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刚才我们听到的是这样一个处罚决定书,也对陈羽凡的相关事实以及处罚认定做了一个比较明确的介绍。那么想问一下崔律师,我们在一些报道当中听到相关的一些戒毒方式有很多种,那么今天我们说到的陈羽凡受到的处罚是社区戒毒,那么什么是社区戒毒?您先介绍一下好吗?
崔律师:
好,我们先分析一下我们国家关于这个戒毒的方式一共有三种, 法律规定有这么三种,一是自愿戒毒,就是自己愿意去戒毒;二是社区戒毒;三是强制隔离戒毒。光从这个名称上来听,我们能感觉出来,越往后对人的自由限制越高,越往前可能相对来说,自由度更方便一些,更高一些。社区戒毒的概念是什么?它是以社区作为一个单位主体,在政府的主导之下,一般是在街道或者是乡镇这一级政府主导之下,相关的职能部门来共同配合,组织多元的社会力量联合参与,来帮助吸毒人员戒毒,进行矫治的一种方式。我们国家《戒毒条例》第13条是这么规定的,对于吸毒成瘾人员,就县一级的公安机关或者区一级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他接受社区戒毒,并且出具一个责令社区戒毒的决定书。本案中的陈羽凡应该收到这样的决定书了,送达给本人和亲属,通知本人在15天之内要到乡镇或者是街道办事处这一级去报到去。那么同时还规定,就是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那么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话,可能就要采取强制隔离戒毒。哪些人来进行这个帮助戒毒矫正呢?主要是一些专职的戒毒工作人员,社区的民警、社区的医务人员、还有我们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等等,当然还包括一些禁毒的志愿者,共同组成这么一个团队,来帮助这个吸毒人员来戒毒。当然,还可能有些人没有工作的,还会帮他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
主持人:
就在社区当中有一个戒毒小组帮助这个吸毒人员进行戒毒,也包括对他的生活以及生存提供一些帮助。那么这个社区戒毒,您刚刚说了,我们有分这个自愿,有社区戒毒以及有强制隔离戒毒,应该说越到后面这个自由的限制是越大的,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个像自愿戒毒和社区戒毒,他其实是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
崔律师:
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戒毒条例》对社区戒毒人员也有相应的规定,主要是这么三点:第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这个协议是由我们戒毒人员跟乡镇和街道这一级也签订一个协议,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干什么、不应当干什么;第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地接受检测。所谓的检测,当然是对我们身体里面的含毒量进行检测,看你是不是又吸毒了;第三、如果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的县、或者市区的,应当书面的报告,这有点类似于我们的这个取保候审的规定,缓刑的规定,离开所在的县、市,那就是离开管理人员的视线了,要报告一下,但总体来说没有严格的限制。
主持人:
就是不是一定要在固定的一个地方去生活。像自愿戒毒也好,或者是社区戒毒也好,或者是强制隔离戒毒也好,什么样的一个情形下,可以采取这样一个戒毒方式呢?
崔律师:
我们讲戒毒的前提是吸毒成瘾,对于 吸毒成瘾,我们国家《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有这么三点,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第一,对当事人的血液、尿液和唾液进行检测,发现体液里面含有毒品的成分,这是第一点,但不是说含有毒品成分就一定认定吸毒成瘾的,有的甚至还不是吸毒的,比如说有时候采取医疗措施,为了减缓疼痛,可能注射一些类似于吗啡之类的药物,就不是吸毒,所以有了第二点,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确确实实不是因为这些医疗等方面需求,而是自己在使用毒品。第三点,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我认为这是意味着什么?这个人吸毒不是这一次,如果偶尔吸这一次,估计还不一定能成瘾,也不需要戒毒。但是过去戒过毒现在又吸毒,而且有吸毒史的话,这个就认定有毒瘾了,认定吸毒成瘾,吸毒成瘾就需要进行戒毒,这是前提。
主持人:
所以,像社区戒毒就是通过这几方面进行一个认定的,三条同时具备就需要社区戒毒了,那么什么样的一个情形下,他是需要强制隔离戒毒的呢?
