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19年12月6日14:35-15:00
频 率:FM106.9
主持人文青:最近网易暴力裁员一事引发了舆论关注,很多网友们,包括劳动者们都非常的担心自己一旦患病之后是不是也会被公司裁员呢?患病员工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和权益?企业变相裁员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今天我们邀请到崔保华律师跟我们做这方面的分析,走进今天的以案说法。
【(录音)前段时间,一篇名为《网易裁员,让保安把身患绝症的我赶出公司。我在网易亲身经历的噩梦!》的文章在网络上热传。作者称,自己是入职网易游戏5年的一名员工,在职期间遇到了一系列不公正待遇,包括绩效与个人实际工作情况不符;自己生病后,网易采用“逼迫、算计、监视、陷害、威胁,甚至被保安赶出公司”等各种方式让其离职,以避免进行N+1的离职赔偿。从目前的报道来看,网易的暴力裁员涉嫌违法解雇。那么,我们就从网易裁员事件,来看患病员工所享有的权利和权益。企业变相裁员会面临哪些风险?】
主持人文青:其实今天我们听上去是一档为这个劳方,也为一档资方做的节目,就是提醒我们的用人单位如何去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但其实最重要的是我们希望能通过这档节目也给我们很多的劳动者提供一个法律帮助和我们更多的一些法律方面的普及,我们只有了解了我们自己的权益之后,才能合法地维护权益。那今天我们说到的是如果我们一旦患病之后,到底会有什么样的权益?患病之后就意味着我们可能会在这个身体上和个人价值上有所折损,而对于企业来说,它需要高速的运转和发展,那么这就会产生必然的一个矛盾性,所以我们到底会有什么样的一个平衡点?法律对此会有什么样的一些保障?我们今天想听听看崔保华律师的建议,我们首先来说说这个职工一旦患病之后,职工的价值降低了,我们的单位是不是就可以随意的解雇他?崔保华律师: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在医疗期内,职工依法享有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具体根据劳动者工龄在本人工资的40%-100%之间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连续医疗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企业支付的待遇叫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的,为支付疾病救济费)。【法规索引】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三条 乙款、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应按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持人文青:很多人说这个医疗期有的说是6个月,有的可能超过6个月之后我们拿到的是一个救济费用。那么这个期限我们怎么去划定,怎么去计算呢?崔保华律师:根据我们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医疗期计算有一定的周期,具体计算步骤如下:①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期限。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24个月。②根据医疗期期限确定医疗期的累计计算周期,最短6个月,最长30个月。③在累计计算周期内统计累计病休时间。从员工休病假第一天起计算员工的病休天数,在累计计算周期内汇总职工的累计病休天数,并判断医疗期是否届满。若累计病休时间达到医疗期限,医疗期满;若累计病休时间不足,医疗期未届满,该周期内的病休天数自动清零;周期届满后员工再次病休的,以再次病休时间重新计算医疗期。举例:小甲工作了6年,在本公司工作了3年,2019年4月4日因患病第一次请病假20天做手术,2019年6月3日二次手术请病假20天,2019年8月7日因重感冒请病假5天,2019年11月9日请病假9天,那么:小甲医疗期如何计算?解答:①小甲工作时间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医疗期期限为3个月;②3个月医疗期的累计计算周期为6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③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病休时间,即小甲的医疗期应在4月4日至10月3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④小甲在4月4日至10月3日累计病休时间为45天,未满3个月,医疗期未满,该周期内病休天数清零。下一个医疗期在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之间确定,仍然是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以此类推。【法规索引】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第一条 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主持人文青:您看刚才我们提到一个医疗期,是从3个月到24个月,根据每个人的工作年限,在本单位的就职的一些情况,会有一些这个月时间长度上的一些不同,那么如果说我这个病就特别特殊,也比较严重,有的很多疾病可能在24个月之内他也不一定能够痊愈啊,有一些慢性疾病或者恶性疾病它可能在24个月之内没办法完全痊愈的。那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企业仍然不能炒了我们吧,或者是要给我们一定的补偿吗?还是怎么讲?崔保华律师: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条对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主持人文青:我们有些,朋友说了,这个合同期限和医疗期限是两个期限,那如果有的人合同期满了,但是医疗期没满。这是能解雇呢还是不能解雇呢? 崔保华律师:不能解雇。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到了,通常情况之下,假如是一个健康的职工,我们合同到期应该是自然终止,想要继续合作,必须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对于一个患病的职工来说就特殊了,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违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主持人文青:其实我们在患病过程当中,我们知道这个员工劳动能力一定是下降的,他和用工单位经营生产的要求还是有一段距离的,如果说这个劳动患病者在医疗期届满之后无法从事原先的工作了,那单位想也可以给你安排一些工作,或者可以转做其他的。那么有没有一些无法从事原来工作的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呢?崔保华律师:这是指医疗期届满但劳动合同期限没有届满的情形。医疗期满,医疗未终结(被认定难以治愈)如果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具备以下5项条件:②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③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④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⑤给予患病员工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除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补充一种情形: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医疗期未满,而医院对其疾病或者伤情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已经结束,不再进行治疗的情况),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规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九条 工人职员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及退职养老者,本人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继续享受疾病医疗待遇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第二十一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病愈复工时,应取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
主持人文青: 那么,可能有的用人单位或出于对法的无知或者任性,就是要强行解除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此时员工如何维权呢?
崔保华律师:用人单位违法在医疗期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计算公式=月工资(按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不满六个月的,按0.5年)*2;②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向用人单位主张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维权的主要方式:①向工会反映,②向劳动主管部门投诉,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④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⑤类似本案中通过舆论监督,引起民众关注(网易员工11月24日发帖,11月29日双方达成和解)。【法规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