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王鹏:今天特别感谢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能够与大家连线,跟我们说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各位可能都知道,这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一直牵动着我们每个人的心,而因为疫情,也出现了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那我们一起和崔律师听听看下面的这个案例,我们来了解一下大概是什么情况。【近日,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主持人王鹏:对法律方面略有知晓的朋友应该会知道,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比较大的罪,在我们之前的生活中也碰到过类似的案例,这次因为疫情也出现了这么一件事,接下来我们就请教一下崔律师,刚才我们所提到对病情隐瞒不报的人是不是一般都会这种刑拘的办法,我们怎样判断它的严重程度呢?崔保华律师:一般刑事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些强制措施。正常情况下,包括哪些强制措施呢?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刑事拘留,其实是一种过渡性的强制措施。如果需要逮捕,那就在3~7天之后或者最长30天拘留期之后实施逮捕。那么拘留强制措施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采取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若其行为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不是一定要经过拘留的强制措施。而且我注意到刚才新闻中提到对苟某是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且隔离收治。我估计有可能采取的应该不是逮捕逮捕强制措施,而是监视居住。
主持人王鹏:他这情况他也没有办法,他就是关到看守所里去,因为他本身已经带有这个病毒了。你就关到看守所里,这也会传染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崔保华律师:我认为应该是采取的监视居住措施。实际上监视居住在哪儿?可能在医院里面。主持人王鹏:其实通常情况下,我觉得大多数人应该不会像苟某这种,我明知道我自己已经生病了我还跑出去,然后传染其他人,基本上不太会出现这种情况。
崔保华律师:是的,不仅他的行为结果很恶劣,而且他的主观想法也是令人匪夷所思的。
主持人王鹏:我想问问崔律师,那么我们接下来就分两种情况,一种就是像葛某这样的,他对病情隐瞒不报,并且还跑出去跟人去去交流。还有一种就是对病情他隐瞒不报的,但是他就是自我隔离了,我也没出去,如果是这样的行为,他会不会触犯到《刑法》,是否构成治安处罚?崔保华律师:如果他自我隔离的话,通常他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应当是不会触犯《刑法》的。他可能违反了传染病防治的相关规定,但不足以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他待在家里,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的程度。主持人王鹏:当然我们由此而衍生出了另外一个,我们刚才也注意到它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记得,比如说是发生在重庆还是发生在四川的上一次抢公交车方向盘,然后坠江的那种行为。那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犯罪呢?崔保华律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紧急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故意隐瞒传染病情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主持人王鹏:像以往有没有过这种隐瞒病情,也把它列入到这种罪罚当中的案例呢?
崔保华律师:实际上这个罪名是在非典期间把它考虑进来的。但是从非典期间到现在可能年限比较久了,我们没有找到当时的真实案例,但是我们找到了其他的传染病案例。
【案例】①2017年3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2017)内2**3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明知其患有艾滋病(HIV呈阳性),且属性途径传染病,而隐瞒其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在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不特定的多名女性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②2014年5月14日大连市**区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某在2010年1月21日被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HIV-1抗体阳性,患有艾滋病。被确诊患有艾滋病之后,被告人隐瞒其患有艾滋病的事实,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在大连市**区**路**号**时尚快捷酒店、大连市***路**街道**号***、大连市**区**路***号**宾馆等地与被害人杜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赵某某向不特定多数女性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主持人王鹏:其实刚才提到的西宁的苟某的案例,它这个算是属于特例,因为大多数人不会用这样的方式去危害我们身边的周围的人去危害社会。但是作为每一个公民来说,我们可能在生活当中也有类似的这种有可能会触碰到法律红线的行为。我们接下来请教一下崔律师,刚才我们提到的就除了隐瞒病情之外,像在最近这段时间疫情肆虐的期间,还有哪些行为会被列入到违法犯罪呢?
