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
张文是一名收藏爱好者,平时喜欢淘点小物件。2016年6月的一天,一家经营收藏艺术品的网店引起了张文的注意,于是,他迫不及待地通过微信联系上店主“东子”(另案处理)。
这天,张文在浏览“东子”的朋友圈时,看到一雕刻松竹梅团象牙艺术品,精美的工艺,把张文深深吸引住了。经过讨价还价,“东子”以1.8万元的价格将此象牙制品出售给张文。张文乐不可支,立即微信支付并将收货地址及联系方式一并发给他,并要求“东子”尽快将这件艺术品邮寄过来。想到再过两天这件精美的艺术品就要到手了,张文开心地手舞足蹈。
2016年6月底,张文开心地签收快递;同年11月,根据森林公安局提供的线索,张文被刑事拘留。经审查,张文购买的象牙制品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亚洲象所特有,重1000克,价值4万余元。最终,曲阜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张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象牙制品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张文懊悔地说“都怪我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早知道这样,我就不买那象牙了,真是花钱买罪受,不值得啊!”】
主持人:
想问问崔律师,在收藏藏品的时候,爱好者们购买了哪些商品属于违法?通常会受到何种处罚?
崔律师:
所谓违法商品,是指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与收藏有关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类;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一)哪些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比较常见的,除了本案中所涉及的象牙制品,还有犀牛角制品、穿山甲制品等。在收藏界,有“一红二黑三白”之说,“红”为鹤顶红,“黑”为犀牛角,“白”为象牙。犀牛角与象牙大家并不陌生,而鹤顶红却并非武侠中的毒药,而是产自东南亚的一种盔犀鸟的头骨。
具体范围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二)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会受到何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五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因此,知道或或者应当知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购买就触犯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就会被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
(一)哪些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是指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于1999年8月4日由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发布。如红豆杉、银杉、银杏、樟树、紫檀(青龙木)、海南梧桐等均名列其中。
(二)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会受到何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知道或或者应当知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而购买,就会被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文物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流通的基本原则:来历不明的文物,不得私下转让。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陕西淳化“7·20”系列盗掘西汉古墓葬案。被称作“近年来全国破获的重大文物犯罪系列案件之一”这个案件令人瞩目的案情细节是,在落网的91人中竟然有一名省政协委员。这名省政协委员人属西部某省,名下有多家公司,曾数度从文物贩子手中高价购得编钟、陶俑等。警方给出的处理是,此人因涉嫌非法收购及私藏大批珍贵文物被抓捕。
该名政协委员可能是一名藏家或淘宝大军中的一员。不幸的是,他买到的文物是盗墓者提供的,这就构成了“非法收购”的情节。当然,不幸中的万幸是,他仅是一名收藏者,而非卖家。根据《刑法》“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中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以牟利为目的。如果行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收藏而不是出卖牟利,尚不构成本罪。但一旦将其出售进行买卖,将被判处刑罚。
主持人:
张文的违法行为有多严重?通常如何判断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崔律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张文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于该罪的量刑,我们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在量刑上可以根据案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非法获利情况来量刑。张文购买的象牙制品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亚洲象所特有,重1000克,价值4万余元,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下量刑。
主持人:
如果收藏者属于无意购买,是否会从轻处罚?
崔律师: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属于故意犯罪。上面已经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根据这个解释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才构成该罪,如果不明知则不构成该罪。
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国家对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资源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定点单位或场所进行购买。本案中,张文于2016年6月份通过非法渠道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论克数多少、价值多少,均已构成违法。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现存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少有因大自然优胜劣汰自然消灭的,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类的贪婪欲望而走向灭亡。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决定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希望大家都能克制个人的不合法“爱好”,务求给地球留下更多种类的“活口”,也让人类在这个星球上不那么“孤独”。
主持人:
崔律师平常有没有接触过类似的案例?
崔律师;
我自己有办过类似的案例,也接触过不少类似的案例,当事人喜欢收藏,但因为不懂法,购买了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最后受到了刑事的处罚。
我曾办理过一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子,当事人喜欢购买枪支零件,自行组装用于收藏,平时都放在家里,偶尔在家里阳台上打打鸟,从来没有拿出过家门。2017年7月,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搜到4支疑似枪支。经鉴定,其中三支被认定为枪支,1支可以发射制式气枪铅弹,2支的枪口比动能为10.16J/cm2、39.1J/cm2,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鉴于其认罪认罚,最终被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部分军事爱好者热衷于收藏枪支,平时亦是遵纪守法之人,收藏枪支确实是爱好,并非企图用于违法犯罪。但由于枪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购买豹纹陆龟):
2013年1月9日,王桦在一商贩住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买了豹纹陆龟和印度星龟各1只。2013年3月11日,王桦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居住的本市明中路室内查获豹纹陆龟2只,印度星龟各1只。经鉴定,上述豹纹陆龟、印度星龟属《华盛顿公约》(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动物,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标准管理。王桦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不知道购买的是国家保护动物,纯粹是出于对小动物的喜爱才买的,也不是为了牟取利益。但是公诉机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的陆龟均属于保护动物,并且一般的乌龟是几元钱一只,而被告人购买的乌龟几百元一只,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购买的乌龟与众不同。公诉人还指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不需要被告人有违法性认识才构成犯罪,因此王桦购买豹纹陆龟、印度星龟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41条。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桦向他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王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判决: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明确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中“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目的的购买行为。因此,市民购买宠物时,一定要事先了解宠物的品种,尤其是对价格不菲的宠物,最好对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避免因“不知”而误入犯罪歧途。
主持人:
普通市民平常在购买一些纪念品或收藏品时,还需要注意一些什么?
崔律师:
当前,收藏品市场火热,提醒消费者,购买“收藏品”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不触犯法律,不受到经济损失。
(1)不触犯刑法。就要求我们消费者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2)确认卖家合法资质。购买前通过收藏品的核准发行注册部门了解卖家是否有合法资质,确认预购收藏品发行主体的合法性。
(3)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索取消费凭证。由于收藏品特殊性,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要求与卖家签订合同或认购书等,特别要注意将卖家促销产品宣传信息和承诺点均写进合同凭证中,并注明产品的金额、含量、成分、重量、等级等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