崔律师:
这是另外一个同层级的概念。 对于强制戒毒的前提条件,是我们国家禁毒法规定,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县一级的政府公安机关就要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已经通知你了,你到社区去报到,15天之内应去报到而不去报到,对不起,看来你自己不愿意接受,就实行一个强制性的戒毒。第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改不掉。第三点,严重的违反了社区戒毒协议的,协议里面可能有一些要求,严重地违反了。 第四,经过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注射毒品,给你戒过一次,你还在吸着,那肯定是要强制戒毒的,把他隔离开来。
主持人:所以,我们看社区戒毒到强制隔离戒毒其实是有一些情节上的一个加重的。
崔律师:
是一个递进式的,前面是给个机会,到社区去接受戒毒,然后如果说仍然没有这个得到纠正,自我没有得到纠正的话,那就需要外力来对你进行强制。
主持人:
就需要强制力了。 那么像我们这一次看到陈羽凡在这个社区戒毒的决定,责令是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也就让这个陈羽凡要戒毒三年,在社区当中要进行一个矫正三年的时间。那么我们想问一下,就是像这个戒毒期限,一般是由谁去解决?是由他的这个体内的毒量去决定的,还是由什么去决定?
崔律师:
这个戒毒期限是我们国家的《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明确规定的,你比如说《禁毒法》的第33条就已经规定了,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条例》的第14条第二款,也明确社区戒毒的期限,就是三年,没有说一年半或者是一年,没这说法,这个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从报到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签协议了,这个时候开始计算。 至于那个隔离强制戒毒,法律规定也是固定的两年时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当然可能在具体的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可能表现比较好,这个戒毒的效果也比较明显的话,有可能提前的给你解除。
主持人:
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明星被其他人指出,可能有吸毒的历史或者是曾经有吸毒的行为,那么有的人还采取了,比如说毛发去验自己体内的毒性等等这样一种行为来证明自己没有吸过毒。我想问一下崔律师,就是像您平时接触到的这个刑事人员比较多,像像他们这种吸毒人员,一般如果警方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以及出一些处罚决定书的时候,他们是根据血液,测量一下它的体内的含毒量,还是通过毛发当中的测量的这个含毒量进行认定呢?
崔律师:
我们刚才其实在介绍“吸毒成瘾”的概念的时候,已经提到了,主要是血液、尿液和唾液,不是毛发。
主持人:就说这三大类是主要的!
崔律师:
我理解应该是就是毒品进入人体内,可能有一个留置的时间,对吧?如果说过个一段时间以后,可能检测就消失了。也就在我们体液里面还有一个时间,你看检测的血液、尿液和唾液,那么毛发里面它可能属于那种分子一个层级的了,可能不一定滞留在那里面。
主持人:
所以就是一般会采用这三种途径来进行检测。我们说到了,其实在戒毒的方式当中,还有一类就是自愿去戒毒的,自愿到社区去戒毒或自愿采取一些戒毒方式的,那么像我们国家自愿去采取戒毒的,会不会也受到一些法律的处罚?
崔律师:
按照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自愿戒毒一般是不会受到处罚的,自愿戒毒有两种方式,一种就是到某个医院去,医院里面专门有这么样的一个戒毒机构,自愿到戒毒医院去,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来给我们定一个协议,定期帮助去戒毒,这肯定是不会受到法律处罚的。另外一种就是自愿进行强制解毒,感觉到自觉性不够,光靠医生解决不了我的问题,干脆关到某个地方去,戒一段时间。既然戒毒者有主动性,知道自己行为是违法行为,我们的法律规定就不需要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主持人:
我们看到其实陈羽凡并不是第一个吸毒的明星,但是我们看到前面有的吸毒的明星是受到刑事处罚的,有的是受到治安处罚的,有的受到行政处罚的,那么像这个吸毒的人员是都要负刑事责任,还是有一个什么递进的认定呢?
崔律师:
就是跟这个毒品有关的啊,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吸毒,还是持有毒品,还是贩毒,运输毒品,种植毒品植物等等,都是违法的。但并不都是犯罪,吸毒不属于犯罪,包括对于这个吸毒人员采取的这种强制隔离措施,既不是犯罪,也不是一种行政处罚。但是,吸毒是构成行政违法,是可以对其采取治安处罚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吸毒不意味着就一定要受到刑事处罚。
崔律师:
吸毒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如果说,吸毒同时非法持有的毒品达到一定的数量,比如说,持有的海洛因达到了十克以上,一查到了,那可能就定一个非法持有毒品罪,某一位歌星,当年就是被在歌厅查到了吸毒,同时他有带有的毒品数量超过了法律规定,最后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