崔保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在疫情肆虐期间,以下行为均会被列入违法犯罪:
①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劝阻或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前往公共场所(如火车站、商场)与他人密切接触,故意传播病原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注:本案的苟某正属于这种情况。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因对隔离治疗措施、治疗条件等不满或者其他原因如对病情恐惧想回家,担心生意受影响等等,拒绝接受检疫、治疗,或者擅自脱离隔离,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社会健康人群中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案例】据内江广播电视台报道,1月22 日,在无锡上班的内江籍男子龙某乘坐动车经武汉返回内江。期间,龙某所乘的动车在途径武汉汉口站时,进行了8分钟停留。龙某称,列车停留时,自己并未下车。返回内江后,龙某不仅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自行居家隔离和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反而还多次邀约和参与朋友聚会、棋牌娱乐活动,从而导致疫情扩散。1月29日,龙某因出现发热症状,到内江市某医院就诊,医院随即收治隔离。1 月30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据警方调查发现,从1月22日至1月29日,龙某返回内江期间共密切接触 15 人。截至目前,与龙某密切接触的 15 人中已有 3 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其余人员全部采取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2月4日,龙某因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依法立案侦查。④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⑤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⑥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灾害期间,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⑧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或疫情、警情等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微博、抖音、快手等信息网络平台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罚。【案例】犯罪嫌疑人曾某系成都人,于2003年5月19日晚9时许来到**乡**村*组,自称要找女友张某。因不知女友的具体地址,曾便对当地村民谎称其女友刚从广州回来,一直发高烧,他怀疑其患有“非典”。此言一出,立即引起该村200余人的恐慌,村民迅速将情况报告给了有关方面。后在村治保会的协助下,曾某的女友张某终于被找到,并被立即隔离起来。经医务人员检测,张某体温为摄氏36.2度,没有任何“非典”症状。随后,曾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5月27日,**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正式批捕。⑨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强拿硬要防疫物资(如医用口罩、消毒液等),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⑩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⑪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之机,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如将84消毒液兑水销售),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案例】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20年1月20日左右开始,在没有生产销售许可、清洁消毒设施、检验设备的情况下,将2019年6月堆放在家中的120箱近25万只过期口罩(其中25箱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95箱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有效期均为两年,现已过期),更换包装后即通过微信予以销售,案发前已非法获利6万余元。2020年1月28日,浙江省PJ县公安局对张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浙江省PJ县检察院依法对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⑫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如将使用过的注射器、口罩、医用纱布、药棉、防护服等回收简单处理再次销售),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⑭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如口罩、防护服、护目镜、药品、消毒液、酒精等),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甚至串通涨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案例】天津市**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以12元/只购进KN95口罩并抬高至128元/只销售;以进价15.2元/盒购进片仔癀防雾霾口罩(成人1只装)并抬高至58-78元/盒销售。1月27日,**区市场监管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哄抬价格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注:对于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贪污、侵犯财产类犯罪
⑮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案例】2020年1月26日至27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谎称能够大批量拿到口罩为由骗取沈某某32000元;另赵某某还骗取其他被害人2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CS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⑯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⑰将专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灾害的救灾、救济等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⑱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灾害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案例】2月4日,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对省红十字会有关领导和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中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予以严肃问责。经调查,省红十字会有关领导和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违反“三重一大”规定、信息公开错误等失职失责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免去张钦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陈波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高勤党内警告处分。省红十字会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⑲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灾害工作中,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如对发生疫情灾害的地区或者确诊患者、疑似病例,未按照预防、控制突然传染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示、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因而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案例】2014年5月22日,关于黎某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一案,****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某某身为**县卫生局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副局长,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授意、指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隐瞒麻疹疫情,使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致使麻疹疫情错过最佳防控时机,导致传染病麻疹传播和流行,造成500余人感染麻疹病和1人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构成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⑳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期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的废物,造成传染病大范围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主持人王鹏:好的,那今天的连线就先告一段落,后面如果还有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我们再给您打电话咨询。节目的最后还是要再次提醒各位,公安部已经正式发布通告了,会严打15类犯罪。在这里边有刚才崔律师所提到的,还有很多,比如说故意堵塞道路交通的,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的,这样的是属于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这些可能在生活当中不一定你会去做,但也有可能会遇到类似的事情。我们希望大家一定要严格遵守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为了确保各位在这一段时间当中都能够健健康康,请少出门、勤洗手,希望各位都能够平平安安。