设备“辅助功能”欠缺,能否解除合同? --2018年6月25日作客江苏新闻综合广播之现场解答

主  持  人:江苏新闻广播法治在线 高爽

嘉     宾:崔保华律师

直播时间:2018年6月25日16:30~17:00

频     率:AM702

复播时间:当日22:30~23:30

                  次日02:00~03:00

频       率:FM93.7


1、离职后“年终奖”能否要回?

主持人:今天请到的是崔保华律师,崔律师您好,欢迎您作客节目!这会儿有朋友在等候了,请导播给我们接进来。您好这位朋友。

崔律师:您好,这位听众。

主持人:您好,在线吗,请说有什么法律问题?

听  众:高老师,您好!就是关于我儿子年终奖的问题。我儿子是在广州汽车研究院工作的,不满4年,由于他爸爸就是生了大病,这是为了工作离家近一点,不得已在去年12月份就打了一个辞职申请。也就是今年的1月9号才正式离职,我儿子上班上到1月9号。他们每年的这个年终奖的一般都是在十多万左右。就是按照往年惯例呢,这个年终奖是在过年上班以后才发放到位。今年的过年是二月份,我儿子是1月9号离职的,这个钱呢后来一分钱也没有给他。我想咨询他这个年终奖是不是可以得到支持?

主持人:明白你的意思,这钱还能不能要到,能不能拿到?我先问一下,因为法律是这么规定的,这年终奖其实呢没有强制性,如果说你写的劳动合同里,那就是一定要发的;如果没写,单位有自主权就可发可不发,还要看一看往年惯例啊,综合来看。您儿子的劳动合同里有没有年终奖这一项?有没有这说法啊?

听  众:这个我就不太清楚。

主持人:不太清楚,但是以往都是发的,都拿到了是吧?

听  众:嗯,对,以往都是过年以后就能拿到。

主持人:我们来请崔律师分析一下。你看我都一年都干下来了,没几天了,1月9号走的,你二月份就发了,前后就差几天。但是我没拿到,我这还能不能要?

崔律师:是的,首先我们要定性一下,这个年终奖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等相关规定,我们的一些考勤奖、年终奖他虽然是奖金,但仍然应当定性劳动报酬的一个部分。那么,根据劳动法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同工同酬的规定。那么这个单位根据职工出勤的时间长短,也就是效率来考核他的年终奖。如果其他的员工干到年底,都发了一定数额的年终奖。那么有的员工,特别是干了半年以上的员工在年底之前辞职的话,我认为应当是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去除或者扣除其离中未工作的期间,对相应年终奖金进行核算计发。法律依据是同工同酬,同时这个奖金本身就属于劳动报酬的一个部分,所以它是可以主张的。

听  众:他平时加班,没有缺过勤啊。

崔律师年终奖跟平时的考勤奖不完全一致。年终奖是指您整个年度的出勤,您完成工作的表现,可能有单位考核的,可能会考核这年度您是优秀的、称职的或者是不称职的。所以说,当然除了您的孩子实际工作这么长时间之外,他的工作表现也是一个方面。

听  众:他的工作表现,他还得到了一个荣誉证书,一个贡献奖。

崔律师如果单位说,你这员工不称职,那他得拿出证据证明有这个职工考核不称职。可是,我从您提供的信息来看,不仅没有考核不称职,甚至很优秀,是可以主张的。无论是从这个同工同酬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都是可以主张的。当然,再具体地看劳动合同里面有没有约定。

主持人我建议看一下,如果有,那就是非常有保障的做法,那就是铁板钉钉的;如果没有,其实他干了这么久,也完全是可以主张的。

听  众如果没有呢,现在不知道。他已经离开了。

崔律师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劳动报酬的事情,应该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你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主持人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或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呢,你这个仲裁时效是一年的时间,这要把握好。儿子当时是在广东那边上班,如果要仲裁也好,举报投诉也好,是否还要找广东那边的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仲裁机构,是吧?

崔律师是的,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关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还有一个时效问题。

【法律法规参考】

一、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计人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四、《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二、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五、《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六、《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七、《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设备“辅助功能”不可用, 能否解除合同?


主持人您好这位朋友。

崔律师您好,这位听众。

听  众您好,就是我们是一家医院的,我们去年9月份的时候通过招标的形式购进了一台仪器。发的标书的时候里面有两项仪器功能要求,就是要这个仪器必须要符合条件。对方应标的标书上也说明是符合的,但是,我们在使用的过程中,就发现它没有那两项功能,主要的功能是具备的,但有两个辅助的功能它没有。我想咨询一下,我怎么处理这个事?

崔律师我注意到,您说的是在使用的过程中,是吗?这意味着招投标的过程已经结束了,而且已经签订了合同。

听  众已经签订了合同,首付款已经付了。

崔律师这是一个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对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问题。就是产品的质量是不是符合合同约定。您说它是辅助功能,而且您提到是在招标投标文件中,他的标书响应了您的这个招标的内容是吗?有没有写到我们的买卖合同里?

听  众没有,合同就是一个普通的合同,就是说什么时候送货,什么时候安装等等。

崔律师我明白了,但是他的标书响应了您的这个招标的要求。

听  众他在这个投标的文件里面是符合的。

崔律师在合同里面也没有再把这个义务给他减免了,没有吧?

