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19年9月7日14:35-15:00
频 率:FM106.9
【以案说法】
主持人文青:如果孩子满18岁成年后,只能由他(她)自己决定是否更改姓名了。
崔保华律师:是的,孩子成年后,可以根据相关事由,自行决定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自己的姓名。
崔保华律师: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房地产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的合同,本案中朱女士与所谓的售房人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如果没有书面的合同我们很难确认这个房子买卖的价格、房屋交付时间、内部设施等等。换句话说,这个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确定,如果仓促起诉,可能最终会确认这个买卖合同不成立。我建议朱女士尽量与对方协商,可以作适当让步,尽快把书面合同补签了。
主持人文青:就是我们很多朋友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我图便宜买一个没有产权的,或者暂时办不了产权证的房子,然后我想要多少年后能办上,现在通常有几种做法。一种就像这样的,心大的,我没有签任何合同,我也没有任何相关的凭证,但还有一种就是说我们双方来签一个借款协议或者欠条,你打一个收条,视为你就收到我那么多钱。可是最终能不能被认定你们是一种买卖关系可能就未必了。
崔保华律师:只要这个房产不是限制买卖的,我们合同主要条款具备,内容具体详实的话,这个合同就有效。比如说拆迁安置房,虽然也属于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能办理产权和上市交易,但并非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购买该房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但如购买的是尚未批准上市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安置房,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237号:本院再审认为,案涉《房屋转让协议》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五年之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目的是保护城市低收入家庭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权益,而本案讼争房屋系拆迁安置房,虽然该安置房屋也属于经济适用房,但并非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因此,案涉房屋的交易不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构成损害。葛海波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转让协议》无效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学明应当依照该《房屋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