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解除自身现实危险,即防卫行为能够对侵害行为形成一种反向压制,使违法侵害人不能反扑,不敢反扑即可,不以报复性夺命为目的。
访谈中,崔律师将本案分为两个阶段分析,第一阶段【骑车男拾刀还击至花臂男退至汽车尾部】此时存在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性,成立正当防卫。第二阶段【花臂男在车尾处被砍至其逃到路边绿化带】,此时双方力量发生逆转,误判继续实施打击,涉嫌防卫过当。
节目直播后的第三日,警方发布案情通报:致伤的前5刀7秒内完成,后2刀未砍中;刘海龙(花臂男)逃至绿化带后,于海明(骑车男)未再对其砍杀。故而,第二阶段亦不存在防卫过当情形。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18年8月30日下午14:35至15:00
频 率:FM106.9
近日,昆山发生一起“因交通事故持刀砍人”案,嫌疑人本来是被人砍,谁料反击过程中,捡拾受害人刀具将受害人砍死。他的行为算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案情回顾】27日晚,昆山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监控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在变道时,撞到了骑车的男子。宝马车上两名男子先后从车上下来,指责和推打骑车男。其中一名花臂男返回车上,取出一把砍刀,冲到骑车男面前,连续挥了四次。第五次挥时,砍刀脱手甩到马路上。骑车男抢到了砍刀,开始反击砍向“花臂男”。后者先是倒地,后起身跑向宝马车,被追砍后,又跑向路边,最终被砍伤抢救无效死亡。
主持人:本案中骑车男的反击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 对于本案,法律界也争论不休,目前主要有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不适时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三种点,今天我们听听崔律师的观点。
崔律师: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过当防卫或无限防卫权】
从现有相关视听资料、照片来看,骑车男(防卫者)的行为可分两个阶段来分析。首先,第一阶段【骑车男拾刀还击至花臂男退至汽车尾部】能不能成立无过当防卫?要看花臂男的行为是恶意行凶、杀人,还是仅仅为了逞凶耍横,有无严重危及骑车男的人身安全。本案中花臂男攻击骑车男时使用的是刀背或刀刃则是关键点。如果前期花臂男是用刀背挥砍,极可能只是吓唬对方(其涉嫌寻衅滋事罪);如果花臂男用的是刀刃,那就有行凶或者杀人的故意(其涉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严重危及了骑车男的人身安全。根据视频录像及相关信息,花臂男挥砍时主要是用刀背,但刀刃部位也伤害到后者,确实对骑车男的人身安全形成了紧迫的现实危险。后来,花臂男的刀具掉在地上,骑车男捡起以后,先对花臂男砍了数刀,花臂男不敌而逃跑,先后逃至车门和车尾处,其间,其手持的另一把刀(或刀鞘?)也掉至地上。骑车男中间又扔刀砍了一次,然后追至车门处又砍了一刀。从花臂男角度,此时的他基本失去了抵抗力。但从骑车男角度,形势仍十分危急,无法判决对方是否会从车上再取凶器实施反扑,骑车男的紧迫危险并未消失,此时其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且可能成立无过当防卫。
第二阶段【花臂男在车尾处被砍第七刀至其逃到路边绿化带】。此时双方力量发生逆转,一方是多处受伤、手无寸铁的花臂男,一方是手持尖刃、身材较高的骑车男。这个时候,花臂男逃到草坪上到底有无可能发起第二波的攻击?【网传视频中没有呈现具体情形】,一般来判断,花臂男一行是开车而来,所有的凶器或工具都应该在车上,不会临时从路边找到足以对抗的武器,同行的三人自始至终也没有共同实施侵害行为。此时,骑车男人身威胁的紧迫性已经很小了,这个时候如果骑车男继续实施攻击,有可能形成防卫过当。刚刚我已经讲到了,双方的实力发生逆转,花臂男再反过来对骑车男进行伤害的可能性已经很小或者说几乎不存在了。从网上流传的死者卧地照片看,花臂男身上多处受伤,疑似内脏都流出体外。我们没有看到后续的录像,骑车男后期的攻击是对无反抗意志和能力(具体情形还未确定)之人的报复性加害,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有防卫过当之嫌。如果花臂男逃至绿化带后放弃抵抗,骑车男不应再行攻击;反之,如花臂男继续语言威胁或持砖石对抗,骑车男可继续制服之,但不能以报复伤害或夺命为目的【此文后加】