听  众没有,因为这个标书的内容非常多,不可能每一项都在合同里限定的。

崔律师我再讲一个问题,你们肯定与对方交涉过这个问题了,对方怎么来解答您的问题,也就是说他承认不承认这两个辅助的功能没有?

听  众他承认的。

崔律师那可能就涉及到是不是违反了合同,导致我们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如果是个辅助的功能,不是很重要的,可通过其他补救措施能解决的话,那么这个合同您是不能解除的。但如果说这个辅助功能很重要,影响到整个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比如说,用于治疗检查,根本做不了。虽然是辅助功能,使买受人的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我觉得都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主持人解除合同,就是我主要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达到,我可以解除,那解除完了我还能主张其他的一些什么损失吗?如违约等等

崔律师:首先要返还我的这个货款和相应的利息,如果合同里面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话,对方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主持人那如果没有约定,那损失可以主张吗?

崔律师没有约定,也可以。合同法规定合理期待利益的损失。像医院,是事业单位,其实也是一种经营性的主体,如果造成我们营业方面损失的话,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主张。

主持人这个事儿就是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讼。

崔律师到底这个辅助功能是怎么一个程度,我们现在也比较抽象的一个概念。

听  众就是说这个事件的处理,我先跟他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只能走法律程序了。你协商不成,那就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了。

主持人这种合同纠纷是三年时效。

崔律师您仔细看一下合同里面有没有写仲裁条款,如果有,那就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只能提起仲裁。从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也就是从您发现质量出现问题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

主持人对的,主要还是辅助功能是不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关键。

听  众不是主要功能,可以正常使用,比如说,我要用它没有。

崔律师那就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吧。

听  众是进口的,它没有。

主持人那如果像这样,补救措施怎么采取?

崔律师要看具体的情况,比如说它是一个可替代的检查设备。因为太抽象了,没有说具体的事,属于比较专业方面的事情。

听  众是我们进了一台胃镜的检查仪器。

崔律师是不是在操作过程中有什么操作不便,还是什么?

听  众操作都一样的,它有一个放大的功能就没有,我需要放大看,它没有。

崔律师这个产品的说明书有没有这功能?

听  众没有,但在标书中说是有的。

主持人但是我觉得他就是放大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你要看这个器官是不是有问题,需要放大来看,判断的准确性。如果你不具备,会导致你判断的不准确,这个很重要。

崔律师我觉得问题还是不小的,会影响到我们检查的结果,以及诊断的效率和准确性。这可能不仅仅是个辅助功能。

主持人有可能会造成合同解除的问题。


3、购房合同遗漏车库怎么办?


主持人您好这位朋友。

听  众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就是我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产证还没有,我钱也交给他了,他现在就是把那个房产证给拿过来了,因为没有房产证,在律师事务所办了一个见证。办的时候很仓促,把车库忘记写进合同了。就是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可不可以做这个事情?我想咨询一下?

主持人在见证的时候,车库是忘了写了是吧?

听  众对,还有就是没有房产证,想咨询一下在律师见证的情况下有没有法律效果?

主持人因为我们国家这个房产是以登记为准。你这个律师见证能起作用吗?还不能证明这个房产所有权归你吧?

崔律师现在,首先房子没有房产证,即便有了房产证还得再办理过户以后所有权才转移。刚才我注意到,还不是一个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他讲的是合同的一个主要的条款遗漏了,是这样的吗?这位听众。你们买的房子本来包括一套住宅房外加下面的车库,合同中把车库遗漏了。

听  众:他已经有房产证了,就是把这个房产证交给我们了。

崔律师那就毫无问题了。他给您的是这个住宅的房产证,那么车库的房产证有没有给您?

听  众他讲车库属于房产的。

崔律师关键是合同里有没有写?

听  众没有写

崔律师合同里面没有写,交给您的房产证也只有住宅房的房产证。

这个问题我觉得就很严重了,如果对方认可毫无问题;如果对方不认可,说我卖给您的就是那个住宅房。他完全可以把住宅房单独卖,车库也可以单独卖。

主持人还有一点,就是他把房产证放你那里,其实没有任何作用。因为这个不等于产权就属于你。他完全可以说我丢了我重新补办,你拿到了等于是一张白纸。

崔律师律师帮您办见证的时候有没有全程的录音和录像?

听  众可能没有吧。

主持人这不符合规范吧。

崔律师不是法律规定必须要,但是通常应该有。我们办理见证都有全程的录音录像。如果说有录音录像的话,可能会还原一些事实,没写进文字里,但是之前在谈的时候可能提及了,我们可以做一个补救的证据或措施。如果您没有这些证据,对方又不认可的话,非常的不利。

主持人但是他做的这个律师见证是吧,只是一个房产没有带车库,车库漏掉了。目前来看起什么作用,能起多大作用呢?似乎好像起不了什么作用?

崔律师律师说你当时给我见证的就是这个内容。

主持人你也没提过车库的事啊。那现在我们补救的方法是什么?

崔律师这样悄悄地先找这位律师来聊天聊一聊,当初,是不是有了那个情况,想想办法能不能尽量还原。那么律师跟对方在谈话的时候,可能在做见证之前有没有一个沟通,特别是有没有一些通过短信、微信方面的沟通,留有一些痕迹。以及你跟出售人之间,当初有没有微信或者短信,甚至你可能留不住电话录音了。【此外,还要看合同约定房价与市场价是否一致】,从而推定,当初约定了连房带车库,还是仅出售了住宅房。

主持人好感谢各位收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