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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访谈|送医不彻底,交通肇事逃逸!——2019年6月6日作客南京新闻广播《法律365》节目

2019年5月7日清早,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信路发生一起事故。两辆电动车相撞,一人受伤严重,另一名肇事车主将伤者送到医院。近日,这位送人的肇事车主被拘留,到底是咋回事?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吕冰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19年6月6日14:35-15:00

频  率:FM106.9


【事情经过】

5月7日上午7点半,南京市雨花台区凤信路由西向东方向,骑电动车的陈某想要超车,结果撞上前面骑电动车的刘某。陈某摔倒在地,头部撞到路边的防护栏,血流不止。正当陈某想打电话报警时,刘某抢过他的手机说“我带你去医院!”刘某骑着电动车,载着受伤的陈某来到医院。陈某要刘某帮自己挂号,刘某答应帮忙挂号后,就一直没有回来。陈某意识到,对方可能跑了!随后,陈某报了警。南京交警八大队的民警赶到医院后,向陈某了解事故详情,结果一问三不知。陈某既不记得刘某的长相,也没有他的联系方式,甚至连事故地点都不记得了。民警根据陈某沿途滴落的血迹,找到了事故现场。通过调取、查看事故监控后,民警发现监控里刘某骑着红色的电动车,戴着帽子和口罩,根本不知道他长什么样。

民警根据调取的监控,沿着刘某的行进轨迹“原路返回”。发现在事故发生前,刘某就一直戴着帽子和口罩。而到了江艺路和龙翔路路口后,再往西的集贤街上并没有监控!民警又调取了最近有监控的路口查看,结果还是没有刘某的踪迹!这意味着刘某应该就住在龙淮路和集贤街这一带,但附近的小区有四五个,寻找十分困难。

5月10日晚8点左右,“消失”3天的刘某终于被缉拿归案。原来,在确定刘某住在附近小区后,民警们大量调查了附近小区的监控,并结合刘某的特征,向小区保安逐一打探。在一段某小区门口的监控录像中,一个戴着黑色帽子、骑着红色电动车一闪而过的身影,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从5月10日下午开始,民警就蹲守在这个小区,等待监控中的嫌疑人回家。晚上7点半,对方果然出现了。民警随后对比了电动车上的痕迹。没错,这就是刘某的车!民警随后敲开了刘某家的门,刘某面对突然“登门拜访”的民警,吃了一惊。“你们怎么找到我的?”刘某对自己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最新进展】

目前,刘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将面临处15日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后视伤情鉴定结果再作处罚。

主持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把伤者送到医院后离开,为何还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崔律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011年,江苏省法院、江苏省检察院和江苏省公安厅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对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提出指导意见:“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是送到医院后为筹措医疗费用确需暂时离开医院,经被害人、被害人亲属或者医护人员同意,或者是留下有效身份信息,在合理时间内返回的,不会被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主持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相关赔偿未达成一致,强行离开现场的,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

崔律师如果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采取现场协商的方式,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一方未留下有效信息强行离开现场,一般认定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如果双方虽然经过协商,但赔偿的费用明显不足的,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就强行离开现场的,一般也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主持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报警后离开现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事后再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比如很多人关心,部分有酒驾嫌疑的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先行报警,在警方到达前离开现场,同时通过电话关机等方式,拒不接受警方的现场调查取证,而是在事后再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这样算不算肇事逃逸?

崔律师:按照相关的意见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警方调查取证的,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对当事人故意逃避酒精含量检测,但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饮酒的,可以认定当事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主持人:有哪些特殊情形下,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也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崔律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驾车驶离现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2)行为人为及时抢救被害人而离开现场,并及时报警并接受调查的;

(3)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确因筹措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并经被害人、被害人亲属或医务人员同意,或者留下本人有效信息,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返回的;

(4)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

(5)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的。

主持人:刘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的定罪标准?

崔律师刘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确定。若陈某经伤情鉴定为重伤,且刘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认定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加上其在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刘某的行为将构成交通肇事罪。反之,则按照普通的交通事故处理,由刘某承担相应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定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江苏省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行为人具有《解释》第2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中一项或一项以上情形,同时又具有第(六)项情形的,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从重处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仅因行为人逃逸认定其对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对其定罪处罚的,应当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主持人:案涉人员刘某和陈某驾驶的均为电动车,电动车(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在定罪或者赔偿时有无区别?

崔律师:在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交警会对电动车的属性进行鉴定。此举首先便于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其次对肇事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也会有一定的影响;第三,在民事赔偿标准方面,如果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动车或行人,则机动车一方要承担更大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的。根据公安部出台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区分摩托车与普通非机动车(电动车)的最主要依据是,车辆设计的最大车速是否大于 20km/h。电动车时速高于20 km/h的,属于摩托车。没有摩托车的驾驶证即是无证驾驶,属于交通肇事定罪的一个情形。

主持人:公安机关目前对刘某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崔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规定】

江苏《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虽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
  (3)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离开现场后向异地县(市)的公安机关报警的;
  (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行为人驾车驶离现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2)行为人为及时抢救被害人而离开现场,并及时报警并接受调查的;
  (3)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确因筹措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并经被害人、被害人亲属或医务人员同意,或者留下本人有效信息,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返回的;
  (4)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
  (5)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的;
  (6)行为人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的;
  (7)行为人虽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已被公安机关询问、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情况和行为事实后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