主持人:我记得在去年的时候也有一段时间,我们曾经讨论过这个正当防卫的问题:什么时候构成正当防卫,什么时候该停止防卫?这个引起我们大家当时讨论的案件就是发生在山东的“于欢辱母杀人案”。于欢案从被判处无期徒刑到最终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从轻判了五年有期徒刑。所以,许多人在网络上也呼吁说,这个于欢是一种防卫的行为,最终是判防卫过当。今天我们在讨论的时候,也同样,在网络上有很多不同的声音。也有很多人在说,这个骑车男其实不应该受到法律的追诉,不应该坐牢,他属于一种正当防卫的一个情形。那么怎么去判断是不是构成正当防卫?我想刚才崔律师通过两个阶段也跟我们阐述了一下,像在这个案件过程当中,正当防卫是在什么一个情形之下算作正当防卫?请崔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
崔律师:正当防卫,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第一是起因条件,防卫的起因必须是有一个不法侵害对我而来了;第二是时间条件,这个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不是说已经过去了;第三是主观条件,就是防卫人思想认识上我是进行一种防卫,我怕我的权利继续受到侵害,而不是说我就是为了报复,为了故意伤害对方;第四是对象条件,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侵害人,而不是其他人,比如说他的同伴;第五是限度条件,这是最核心的一条,正当防卫的目的其实就是其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能够对侵害行为形成一种反向压制,使违法侵害人不能反扑、不敢反抗。防卫的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构成防卫过当,这也是较难掌控的一点。
主持人:这个限度问题也是我们讨论最多的。也有人说,如果是需要了解到非常严苛的一个限度的话,那么我站在那里也是被砍,我砍伤人也是要坐牢,那么与其是这样的话,我不如站在那里,同样还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所以,大家的这个观点和交锋的意见非常多。那么,我看到在网上除了有对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两种观点的讨论之外,还有一种叫做“防卫不适时”,由此构成了故意伤害第三种观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节目当中也说过,但是,这一次提出来防卫不适时构成的故意伤害,这是一个新的观点。那么我们想问一下崔律师,像我们说到的这三点,区别在哪里?什么叫做’防卫不适时‘的故意伤害?
崔律师:我们分析一下这三种行为,刚才,我也介绍了正当防卫的概念,要同时具备五个要件。这五个要件里面最核心的是两个要件,一是防卫时间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不适时”其实就是防卫的时间,不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包括事前防卫,不法行为还没有进行,还没开始。例如,你扬言今天下午可能要打我,你还没打我,我先冲到你家里把你打了,这显然是事前防卫,因为被加害的危险、威胁现象还没有出现;或是事后防卫,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了,威胁、危险性已然消失了。这个时候再所谓的防卫,已经不是防卫了,而是一种加害行为。比如说,侵害人被打晕倒在地,没有迹象表明一时半会就醒来,这个时候已经毫无抵抗力的情形,防卫者再去捅一刀,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伤害的话,那就是“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指的是防卫的这种紧迫性、必要性已不存在。
二是防卫的限度。防卫有没有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防卫过当正是超过了限度。这个时候防卫实际上是有必要的,还有危险性,但是,采取的防卫手段明显超过可以制止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比如说,两个人体格相当,势均力敌,一方用拳头来攻击,防卫人拿起一把匕首,或者拿一个砖头,狠狠地朝着对方要害部位攻击加害,防卫就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这个正当防卫的限度,尺寸是什么?古今中外并没有具体统一的标准。日本强调“武器对等原则”,只要武器空手,或刀斧反击木棒,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中国汉代律法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代的《唐律疏议》则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现在我们国家也有“非法侵入住宅罪”这个罪名,但是没有规定侵入住宅,就可以把侵入者杀死。那么在某些西方国家就不一样了,如在美国,民众是可以持枪的,非法侵入住宅,就可以将其击毙。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对限度的判断是有区别的。
