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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访谈|报假警构成何罪?歌星陈羽凡社区戒毒咋回事?——2018年12月6日作客南京新闻广播《法律365》节目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嘉   宾: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18年12月06日下午14:35至15:00

频   率:FM106.9


报假警构成何罪?



主持人:

这两天有一条新闻备受大家关注,这是关于浙江乐清市公安局发布了一条紧急寻人的公告,乐清警方接到了一名11岁男孩母亲的报警,称孩子在11月30号下午放学回家的途中失联。接报之后,警方连夜开展了寻人工作。与此同时,大家也在各大社交平台上接力转发寻人的消息,孩子父亲更是发布了消息,表示愿意重金寻子,孩子的下落也牵动了大家的心! 这两天,这个新闻也是备受大家关注,好消息终于在四天之后传来了,经过各方的努力和警方的工作,孩子终于被找到了,但是当大家长出一口气的时候,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个孩子失联的真正原因竟然是母亲将她故意将他藏起来,故意制造了一起虚假的警情,那么警方查明这个孩子的母亲陈某因为和在外经商的丈夫存在着感情纠纷,为了测试丈夫对她和儿子是否关心,是否重视,所以蓄意策划了这起虚假的警情。在昨天的时候,陈某因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已经被乐清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乐清检察院也指派了侦监部门也进行了提前的介入、引导,进行侦查和取证。在这起新闻的背后,也让朋友看到的不仅仅是这个孩子母亲的一种无知,更重要的是,她要为自己的这种无知,付出惨痛的代价。一些朋友会在这则新闻当中读到一个罪名,叫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今天我们也想就这个罪名,在节目的一开始,请我们的崔保华律师跟大家来做一个简单介绍,好吗?

崔律师

好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我们国家《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一个新罪名,具体规定在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就构成了这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按照刑法的规定,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严重的,最高能够处七年的有期徒刑。

主持人:

这是一个刑事犯罪,其实很多朋友会说,过去我们听到这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就是有一些人会编造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些相关信息,比如说,有人会传言说某某地方地震了,某某地方又发生了疫情了等等这样的信息,这样的情况可能会构成这样的犯罪。但是,有些朋友会奇怪,说为什么这一次把这样一个罪名运用到了一个报假警的这样一个案件当中,是不是有点太夸大?还是说在目前刑法修正案中有一个新的调整呢?

崔律师:

过去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罪名,跟它类似的叫“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的有一些违法人员故意地打一些电话,制造传播一些恐怖信息,比如说,我刚才提及的飞机上没有炸弹,他说飞机上有炸弹,然后报警,这个属于一种恐怖信息,或者是在传递有传染病的情形。过去在非典期间,2003年非典期间,当时就有这种情形,后来刑法修正案就增加了一个罪名,叫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那么到了2010年以后,我们新增加的这个罪名,就是过去的那个虚假恐怖信息范围已经不够广了,可能有的是一些虚报的警情或者灾情,不至于达到使人心理恐慌的状态,但确确实实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秩序。比如说,本案中这位女士报警说她的孩子失踪了,引起广大的民众的关心,当然更引起了我们警方的重视和介入,动用了大量的警力,我注意看,好像有搜了好几天,三四天,你说要带动、影响了我们多少警力,本来我们的警力应该是正常的去侦破一些刑事案件,或者是处理其他的治安案件,可是浪费了很多的社会的公众资源,扰乱了社会秩序,而这个真正的情形,孩子并不是失踪了,而是被这个孩子的母亲藏在了一辆四轮车上。所以说他这个情节啊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

主持人:

那么这起事件也告诉我们,其实报警这件事情是非常严肃的事,不能够开玩笑的,那么在经过这一系列的事情之后,相信这个孩子的母亲也意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目前,这个乐清市检察院也提前进介入这个案件,那么相信不久这件事情啊会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和一个认定。其实最近关注到的刑事案件不止这一起,那么前段时间歌手陈羽凡吸毒事件,最近又有了新的进展,我们稍微休息一下,一会进入以案说法,就来聊聊陈羽凡吸毒案。

以案说法:歌星陈羽凡社区戒毒咋回事?

