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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访谈|邮轮旅行"登岛游"突变"海上游"怎么办?——2018年7月24日作客南京新闻广播《法律365》节目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18年7月24日下午14:35至15:00

频  率:FM106.9


以案说法

日前,有游客投诉上海一邮轮明知有台风仍坚持出发,随后临时改变航线,之前登岛游改为海上巡游,这让游客十分不满。

 【(录音)这艘喜悦号邮轮原计划7月1日下午4点从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出发,前往日本佐世保市开展5天4晚的行程。有游客表示,尚未开船时只收到了船方解释因天气原因,要推迟出港的通知,并没有被告知因台风影响航程。不少游客表示,早在6月30日中央气象台就发布了台风“派比安”未来96小时路径概率预报图,邮轮肯定提前也接收到台风情况的相关通知,却在不声明的情况下坚持出港。

据了解,在航行中因为受到台风的影响,不少游客出现恶心、呕吐及不能正常休息的情况。游客表示,大约是在7月2日中午接到了船方通知,由于台风原因,将靠港目的地改为日本的鹿儿岛,但因海上风浪太大引航员上不来,两次登岛都没能成功。登岛不成后,船方再次通知取消登岛改为海上巡游,这让本就打算登岛游玩的一些游客更加不满。

船上有上海、浙江、东北、江西等各地的旅客,说实话坐这个邮轮游非常希望能到日本上岸游玩,结果白白在海上过了5天。没有登岛,那船的靠泊、登岛、大巴等没有发生的费用,按理说应该是退还给乘客的。

喜悦号所属的诺唯真公司对此事的官方说明中,船方对两次无法靠港做了相应的解释,同时为游客购买了一份保险,表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行程受到影响的游客均能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但对港务费并没有提及。


 文青:出现天气变化,可能会影响接下来的行程,邮轮公司有没有义务行程之前告知游客?游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放弃邮轮旅行计划吗?如果可以放弃,相关费用可以退吗?

崔保华:我认为有这个义务。对于海上行程来说,天气变化属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邮轮公司及旅行社均有义务在行程之前告知游客。《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文青:旅行社明确告知游客有天气上的变化,接下来游客能不能根据这个天气变化自由选择是否继续行程或是改变行程?

崔保华:我认为是可以的。《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邮轮旅游行程开始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邮轮延误、不能靠港、变更停靠港等情况的,邮轮公司、旅行社和码头应第一时间向旅游者告知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邮轮航线变更情况、解决方案等内容。”作为游客有选择权,是否继续乘坐邮轮,有风险没关系,我愿意继续乘坐邮轮;或者说我觉得风险太大了,我选择其他的旅游出行方式。合同法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青:解除涉及到费用问题,有些游客就说我不去玩了,你得把费用退给我,或者我改期了,将来费用可能会有差异,那么像这种费用退还,在法律上有没有明确规定呢?

崔保华:游客在听取旅行社的说明后,不同意变更合同,决定放弃出行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只退还尚未发生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文青:本案船方除了基于保险对游客记性的赔偿之外,港务费用或其他费用应该退赔吗?

崔保华:邮轮港务费是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停泊期间,因使用港口的水域航道和停泊地点,应按规定向港口当局交付的费用。相当于乘坐飞机是缴纳的基建费燃油税本案中邮轮根本没法停靠港口,因此不会产生所谓的港务费,这些没有产生的港务费用以及其他的一些费用,比如岸上的观光费用,也应该退还。


文青:一旦出港航线变化是否要跟游客协商?

崔保华: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改变航线,但遇不可抗力的情况,邮轮船长有权独立决定,不需与游客协商。《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规定:“邮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上既定的航线行驶,并且提供承诺的相关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航线或者减少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如遇不可抗力可能危及邮轮和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邮轮船长有独立决定权,可以决定变更航线或者停止航行。邮轮公司、船员、码头、旅行社、旅游者均无权干涉,并应予配合。船长决定变更航线或者停止航行的,邮轮公司应当会同旅行社等有关单位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文青:出现纠纷,消费者应该找旅行社,邮轮公司还是邮轮代理公司进行交涉?

崔保华:消费者既可与旅行社交涉,也可与邮轮公司、邮轮代理公司交涉。《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代理销售、购买邮轮船票,因邮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产生的和旅游者之间的邮轮旅游纠纷,由邮轮公司负责纠纷解决;因旅行社在销售船票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纠纷,由旅行社负责纠纷解决。

旅行社把邮轮船票与岸上观光服务组合成包价旅游产品,违反邮轮旅游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的,由组团社牵头负责纠纷解决。因邮轮公司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者因邮轮航程取消、变更发生纠纷的,由邮轮公司牵头负责纠纷解决,旅行社应当协助纠纷解决。邮轮公司、旅行社应当积极与旅游者协商解决纠纷,并如实告知旅游者投诉方式及其他解决途径。 

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与邮轮公司、旅行社协商;向消费者协会、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向交通、旅游、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助解答:梁妙君助理


律师在线

网友高先生问:

我有一个朋友涉嫌犯罪被抓了,后来申请取保候审放回家,同时被告知等法院通知开庭,但是前几天他还没等到法院通知开庭,就又被法院决定逮捕了,请问一下为什么取保之后还会被逮捕呢?


崔律师答: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有四种,分别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本案中高先生朋友作为嫌疑人最初为取保候审,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情形才能取保候审,首先是罪行相对比较轻另外就是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如在开庭前法院对其进行逮捕,这是司法强制措施的变更,原因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到了审判阶段作为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比如取保候审必须在指定的城市生活离开这个城市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但是他没有报告擅自出去了,一旦查实就会撤销其取保候审,恢复成逮捕;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案情发生变化之前可能是较轻的罪,后来发现罪可能比较重,在审判之前担心会不会跑,这个时候变更强制措施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