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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访谈|车轮之下:不守规则的代价——2019年11月4日作客南京新闻广播《法律365》节目

近日,河北一公交车司机违规下客致使一名女乘客下车后受伤死亡,司机被刑拘。为何乘客要求下车司机被刑拘?酿成惨剧到底谁之过?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19年11月4日14:35-15:00

频  率:FM106.9


主持人文青:最近在河北,有一公交车司机违规下客的,这位女乘客下车后受伤死亡,结果司机被刑拘了。有很多网友就对这个新闻不太理解了,为什么乘客要求司机给她下车,司机被刑拘了呢?还有很多人觉得在这起案例当中为什么肇事司机却没有要求承担刑事责任,而是这个下客的公交车司机承担了刑事责任?今天我们在节目当中与崔保华律师就这个问题做一下法律方面的分析。

【以案说法】

【(录音)记者从保定公安交警高阳大队获悉,事发当天,他们接到报警电话,称在某广场附近发生一起渣土车撞行人的交通事故,一名年轻女子被卷入渣土车下,腿部受伤严重。
接警后,公安交警立即赶往现场。公安交警根据监控录像及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了解到,事发前受伤女子因坐过站,向公交司机要求下车,由于当时公交车上只有这一名乘客,公交车司机便将车停在了超车道上,该女子下车后急匆匆地想通过马路,这时一辆从右后方驶来的渣土车躲避不及,将女子卷入车下。
受伤女子邢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之规定,公交车司机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牛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因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负次要责任,乘车女子邢某无责任。
目前,公交司机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主持人文青许多网友看了新闻都表示很难理解,公交车司机应了乘客的要求停车就负主要责任,怎么肇事司机在这个新闻中发现是次要责任?我们就在今天的节目中请崔律师跟我们大家分析分析。我看到大部分网友是不理解的,比如,不戴眼镜的张工:司机也是倒了霉了。芭蕉2019fighting:为什么乘客无责任?渣土车司机也是倒霉。其实对于这样的新闻,也会投射到我们生活中的很多场景,我们也经常会看到有乘客坐过站要求司机说我坐过站了,在等红灯的地方把我放下来,要求他们过站之后停车。我们看到的大部分公交司机没有这样做的,但新闻当中这个司机就做了一回好心人。结果这个好心啊,办了坏事。那么我们就一块来分析一下为什么单方,就他承担刑事责任?那我们首先请崔律师跟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崔保华律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定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主持人文青:为什么公交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崔保华律师:公交车司机驾驶城市公共汽车未注意安全,在站点以外的路段上下乘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司机应负主要责任,并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公交车在超速道上下客,对于货车司机来说十分意外,然而,因货车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导致刹车不及时,这也是酿成事故的原因,但不应负主要责任。
主持人文青:很多人就说啊,就是不理解,你在下车的地方明明是超车道,你下去也不先看一眼,很多人觉得乘客也有责任。
崔保华律师:我认为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正确的。我们也注意到很多网友在评论这件事,指出乘客对于自己的生命也不是很重视,认为她有过错。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中,乘客与两辆车之间是一种侵权关系,乘客与公交车公司还是客运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告知旅客有关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首先是由承运人来承担责任如果伤亡是乘客是自身健康原因导致,或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乘客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乘客有无故意?我认为乘客并没有想要下车被车撞死的故意;至于有无过失,是有过失的。司机让其下车就下车吗?下车之后就一路小跑,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该先等等看,但是这并不属于重大过失。她的过失与公交司机的过失相比,公交司机的过失更大。由于本案乘客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责任仍须由公交车这方承担。
主持人文青:也就是说在这个事件当中,公交司机的责任更大些。如果不是因为他在违规的地方停车让乘客下车,那么也不会有这样的惨剧发生。而且我们也知道每个公交司机在开车上路之前,单位都一些岗位培训,组织《道路安全法》等法规制度的学习,明确只有站点可以停车,在非站点不可以停车。所以在这个事件中,公交司机的责任更大一些,而肇事司机由于车辆制动系统不好造成了今天直接导致乘客死亡这样的一个原因
崔保华律师:我再补充一点,在这个事故认定时存在竞合关系,一个侵权责任,一个违约责任。旅客运输合同中是合同责任,同时与侵权责任竞合,而货运司机只有一个侵权责任。对于公交公司来说,其有义务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本案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和两种责任的竞合时,我们认为应适用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合同责任,即无过错责任,而不是侵权行为中的一般过错责任。
主持人文青那我们今天在节目中说到这起交通事故,一个是想给收音机前的听众介绍一下《交通安全法》当中的一些法律法规,另外也想和大家说说开车在路上,尤其是有可能作为一个开车人,也有可能作为乘客的我们到底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公交司机是行使职务行为,公交公司是否要担责?

崔保华律师:(1)公交司机在行使职务行为时致人损害,公交公司应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是本案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2)因公交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简称“三责险”),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各方过错程序分配责任,具体规定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货车一方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争议,但是对于公交车保险公司也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事故发生前,邢某是公交车上的乘客,属于本车人员;但事故发生时,邢某已置身于公交车下,其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属于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对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均有具体规定。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三款之规定,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主持人文青:本案给了我们哪些警示?
崔保华律师:一要确立规则意识。遵守公共秩序和规则,是每个个体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个人自由是在公共规则和道德法制规定的边界之内的自由。如果僭越,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自食其果。本案中,未认定乘客的个人责任,或许考虑到其已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乘客的随意和疏忽客观存在,是这一悲剧的诱因,而公交车司机无视规则,是导致这一悲剧的直接责任者。
二要强化安全意识。本案中,公交司机在道路中央停车下客,思想麻痹,安全意识严重薄弱;货车司机出车前未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仔细检查,带“病”出车,责任心不强;乘客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不负责任,对于常人来说,即便是公交车正常在站点停车,下车前也会前后张望一下是否安全,因为时常会有电动车在公交车与站台的间隙中穿行。本案中,车停在马路中央,乘客看都不看就往下跑,这种习惯其实早已埋下了安全隐患。建议大家在通过马路时,首先要确认安全,宁等一分钟不抢一秒钟。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8、《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9、《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