歌手陈羽凡吸毒了,在12月4号的一篇报道当中指出,陈羽凡被石景山警方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那么什么是社区戒毒?为什么会有这个吸毒的人是社区戒毒?那么我们在一些报道当中也看到,有的吸毒者呢,是叫做强制隔离戒毒,这些到底有什么不一样?到底是通过什么样的一个情形进行划分?我们在今天节目当中也继续会请到崔保华律师来给我们做这方面的分析。

【案情回顾】据新京报12月4日报道:陈羽凡被石景山警方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社区戒毒决定书》显示,查明陈涛(即 陈羽凡)于2018年11月24日零时许,在其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从2018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


主持人:

刚才我们听到的是这样一个处罚决定书,也对陈羽凡的相关事实以及处罚认定做了一个比较明确的介绍。那么想问一下崔律师,我们在一些报道当中听到相关的一些戒毒方式有很多种,那么今天我们说到的陈羽凡受到的处罚是社区戒毒,那么什么是社区戒毒?您先介绍一下好吗?

崔律师:

好,我们先分析一下我们国家关于这个戒毒的方式一共有三种, 法律规定有这么三种,一是自愿戒毒,就是自己愿意去戒毒;二是社区戒毒;三是强制隔离戒毒。光从这个名称上来听,我们能感觉出来,越往后对人的自由限制越高,越往前可能相对来说,自由度更方便一些,更高一些。社区戒毒的概念是什么?它是以社区作为一个单位主体,在政府的主导之下,一般是在街道或者是乡镇这一级政府主导之下,相关的职能部门来共同配合,组织多元的社会力量联合参与,来帮助吸毒人员戒毒,进行矫治的一种方式。我们国家《戒毒条例》第13条是这么规定的,对于吸毒成瘾人员,就县一级的公安机关或者区一级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他接受社区戒毒,并且出具一个责令社区戒毒的决定书。本案中的陈羽凡应该收到这样的决定书了,送达给本人和亲属,通知本人在15天之内要到乡镇或者是街道办事处这一级去报到去。那么同时还规定,就是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那么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话,可能就要采取强制隔离戒毒。哪些人来进行这个帮助戒毒矫正呢?主要是一些专职的戒毒工作人员,社区的民警、社区的医务人员、还有我们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等等,当然还包括一些禁毒的志愿者,共同组成这么一个团队,来帮助这个吸毒人员来戒毒。当然,还可能有些人没有工作的,还会帮他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

主持人:

就在社区当中有一个戒毒小组帮助这个吸毒人员进行戒毒,也包括对他的生活以及生存提供一些帮助。那么这个社区戒毒,您刚刚说了,我们有分这个自愿,有社区戒毒以及有强制隔离戒毒,应该说越到后面这个自由的限制是越大的,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个像自愿戒毒和社区戒毒,他其实是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

崔律师:

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戒毒条例》对社区戒毒人员也有相应的规定,主要是这么三点:第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这个协议是由我们戒毒人员跟乡镇和街道这一级也签订一个协议,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干什么、不应当干什么;第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地接受检测。所谓的检测,当然是对我们身体里面的含毒量进行检测,看你是不是又吸毒了;第三、如果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的县、或者市区的,应当书面的报告,这有点类似于我们的这个取保候审的规定,缓刑的规定,离开所在的县、市,那就是离开管理人员的视线了,要报告一下,但总体来说没有严格的限制。

主持人:

就是不是一定要在固定的一个地方去生活。像自愿戒毒也好,或者是社区戒毒也好,或者是强制隔离戒毒也好,什么样的一个情形下,可以采取这样一个戒毒方式呢?

崔律师:

我们讲戒毒的前提是吸毒成瘾,对于 吸毒成瘾,我们国家《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有这么三点,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第一,对当事人的血液、尿液和唾液进行检测,发现体液里面含有毒品的成分,这是第一点,但不是说含有毒品成分就一定认定吸毒成瘾的,有的甚至还不是吸毒的,比如说有时候采取医疗措施,为了减缓疼痛,可能注射一些类似于吗啡之类的药物,就不是吸毒,所以有了第二点,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确确实实不是因为这些医疗等方面需求,而是自己在使用毒品。第三点,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我认为这是意味着什么?这个人吸毒不是这一次,如果偶尔吸这一次,估计还不一定能成瘾,也不需要戒毒。但是过去戒过毒现在又吸毒,而且有吸毒史的话,这个就认定有毒瘾了,认定吸毒成瘾,吸毒成瘾就需要进行戒毒,这是前提。

主持人:

所以,像社区戒毒就是通过这几方面进行一个认定的,三条同时具备就需要社区戒毒了,那么什么样的一个情形下,他是需要强制隔离戒毒的呢?

