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19年4月29日14:35-15:00
频 率:FM106.9
主持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这是许多人都知道的一个法律常识。但是,是否遗嘱中只能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如这个新闻中的保姆,是否可以为遗嘱中的受赠人呢?
崔律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可以作为遗嘱中的受赠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的叫“遗嘱继承”,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叫“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主持人:老人立公证遗嘱是否需通知子女,是否需经子女同意放弃继承权?
崔律师:老人订立公证遗嘱不需要通知子女,也不需要子女放弃继承权。订立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合法财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无须经过他人同意。订立遗嘱的形式有很多,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经由国家公证机关订立,其效力高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程序。办理遗嘱公证必须由立遗嘱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及财产所有权证明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居住地办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
【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主持人:涉案的房产并非老人个人财产,而是属于老夫妻的共同财产,老人是否有权力独立处分?
崔律师:涉案房产确实不属于老人个人财产,应当属于老人与其子女共同共有的财产。该房产为老人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该房产财产份额的一半属于老人的配偶的遗产,在老人的配偶去世后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老人及其配偶育有一子一女,若老人配偶的父母已不在世,在子女均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老人对该房产所有的产权份额仅占三分之二(自己的一半加上配偶一半的三分之一)。此时,老人与两子女对涉案房产仍属于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处分该房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特征是:第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例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第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财产不分份额。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第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关于共有形式,我国一般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双方无特别约定,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就遗嘱的法律效力,我认为可区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如果老人通过遗嘱仅处分了共有房产中自己享有的份额,则遗嘱全部有效。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且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如果老人订立遗嘱时仅就自己享有的三分之二的房产份额进行处分,将其遗赠给保姆,属于有权处分,合法有效。
情形二:如果老人通过遗嘱处分了整体共有房产,则遗嘱部分有效。依照法律规定,老人只能对自己对该房产享有的产权份额进行处分,无法擅自处分整套房产。但如果老人将涉案房产整体遗赠给保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也不能认定为全部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在答复广东省高院时明确,遗嘱中对自己的财产部分处分有效,属于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
主持人:我们还想到一种和今天这个案例不完全一样,但有类似的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把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与给了别人,这种赠与有效吗?
崔律师:赠与合同或者赠与行为一般是在合同签订之后或赠与行为发生之后就立即生效(并处分财产),而遗嘱是立遗嘱人去世之后才生效(并处分财产)。按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处分该财产,无论是买卖还是赠与,只要是处分必须经过所有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在夫妻或家庭成员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和追认)单方处分共有财产的,该处分全部无效,而不是超出其处分权限的部分无效。而遗嘱的生效时间是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这意味着有一个家庭成员已经走了,此时财产可以分割了,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
【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89.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物权法》规定: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6)粤法民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刘坚诉冯仲勤房屋继承一案,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一种意见。双方讼争的房屋,原系冯奇生及女儿冯湛清、女婿刘卓三人所共有。冯奇生于一九四九年病故前,经女儿冯湛清同意,用遗嘱处分属于自己和冯湛清的财产是有效的。但是,在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刘卓的同意下,遗嘱也处分了刘卓的那一份财产,因此,该遗嘱所涉及刘卓财产部分则是无效的。在刘卓的权利受到侵害期间,讼争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致使刘卓无法主张权利。现讼争房屋发还,属于刘卓的那份房产应归其法定继承人刘坚等依法继承。