主持人:大家对于这个限度,在什么样的时候去可以进行必要的一个防范和防卫,其实还是有不同的理解的,对吧?那么,我们看到这个案件出来之后,大家声音也会不一样,包括一些法学专家也会有不同的观点。我们来看来自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吴利伟律师。他认为这位骑车人是构成了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他的理由是:这位车主的生命面临着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威胁的这种可能性,所以他的再次追赶,并不是迫于他的伤害,而是迫于要解除自己的危险性而进行一次攻击,而且他觉得他再去追赶的过程当中,也有可能是在宝马车主受伤之后,他的不法侵害并没有终止,只是暂时停顿了,所以,他觉得这是一次正当防卫。那么,同时他也觉得这个防卫是否过当的核心的问题,还要看当事人所处的情景,危险是否已经解除。在立法的时候,他觉得这种正当防卫的制度规定了一个叫做无限防卫权,为的就是弘扬正气,打击邪恶,而从整个的案件的过程和起因来看,明显发现宝马车主可能好胜斗狠,对吧?他觉得当前这种情况之下,更符合无限防卫权的一种正当防卫的界限之内,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我想问一下崔律师,如果说我们的当事人构成了这种防卫过当,那么法律上会对他进行怎么处罚呢?
崔律师:对于防卫过当的处罚,刑法规定是应当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所谓的“免于处罚”不言而喻,就是说不判刑;所谓的“减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假设本案中的骑车男构成了防卫过当,已经造成对方死亡的结果了,无论是最后定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那么减轻处罚,应该是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处罚,也可能降到三年以下并宣告缓刑。本案中除了法律这种规定以外,还要考虑其他的情节,包括刚才大成所的吴律师提到的,就是整个防卫的过程可能是一连串的,就是感觉到这种危险还没有消失,必须继续采取防卫措施。那么要考虑的就是,行为人在当时这种情境之下,能不能及时刹住的问题。
主持人:对,就是在这个事件发生的过程当中,我们对这个度,其实把握起来是很困难的。
崔律师:对他的要求是一种很苛刻的要求,特别在这种情况之下,最初对方拿着刀来砍自己,是恐惧的,后来捡了刀以后是非常气愤的,最后有可能又达到了一种亢奋状态了。从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防卫者在义愤、亢奋的状态下持刀连续砍,这个时候要他突然刹住,确确实实是苛刻的要求。但我们不能依此而否定法律对以暴制暴的防卫行为在时间、空间、尺度上进行必要性限制。所以说,仍然有可能认定为还是一个犯罪行为,只不过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就本案而言,如果骑车男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考虑到死者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在先,具有诸多前科劣迹,加之社会舆论导向及扫黑除恶的大背景,对其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大。
主持人:在我国法律当中,对于正当防卫的权利是予以保护的,而且也积极倡导大家去保护自己相关的权利,但是,我们知道正当防卫和滥用权利又有着一线之隔。那么,我们怎么去妥善处理鼓励正当防卫和防止滥用权利之间的一个关系呢?
崔律师:一方面既要鼓励公民勇于行使紧急情形下通过私力救济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面对突然、急促的侵害,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防卫行为很难做到完全精准、恰当,对此,我们不应过于苛求。另一方面,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和重大健康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引导或者助长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不计后果地滥用防卫权。特别是要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滥用这种正当防卫制度。比如说,我就是要找你的茬,然后找个理由让你挑起事端,跟我发生冲突,尔后采取一个暴力伤害,特别是人为制造一种无过当防卫的情形就更可怕了。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其在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和规范社会正常秩序方面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