崔律师:

这是另外一个同层级的概念。 对于强制戒毒的前提条件,是我们国家禁毒法规定,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县一级的政府公安机关就要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已经通知你了,你到社区去报到,15天之内应去报到而不去报到,对不起,看来你自己不愿意接受,就实行一个强制性的戒毒。第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改不掉。第三点,严重的违反了社区戒毒协议的,协议里面可能有一些要求,严重地违反了。 第四,经过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注射毒品,给你戒过一次,你还在吸着,那肯定是要强制戒毒的,把他隔离开来。

主持人:所以,我们看社区戒毒到强制隔离戒毒其实是有一些情节上的一个加重的。

崔律师:

是一个递进式的,前面是给个机会,到社区去接受戒毒,然后如果说仍然没有这个得到纠正,自我没有得到纠正的话,那就需要外力来对你进行强制。

主持人:

就需要强制力了。 那么像我们这一次看到陈羽凡在这个社区戒毒的决定,责令是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也就让这个陈羽凡要戒毒三年,在社区当中要进行一个矫正三年的时间。那么我们想问一下,就是像这个戒毒期限,一般是由谁去解决?是由他的这个体内的毒量去决定的,还是由什么去决定?

崔律师:

这个戒毒期限是我们国家的《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明确规定的,你比如说《禁毒法》的第33条就已经规定了,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条例》的第14条第二款,也明确社区戒毒的期限,就是三年,没有说一年半或者是一年,没这说法,这个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从报到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签协议了,这个时候开始计算。 至于那个隔离强制戒毒,法律规定也是固定的两年时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当然可能在具体的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可能表现比较好,这个戒毒的效果也比较明显的话,有可能提前的给你解除。

主持人:

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明星被其他人指出,可能有吸毒的历史或者是曾经有吸毒的行为,那么有的人还采取了,比如说毛发去验自己体内的毒性等等这样一种行为来证明自己没有吸过毒。我想问一下崔律师,就是像您平时接触到的这个刑事人员比较多,像像他们这种吸毒人员,一般如果警方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以及出一些处罚决定书的时候,他们是根据血液,测量一下它的体内的含毒量,还是通过毛发当中的测量的这个含毒量进行认定呢?

崔律师:

我们刚才其实在介绍“吸毒成瘾”的概念的时候,已经提到了,主要是血液、尿液和唾液,不是毛发。

主持人:就说这三大类是主要的!

崔律师:

我理解应该是就是毒品进入人体内,可能有一个留置的时间,对吧?如果说过个一段时间以后,可能检测就消失了。也就在我们体液里面还有一个时间,你看检测的血液、尿液和唾液,那么毛发里面它可能属于那种分子一个层级的了,可能不一定滞留在那里面。

主持人:

所以就是一般会采用这三种途径来进行检测。我们说到了,其实在戒毒的方式当中,还有一类就是自愿去戒毒的,自愿到社区去戒毒或自愿采取一些戒毒方式的,那么像我们国家自愿去采取戒毒的,会不会也受到一些法律的处罚?

崔律师:

按照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自愿戒毒一般是不会受到处罚的,自愿戒毒有两种方式,一种就是到某个医院去,医院里面专门有这么样的一个戒毒机构,自愿到戒毒医院去,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来给我们定一个协议,定期帮助去戒毒,这肯定是不会受到法律处罚的。另外一种就是自愿进行强制解毒,感觉到自觉性不够,光靠医生解决不了我的问题,干脆关到某个地方去,戒一段时间。既然戒毒者有主动性,知道自己行为是违法行为,我们的法律规定就不需要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主持人:

我们看到其实陈羽凡并不是第一个吸毒的明星,但是我们看到前面有的吸毒的明星是受到刑事处罚的,有的是受到治安处罚的,有的受到行政处罚的,那么像这个吸毒的人员是都要负刑事责任,还是有一个什么递进的认定呢?

崔律师:

就是跟这个毒品有关的啊,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吸毒,还是持有毒品,还是贩毒,运输毒品,种植毒品植物等等,都是违法的。但并不都是犯罪,吸毒不属于犯罪,包括对于这个吸毒人员采取的这种强制隔离措施,既不是犯罪,也不是一种行政处罚。但是,吸毒是构成行政违法,是可以对其采取治安处罚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吸毒不意味着就一定要受到刑事处罚。

崔律师:

吸毒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如果说,吸毒同时非法持有的毒品达到一定的数量,比如说,持有的海洛因达到了十克以上,一查到了,那可能就定一个非法持有毒品罪,某一位歌星,当年就是被在歌厅查到了吸毒,同时他有带有的毒品数量超过了法律规定,最后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