近日,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保姆继母把继子女告上了法院,要求继承老伴的房产。
六旬的田秀说,自己和被继承人黎前,是再婚夫妻。2015年,黎前因病去世,留下了位于槐荫区的两套房屋,总面积超过100平方米。
黎前去世之前,曾自书遗嘱声明,其个人财产由其妻子——即田秀继承。因为继子女不配合,田秀起诉至法院。
黎老的孩子们对于老人再婚和遗嘱都有很多疑问。
【(录音)黎老的儿子黎冰介绍,父亲再婚之时,已年近八旬。之前,一直是其妹妹负责照顾父亲的饮食起居,但父亲脾气暴躁,甚至将女儿打成重伤,妹妹不得已住院治疗。
随后,黎前称有远房亲戚介绍来了一名保姆,即田秀。很短时间内,俩人就选择再婚,其后多年时间,已是高龄的黎前被田秀带到外省居住,儿女也不让见面。直到老人去世,他们才得知该情况。黎冰说父亲黎前脾气暴躁、殴打家人, 家人一直选择隐忍,重要原因就是知道父亲身患精神疾病。
根据多年前的病历记载,其父亲黎前并非完全行为能力人,这一点周围的老友和街坊均予以证明。
另外,1996黎老的老伴去世前,决定把房产留给小女儿,并希望其照顾患病的父亲,几个子女互相扶持,维持这个大家庭。
最终法院认定,黎前与田秀婚姻有效,且田秀有权利继承黎前的遗产。
但因黎前立遗嘱时没有录音录像光盘,法院无法对其精神状态作出直观判断,其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无法通过鉴定的方式确认。田秀也无法证明黎前订立遗嘱时精神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判决,属于黎前的1/2产权份额由其再婚妻子田秀与继子女各自继承,按照份额,田秀应分得1/10的产权份额。】
主持人:为什么这起案例中,不能根据老人的精神状况认定老人的婚姻和遗嘱均无效呢?
崔律师:认定婚姻无效和认定遗嘱无效所依据的法律不相同,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亦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①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发作期,未完全缓解。②症状虽已缓解,但稳定性差的病人,即间歇期短,易于反复的病人,不可急于婚恋。③严重的癫痫患者。④高度智能缺损者。这就是说,患有以上这些疾病的人是禁止结婚的。精神病人也不是绝对不能结婚的。但是,要在疾病痊愈或稳定一段时间后,而且婚前应与配偶讲清楚。本案中的黎老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其在清醒状态下办理的结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该起案例中,根据相关证据与证人证言,可以认定黎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精神状态与常人不同。因此在黎老的继子女充分提供证据证明黎前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作为再婚妻子的田秀应提供证据证明黎前订立遗嘱时精神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因黎前立遗嘱时没有录音录像光盘,法院无法确认黎前订立遗嘱时是否处于意识清醒状态,故认定遗嘱无效。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主持人:对于这种属于原配老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立遗嘱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崔律师:①注意订立遗嘱的形式要件:一般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现在很多律师事务所提供律师见证遗嘱的服务,比较可靠。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②见证人的身份也有要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可作为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③属于原配老夫妻的共同财产,订立遗嘱时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原配所有,仅对剩余的自己所有的一半财产进行处分。如果原配已过世了,配偶所有的财产份额可以通过继承析产诉讼或办理继承公证确定归属后,再就自己继承的该部分进行处分。
【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主持人:根据今天的两起案例,老年再婚夫妻在遗产继承和归属问题上如何更好的规避矛盾?
崔律师:老人再婚最大的顾虑,归根结底是财产的所有权及继承权的问题和老人赡养问题。再婚家庭两辈人之间情感关系薄弱,一旦出现纠纷,涉及利益,很容易反目成仇,水火不容。再婚夫妻如能在婚前注意以下几点,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解决家庭矛盾。
(1)提高财产意识,约定“双方财产所有关系”。《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老人再婚往往拥有一定的婚前财产,所以一定要处理好婚前财产,明确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免由于婚后财产混同,使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再婚老人可制定婚前财产协议或采取婚前财产公证的形式,明确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对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可以有效地保护再婚者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再婚继承中的遗产纠纷;
(2)提高遗嘱意识,约定“双方财产继承关系”。《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人尤其是老年人不愿在自己有生之年订立遗嘱,其实老年人应该意识到,在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合理分配并留下明确的处理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家庭纠纷,减少矛盾;
(3)提高权利意识,约定“双方赡养关系”。《婚姻法》第 27 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再婚老人,如继父或继母与“子女”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则不成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在法律上不具有赡养义务。因此可以约定父母再婚后,子女仍要赡养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再婚的老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无护理义务。该约定能有效地消除老人再婚对双方及子女人身及法律关系的影响,规避老人再婚过程中的种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